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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治理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法律原则作出了规定,这对于治理固体废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我国固体废物的治理工作提供了基本准则和价值理念,推动了我国治理固体废弃物的具体实践。因此,对这些法律原则的正确理解显得至关重要。同时,法律的滞后性致使现有法律原则还不够充分,有不尽完善之处,需要借鉴其它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我国在实践申的创造性发挥予以补充。
[关键词]固体废物;法律原则;完善
2008年1月10日参考消息,北京参考第一版报道。2008年北京市将对固体废弃物以更加环保的方式进行回收利用。为了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合理回收,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将更细。对不同的类别将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该项目已具体落实到北京一家环卫公司。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推动之下,对固体废物的治理终从立法走向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当中。这也意味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的每一条规定将对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良法乃至于优秀的立法显得至关重要。以下我们仅就立法的法律原则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固体废物概念分析
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概念作出了新的定义。该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拋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相对于1995年制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一概念的界定更为详细和全面。首先,分析该概念可以看出,固体废物产生的来源于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人类的各种活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固体废物,因此,要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必须从改变人类的活动方式入手,这也是固体废物减量化管理思路的出发点。其次,只是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甚至并未丧失利用价值就被放弃或拋弃。说明固体废物只不过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具有明显的时间和空间的特征。从时间方面看:固体废物仅仅相对于目前科技水乎还不够高、经济条件还不允许的情况下暂时无法加以利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科技水平的提高,经济的发展,资源滞后于人类需求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今天的废物势必会成为明天的资源。从空间角度看:废物仅仅相对于某一过程或某一方面没有使用价值,但并非在一切过程或一切方面都没有使用价值,某一过程的废物,往往会成为另一过程的原料。固体废弃物再利用的实践证明了资源化是一种有效的废弃物管理办法。再次,“固态”、“半固态”的物质或物品更多地界定了管理部门的分工,比如,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是由城市环境卫生部门进行管理的。
二、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法律原则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应遵循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此外,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的特点,还应遵循以下专门性法律原则: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三化”原则
“三化”即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其中,减量化是指在对资源能源的利用过程当中,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资源化是指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无害化是指对于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地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使固体废物安全、无污染地进入环境。
对固体废物实行“三化”的原则,其各个环节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减量化是基础,根本措施是实行“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实现了减量化就相应实现了资源化和无害化。实现减量化就必须以资源化为依托,资源化可以促进减量化、无害化的实现,无害化又可以实现和达到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的。
(二)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控制原则
由于固体废物在各个环节都可能产生污染自然的危害,因此,必须对其产生、排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至最后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一体化监督管理,这种管理也被人们形象地比喻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这一过程的各个环节,若采取措施不当或不力,固体废弃物都有对环境产生污染危害的可能性,包括一次污染和二次污染,有的二次污染的危害甚至重于废物本身所可能造成的一次污染。全过程管理的核心是根据固体废物的不同特性,分别在各个环节提出相应的达标要求,实行全过程达标标准。
这一原则在我国的实践当中仍旧不能得到较好地遵守,针对固体废弃物全过程控制的监督管理体制和标准没有建立起来。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随意,收集困难,利用率低,处置不当的例子俯拾皆是。这一原则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制定具体标准,实施具体措施。
(三)对固体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和分散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应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同时,产生固体废物量比较大的企业,宜自己分散治理,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对其生产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利用和处置,是企事业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在鼓励、扶持和强制企事业单位自行防治的同时,为提高治理污染的效益,应建立区域性、专业化的集中处置设施。以节约投资,降低处置费用,提高治理水平。我国的集中防治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其拥有的固体废物利用、贮存和处置设施的剩余能力向他人开放;第二,区域性集中收集、处置方式,即把一些分散在各个单位的固体废物按照一定的要求和条件集中在一起进行利用、贮藏和处置;第三,废物交换。即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让放错了地方的资源找到其可以发挥价值和作用的归宿,并且这一过程采用交换这一成本较低的方式。废物交换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方式选择应该因地制宜,因物而异。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固体废弃物的类别、性质进行判断,选择最为经济环保的方式。
(四)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由于固体废物的来源具有广泛性的特征,因此对固体废弃物实施的管理和控制也涉及到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所以在管理上也必须区分情况采取分别、分类的管理方法。根据固体废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应规定不同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对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采取一般性的管理措施,而对危险废物则规定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分类管理有助于突出重点控制和防治对象,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对于进一步的处理也起到筛选和区分的作用。
三、对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律原则的一点建议
以上四点原则已经基本能够为整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供了基本准则和价值理念。但是,固体废弃物与其它类型的环境污染重要不同的一点在于它与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提高公众参与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程度,是关系到固体废弃物立法能否顺利实施的群众基础。因此,我认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法律原则应增加并突出公众参与原则。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运用各种手段和舆论传媒加强对废物回收的社会宣传,以提高市民对实现零排放或低排放社会的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度。对固体废弃物回收再利用不仅需要政府的规范和引导,需要企业的自律和响应,更需要提高广大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加拿大蒙特利尔的做法具有借鉴性,它有四大特点:一是基础性,将垃圾减量化等理念纳入各级学校教育,以教育影响学生,以学生影响家长,以家庭影响社会;二是针对性,作为移民城市,政府部门制作了多种文字的宜传资料,注意适应不同阶层的人员;三是趣味性,宣传品寓教于乐,老少皆宜;四是持久性,宣传品的载体多种多样,有广告衫、日历卡、笔记本、车身广告等。
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治理理念在中国的普通百姓观念中还十分模糊和狭隘,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对于固体废弃物污染能够得到治理和缓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固体废物;法律原则;完善
2008年1月10日参考消息,北京参考第一版报道。2008年北京市将对固体废弃物以更加环保的方式进行回收利用。为了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合理回收,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将更细。对不同的类别将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该项目已具体落实到北京一家环卫公司。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推动之下,对固体废物的治理终从立法走向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当中。这也意味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的每一条规定将对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良法乃至于优秀的立法显得至关重要。以下我们仅就立法的法律原则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固体废物概念分析
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概念作出了新的定义。该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拋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相对于1995年制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一概念的界定更为详细和全面。首先,分析该概念可以看出,固体废物产生的来源于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人类的各种活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固体废物,因此,要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必须从改变人类的活动方式入手,这也是固体废物减量化管理思路的出发点。其次,只是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甚至并未丧失利用价值就被放弃或拋弃。说明固体废物只不过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具有明显的时间和空间的特征。从时间方面看:固体废物仅仅相对于目前科技水乎还不够高、经济条件还不允许的情况下暂时无法加以利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科技水平的提高,经济的发展,资源滞后于人类需求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今天的废物势必会成为明天的资源。从空间角度看:废物仅仅相对于某一过程或某一方面没有使用价值,但并非在一切过程或一切方面都没有使用价值,某一过程的废物,往往会成为另一过程的原料。固体废弃物再利用的实践证明了资源化是一种有效的废弃物管理办法。再次,“固态”、“半固态”的物质或物品更多地界定了管理部门的分工,比如,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是由城市环境卫生部门进行管理的。
二、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法律原则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应遵循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此外,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的特点,还应遵循以下专门性法律原则: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三化”原则
“三化”即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其中,减量化是指在对资源能源的利用过程当中,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资源化是指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无害化是指对于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地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使固体废物安全、无污染地进入环境。
对固体废物实行“三化”的原则,其各个环节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减量化是基础,根本措施是实行“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实现了减量化就相应实现了资源化和无害化。实现减量化就必须以资源化为依托,资源化可以促进减量化、无害化的实现,无害化又可以实现和达到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的。
(二)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控制原则
由于固体废物在各个环节都可能产生污染自然的危害,因此,必须对其产生、排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至最后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一体化监督管理,这种管理也被人们形象地比喻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这一过程的各个环节,若采取措施不当或不力,固体废弃物都有对环境产生污染危害的可能性,包括一次污染和二次污染,有的二次污染的危害甚至重于废物本身所可能造成的一次污染。全过程管理的核心是根据固体废物的不同特性,分别在各个环节提出相应的达标要求,实行全过程达标标准。
这一原则在我国的实践当中仍旧不能得到较好地遵守,针对固体废弃物全过程控制的监督管理体制和标准没有建立起来。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随意,收集困难,利用率低,处置不当的例子俯拾皆是。这一原则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制定具体标准,实施具体措施。
(三)对固体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和分散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应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同时,产生固体废物量比较大的企业,宜自己分散治理,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对其生产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利用和处置,是企事业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在鼓励、扶持和强制企事业单位自行防治的同时,为提高治理污染的效益,应建立区域性、专业化的集中处置设施。以节约投资,降低处置费用,提高治理水平。我国的集中防治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其拥有的固体废物利用、贮存和处置设施的剩余能力向他人开放;第二,区域性集中收集、处置方式,即把一些分散在各个单位的固体废物按照一定的要求和条件集中在一起进行利用、贮藏和处置;第三,废物交换。即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让放错了地方的资源找到其可以发挥价值和作用的归宿,并且这一过程采用交换这一成本较低的方式。废物交换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方式选择应该因地制宜,因物而异。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固体废弃物的类别、性质进行判断,选择最为经济环保的方式。
(四)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由于固体废物的来源具有广泛性的特征,因此对固体废弃物实施的管理和控制也涉及到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所以在管理上也必须区分情况采取分别、分类的管理方法。根据固体废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应规定不同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对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采取一般性的管理措施,而对危险废物则规定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分类管理有助于突出重点控制和防治对象,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对于进一步的处理也起到筛选和区分的作用。
三、对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律原则的一点建议
以上四点原则已经基本能够为整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供了基本准则和价值理念。但是,固体废弃物与其它类型的环境污染重要不同的一点在于它与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提高公众参与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程度,是关系到固体废弃物立法能否顺利实施的群众基础。因此,我认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法律原则应增加并突出公众参与原则。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运用各种手段和舆论传媒加强对废物回收的社会宣传,以提高市民对实现零排放或低排放社会的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度。对固体废弃物回收再利用不仅需要政府的规范和引导,需要企业的自律和响应,更需要提高广大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加拿大蒙特利尔的做法具有借鉴性,它有四大特点:一是基础性,将垃圾减量化等理念纳入各级学校教育,以教育影响学生,以学生影响家长,以家庭影响社会;二是针对性,作为移民城市,政府部门制作了多种文字的宜传资料,注意适应不同阶层的人员;三是趣味性,宣传品寓教于乐,老少皆宜;四是持久性,宣传品的载体多种多样,有广告衫、日历卡、笔记本、车身广告等。
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治理理念在中国的普通百姓观念中还十分模糊和狭隘,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对于固体废弃物污染能够得到治理和缓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