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在发展中国家或农业落后地区,普遍存在着二元金融结构,即一方面是以商业银行、地方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代表的正式机构性的金融组织;另一方面则是以合作基金、信贷协会和私人放贷构成的非正式或非机构性的农村信贷组织和模式。非正规金融在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矫正市场失灵和弥补资金缺口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价值和发展的空间,指出现阶段规范发展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对弥补经济转轨时期的资本市场滞后,解决经济发展所造成的融资困难和推进农村金融体制的纵深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并据此提出规范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策略。
[关键词] 二元金融结构非正规金融羊群效应
最近几年,中国金融制度所呈现的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相平行“二元金融结构”在农村尤为显著。相对于发达而富有控制力的上层结构——正规金融逐渐弱化农村市场的战略选择,流动性强且分散程度高的下层结构——农村非正规金融却在农村蓬勃发展起来。与此同时,在世界范围内农村非正规金融也在多数落后或发展中国家得到充分认证,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实践与理论的双重选择
世界银行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指那些没有被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在世界许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转轨经济国家甚至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存在着非正规金融活动,它对各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由于现行农村金融体系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态势,造成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资金供需矛盾,形成金融市场“空洞”,而这正好为具有融资灵活、服务多样、信息充分的非正规金融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使其获得快速成长的空间。据统计,中国农村2.4亿个家庭中,大约只有一成五的农户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八成五的农户则要靠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困难问题。
农村非正规金融之所以取得快速发展,得利于其在资本实践中体现的优势:
第一,拥有丰富的微观信息资源。相对于城市,农村地区居民居住比较分散、信息闭塞,但是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却因为和借款人生活在同一个区域,存在生产、贸易、亲情等多种联系,从而使其拥有比正规金融更加丰富的信息资源,并且在监督和控制方面也比正规金融更有成效。例如,在巴基斯坦,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仅为2%,而正规金融部门的违约率则高达30%。第二,提高了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相对充分的信息以及隐性抵押等操作方式减少了贷款的违约风险,使得农户小规模贷款或短期投资成为可能,这会有助于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实现经济增长。第三,灵活便捷的操作方式。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操作方式上的比较优势更为显著。它表现为以互助担保、互助信用为主体的信贷活动,有效衔接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弱化正规金融标准化服务的交易障碍,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标准化服务的有效补充。
非正规金融的具有的合理性与不可跨越性,在理论上也得到了充分的证明。金融抑制理论解释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政府普遍实施利率高限、信贷配给、高准备金率和外汇管制等金融抑制政策,刺激市场对资金的需求并阻碍资本的形成,而过度资金需求迫使金融机构采用非利率的手段进行资金配给。国有部门能够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廉价的政府补贴资金,而非国有部门只能求助于昂贵的不受利率限制的非正规金融,从而促进了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基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的信贷配给理论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合约实施高成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广泛存在,利率水平不是金融信贷机构决定的惟一参数。当出现过度信贷需求时,金融机构可能求助于非价格配给而不是提高利率,结果是即使不存在利率高限,信贷配给也能使市场达到均衡。信贷配给导致信贷市场分割,非正规金融得以产生和发展。
在中国,农村经济具有强烈的复杂性和独特性。根据清华大学2009年初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报告》的分类,我国农村地区可以划分为四类区域,即贫困农区、传统农区、发达农区和现代农区。相对于城市,农村地区尤其是传统和贫困农区,由于个体收入水平偏低,正规金融机构愿意提供的金融服务水平也相对较低,换言之,农户的收入状况构成其预算约束,决定了其金融需求的总体水平。在微观经济学中,收入对消费的限制是通过一条预算线来表示的。假定某一个农户,在某期实现收入为Y,他可以在实物和金融产品中进行选择,实物的价格为Pr,金融产品的价格为Pf,如果以Xr表示农户对实物的需求量,以Xf表示对金融产品的需求量,那么农户的预算约束函数为:PrXr+PfXf≤Y
由图可见,农户的消费只能在阴影表示的范围内,即低收入限制了正规金融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同时低端的金融服务水平也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收入水平也就很难提高,最后导致农村金融水平和农户收入陷入恶性循环。在中国经济处于转型的时刻,农村金融市场所表现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双重困境,需要政府积极应对,审慎处理。非正规金融的适时贡献,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途径。
据中国农业部农研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来自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仅占年末借款余额的19%,占年内累计借款余额的26%,而来自非正规金融的贷款则占71%。从借贷的地区结构数据看,东部地区农户资金借贷来源有81%来自非正规金融,中部和西部地区这一比例分别为76%和60%。这些数据共同表明,在实践上,非正规金融已经以其庞大的融资能力和广开信贷的操作方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资金供求矛盾。
二、中国进一步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约因素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当前虽然已经成为广大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一条重要渠道,但是由于非正规金融更关注短期利益,与宏观金融环境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掣肘,并且其本身在制度管理上存在着缺陷,这就使它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富有效率,限制了它在规模和效益上的进一步发展。
1.非正规金融与现行金融体制之间的摩擦
(1)农村非正规金融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实施效果
①非正规金融的高利率削弱了正规金融的资金运作能力。由于非正规金融的利率一般高于正规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一般要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这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不愿意把手中持有的暂时闲置资金存入银行和信用社,减少了正规银行和信用社的存款来源,影响信贷业务的开展,同时也加重了农户和企业负担,不利于我国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②非正规金融的“逐利”性影响了政府宏观调控的力度。国家宏观金融调控表现在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控上,但是由于非正规金融往往只考虑资金投入的微观效用,因而在民间资金借贷活动中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很容易使资金流入国家产业政策所限制或禁止的一些行业、企业,有的甚至可能用于非法经营活动。
③非正规金融易成为滋生农村金融风险的温床。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大量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以外,并且缺乏规范的监管,容易滋生高利贷、金融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以山东汝城非法集资为例,汝城城标会打着“互助合作“的幌子,以筹集巨额资金牟取高额利润为目的,共涉及6000人参与,涉及金融达1.3亿元,22名会头携款外逃的金额达1100万元,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金融市场秩序。
④非正规金融易造成国家税收流失。首先,由于非正规金融涉及范围广、隐蔽性强,民间借贷缺乏有力的监管和约束;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非正规借贷利息所得是否征收并未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这两点直接导致民间借贷利息所得税的大量流失,甚至产生影响国家税收稳定的严重后果。
(2)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法律地位与管理办法还需完善。历史上,我国对非正规金融曾经有过片面的认识。上世纪90年代末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7]378号)和“非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以及“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将原来民法、合同法和刑法允许的许多组织和行为,被宣布为非法,大大限制了包括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内的民间金融的生存空间。
虽然,2004年~2006年中央连续3个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力求“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并通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明间借贷”。但是,由于条例中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准入与监督缺乏全面规范,同时我国农村地区生产力水平差异较大,因此要实现非正规金融在各地的规模效益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2.当前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内在缺陷
(1)信息范围狭窄。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与其活动的范围之间存在重要关系。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业务范围往往是针对农村少数对象展开,而且许多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常常拥有相对固定的客户群,这内生出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高度割裂现象。
(2)规模效益水平较低。首先,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狭小,因此资金的转移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不利于资金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有效配置。其次,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分摊,因此金融业务的平均成本往往比较高,难以实现规模优势。
(3)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散机制。由于相当一部分信用活动不规范,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和审核,使农村非正规金融风险加剧。但是,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的局限性限制了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时,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
(4)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虽然在关系型交易中借助血缘、地缘而具有软信息优势,但是在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变化上却常常是“盲人骑马”。因此,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较高。
三、规范发展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对策思考
1.给予客观公正的法律地位
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各种非正规金融组织与金融活动的性质和地位。只有法律上的认可,并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才能为农村非正规金融创造有利宽松的外部环境,帮助它们克服经营障碍,逐渐规范运作,使其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央行正在制定的《放贷人条例》希望通过规范民间金融,引导民间金融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竞争主体。
2.放松市场准入限制,健全金融监管制度,打击农村非正规金融中的非法行为
(1)农村金融体系中,农村非正规金融最贴近市场,同时盲动性最强,参与主体羊群效应最明显,抗风险能力最差。必须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放宽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本范围,建立非正规金融合理的产权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检测系统,稳步推行利率市场化。
(2)同时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在优胜劣汰机制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最佳途径,不是政府直接干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而是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3)坚决打击农村高利贷、标会、私人钱庄等具有及其复杂的社会背景或与黑恶势力相勾结进行金融欺诈,有效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
3.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引入退出机制
为了实现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政府应该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地域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对于互助性无息民间借贷可以鼓励和保护;对于有息民间借贷要适当规范契约,避免借贷纠纷;在东部沿海较发达商业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政府可以不干涉和少干涉;在西部和内陆地区政府需要对制度进行必要的规范和指导等。与此同时,国家金融当局应充分考虑资金需求者与供给者的利益,积极引入竞争机制,让非正规金融组织承受破产压力,让问题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破产、清算、被接管或被兼并,只有这样,才能培育出通畅、健康的农村金融体制。
4.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一方面,通过对民间信用资料的大量收集和分析,建立信用制度,对农民开设信用档案等;另一方面,鼓励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适度竞争与有效合作,使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能够共享客户信息,实现双方在资金、信息与履约机制的优势互补,从而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最后,政府还应在引导二者的合作上要有所作为,支持部分满足条件的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转化。
5.学习借鉴他国经验,积极吸收国外资金参与
我国某些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与国外金融机构和民间组织开展多领域合作,学习和吸收他们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监管办法和经验来指导我国的实践。例如,大力推广包括小额信贷业务在内的多种金融服务,为使更多的农民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提供便利;组建以主要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包括民间借贷资金参股、为中小客户服务、市场化运作为特征的社区银行等,都不失为金融体制创新的好方法。
总之,在中国农业仍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起步阶段,农业的市场化、产业化、集约化和开放化程度的提升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农村社会的信用习俗、农民的金融文化理念在短时期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农村非正规金融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不可替代性。尽管非正规金融在制度、监管和操作方面还存在明显的缺陷,但是随着国家立足建立多层次、可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制这一宏图大略,农村非正规金融将会成为这一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会为国家经济、金融体制的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双正: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
[2]江曙霞 秦国楼:现代民间金融的政策与思考[J].决策借鉴,2000(4):16~18
[3]卓 凯:非正规金融契约治理的微观理论[J].财经研究,2006(8):112~113
[4]陈锡文:资源配置与中国农村发展[J].中国农村经济,2004(1):34~35
[5]陈百里 武大雷:浅析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 [J].农村金融研究,2008(11):69~71
[关键词] 二元金融结构非正规金融羊群效应
最近几年,中国金融制度所呈现的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相平行“二元金融结构”在农村尤为显著。相对于发达而富有控制力的上层结构——正规金融逐渐弱化农村市场的战略选择,流动性强且分散程度高的下层结构——农村非正规金融却在农村蓬勃发展起来。与此同时,在世界范围内农村非正规金融也在多数落后或发展中国家得到充分认证,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实践与理论的双重选择
世界银行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指那些没有被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在世界许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转轨经济国家甚至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存在着非正规金融活动,它对各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由于现行农村金融体系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态势,造成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资金供需矛盾,形成金融市场“空洞”,而这正好为具有融资灵活、服务多样、信息充分的非正规金融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使其获得快速成长的空间。据统计,中国农村2.4亿个家庭中,大约只有一成五的农户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八成五的农户则要靠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困难问题。
农村非正规金融之所以取得快速发展,得利于其在资本实践中体现的优势:
第一,拥有丰富的微观信息资源。相对于城市,农村地区居民居住比较分散、信息闭塞,但是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却因为和借款人生活在同一个区域,存在生产、贸易、亲情等多种联系,从而使其拥有比正规金融更加丰富的信息资源,并且在监督和控制方面也比正规金融更有成效。例如,在巴基斯坦,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仅为2%,而正规金融部门的违约率则高达30%。第二,提高了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相对充分的信息以及隐性抵押等操作方式减少了贷款的违约风险,使得农户小规模贷款或短期投资成为可能,这会有助于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实现经济增长。第三,灵活便捷的操作方式。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操作方式上的比较优势更为显著。它表现为以互助担保、互助信用为主体的信贷活动,有效衔接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弱化正规金融标准化服务的交易障碍,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标准化服务的有效补充。
非正规金融的具有的合理性与不可跨越性,在理论上也得到了充分的证明。金融抑制理论解释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政府普遍实施利率高限、信贷配给、高准备金率和外汇管制等金融抑制政策,刺激市场对资金的需求并阻碍资本的形成,而过度资金需求迫使金融机构采用非利率的手段进行资金配给。国有部门能够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廉价的政府补贴资金,而非国有部门只能求助于昂贵的不受利率限制的非正规金融,从而促进了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基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的信贷配给理论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合约实施高成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广泛存在,利率水平不是金融信贷机构决定的惟一参数。当出现过度信贷需求时,金融机构可能求助于非价格配给而不是提高利率,结果是即使不存在利率高限,信贷配给也能使市场达到均衡。信贷配给导致信贷市场分割,非正规金融得以产生和发展。
在中国,农村经济具有强烈的复杂性和独特性。根据清华大学2009年初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报告》的分类,我国农村地区可以划分为四类区域,即贫困农区、传统农区、发达农区和现代农区。相对于城市,农村地区尤其是传统和贫困农区,由于个体收入水平偏低,正规金融机构愿意提供的金融服务水平也相对较低,换言之,农户的收入状况构成其预算约束,决定了其金融需求的总体水平。在微观经济学中,收入对消费的限制是通过一条预算线来表示的。假定某一个农户,在某期实现收入为Y,他可以在实物和金融产品中进行选择,实物的价格为Pr,金融产品的价格为Pf,如果以Xr表示农户对实物的需求量,以Xf表示对金融产品的需求量,那么农户的预算约束函数为:PrXr+PfXf≤Y
由图可见,农户的消费只能在阴影表示的范围内,即低收入限制了正规金融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同时低端的金融服务水平也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收入水平也就很难提高,最后导致农村金融水平和农户收入陷入恶性循环。在中国经济处于转型的时刻,农村金融市场所表现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双重困境,需要政府积极应对,审慎处理。非正规金融的适时贡献,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途径。
据中国农业部农研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来自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仅占年末借款余额的19%,占年内累计借款余额的26%,而来自非正规金融的贷款则占71%。从借贷的地区结构数据看,东部地区农户资金借贷来源有81%来自非正规金融,中部和西部地区这一比例分别为76%和60%。这些数据共同表明,在实践上,非正规金融已经以其庞大的融资能力和广开信贷的操作方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资金供求矛盾。
二、中国进一步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约因素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当前虽然已经成为广大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一条重要渠道,但是由于非正规金融更关注短期利益,与宏观金融环境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掣肘,并且其本身在制度管理上存在着缺陷,这就使它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富有效率,限制了它在规模和效益上的进一步发展。
1.非正规金融与现行金融体制之间的摩擦
(1)农村非正规金融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实施效果
①非正规金融的高利率削弱了正规金融的资金运作能力。由于非正规金融的利率一般高于正规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一般要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这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不愿意把手中持有的暂时闲置资金存入银行和信用社,减少了正规银行和信用社的存款来源,影响信贷业务的开展,同时也加重了农户和企业负担,不利于我国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②非正规金融的“逐利”性影响了政府宏观调控的力度。国家宏观金融调控表现在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控上,但是由于非正规金融往往只考虑资金投入的微观效用,因而在民间资金借贷活动中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很容易使资金流入国家产业政策所限制或禁止的一些行业、企业,有的甚至可能用于非法经营活动。
③非正规金融易成为滋生农村金融风险的温床。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大量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以外,并且缺乏规范的监管,容易滋生高利贷、金融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以山东汝城非法集资为例,汝城城标会打着“互助合作“的幌子,以筹集巨额资金牟取高额利润为目的,共涉及6000人参与,涉及金融达1.3亿元,22名会头携款外逃的金额达1100万元,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金融市场秩序。
④非正规金融易造成国家税收流失。首先,由于非正规金融涉及范围广、隐蔽性强,民间借贷缺乏有力的监管和约束;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非正规借贷利息所得是否征收并未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这两点直接导致民间借贷利息所得税的大量流失,甚至产生影响国家税收稳定的严重后果。
(2)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法律地位与管理办法还需完善。历史上,我国对非正规金融曾经有过片面的认识。上世纪90年代末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7]378号)和“非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以及“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将原来民法、合同法和刑法允许的许多组织和行为,被宣布为非法,大大限制了包括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内的民间金融的生存空间。
虽然,2004年~2006年中央连续3个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力求“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并通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明间借贷”。但是,由于条例中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准入与监督缺乏全面规范,同时我国农村地区生产力水平差异较大,因此要实现非正规金融在各地的规模效益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2.当前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内在缺陷
(1)信息范围狭窄。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与其活动的范围之间存在重要关系。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业务范围往往是针对农村少数对象展开,而且许多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常常拥有相对固定的客户群,这内生出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高度割裂现象。
(2)规模效益水平较低。首先,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狭小,因此资金的转移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不利于资金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有效配置。其次,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分摊,因此金融业务的平均成本往往比较高,难以实现规模优势。
(3)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散机制。由于相当一部分信用活动不规范,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和审核,使农村非正规金融风险加剧。但是,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的局限性限制了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时,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
(4)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虽然在关系型交易中借助血缘、地缘而具有软信息优势,但是在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变化上却常常是“盲人骑马”。因此,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较高。
三、规范发展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对策思考
1.给予客观公正的法律地位
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各种非正规金融组织与金融活动的性质和地位。只有法律上的认可,并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才能为农村非正规金融创造有利宽松的外部环境,帮助它们克服经营障碍,逐渐规范运作,使其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央行正在制定的《放贷人条例》希望通过规范民间金融,引导民间金融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竞争主体。
2.放松市场准入限制,健全金融监管制度,打击农村非正规金融中的非法行为
(1)农村金融体系中,农村非正规金融最贴近市场,同时盲动性最强,参与主体羊群效应最明显,抗风险能力最差。必须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放宽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本范围,建立非正规金融合理的产权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检测系统,稳步推行利率市场化。
(2)同时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在优胜劣汰机制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最佳途径,不是政府直接干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而是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3)坚决打击农村高利贷、标会、私人钱庄等具有及其复杂的社会背景或与黑恶势力相勾结进行金融欺诈,有效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
3.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引入退出机制
为了实现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政府应该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地域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对于互助性无息民间借贷可以鼓励和保护;对于有息民间借贷要适当规范契约,避免借贷纠纷;在东部沿海较发达商业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政府可以不干涉和少干涉;在西部和内陆地区政府需要对制度进行必要的规范和指导等。与此同时,国家金融当局应充分考虑资金需求者与供给者的利益,积极引入竞争机制,让非正规金融组织承受破产压力,让问题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破产、清算、被接管或被兼并,只有这样,才能培育出通畅、健康的农村金融体制。
4.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一方面,通过对民间信用资料的大量收集和分析,建立信用制度,对农民开设信用档案等;另一方面,鼓励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适度竞争与有效合作,使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能够共享客户信息,实现双方在资金、信息与履约机制的优势互补,从而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最后,政府还应在引导二者的合作上要有所作为,支持部分满足条件的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转化。
5.学习借鉴他国经验,积极吸收国外资金参与
我国某些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与国外金融机构和民间组织开展多领域合作,学习和吸收他们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监管办法和经验来指导我国的实践。例如,大力推广包括小额信贷业务在内的多种金融服务,为使更多的农民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提供便利;组建以主要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包括民间借贷资金参股、为中小客户服务、市场化运作为特征的社区银行等,都不失为金融体制创新的好方法。
总之,在中国农业仍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起步阶段,农业的市场化、产业化、集约化和开放化程度的提升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农村社会的信用习俗、农民的金融文化理念在短时期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农村非正规金融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不可替代性。尽管非正规金融在制度、监管和操作方面还存在明显的缺陷,但是随着国家立足建立多层次、可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制这一宏图大略,农村非正规金融将会成为这一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会为国家经济、金融体制的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双正: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
[2]江曙霞 秦国楼:现代民间金融的政策与思考[J].决策借鉴,2000(4):16~18
[3]卓 凯:非正规金融契约治理的微观理论[J].财经研究,2006(8):112~113
[4]陈锡文:资源配置与中国农村发展[J].中国农村经济,2004(1):34~35
[5]陈百里 武大雷:浅析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 [J].农村金融研究,2008(11):6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