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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创新成为当今时代主题的时候,审计转型成为必然趋势。在这个趋势中,审计质量控制不可避免地站在这样一个新的起点上,即怎样提升审计质量的广度和深度,实现由程序性复核向实质性审理转变。在这个新的起点上,如何以历史的主动去推进审计项目审理,从而实现现实的从容,考验着审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的勇气和智慧。
任何一项新的工作在其起步阶段,总是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或阻力的,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也不例外。具体表现在“四个矛盾”上。
一是人员素质与审理质量的关系。审理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审理部门面对的审理对象是业务部门,而这些业务部门涉及财政、金融、投资、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等多个领域、多个方面。要搞好审理,就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专业素质和经验。然而,在定编定岗,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经验,以及审理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都很难达到要求。如果审理人员审理时不具备应有的高度和视野,就难以履行职责,审理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
二是审理时间与审理任务的矛盾。人手少、任务重,审理时间难以保证是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审理工作普遍面临的困难,特别是遇到预算执行审计报告“集中期”、重大审计项目“聚集期”、年终审计报告“结束期”,审理时间更是难以保证。有时,一个审理人员手中同时集中几个审计项目,而业务部门因报送上级审计机关、或汇总审计工作报告等原因要求“立等可取”,使审理人员倍感压力。
三是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关系。审计机关是“得罪”人的,“得罪”的是外部的人。审计机关内部的审理部门也是“得罪”人的,但“得罪”的是内部的人。在制度设计上,审理人员的责任就是要指出问题,挑出毛病。在审理意见上,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常有不同意见,不同看法是必然的。如果在一个宽松的理性的工作环境,审理工作是可以得到理解的。但是,如果未达到这个境界,特别是在当前考核、提拔均要通过民意测验的背景下,审理人员怕“丢票”而不愿意干审理工作的现象比较普遍。业务部门也会认为现在审计环节越来越多,审计工作越来越难做。
四是审理责任与审理信息的矛盾。由于审理人员不在审计现场,不掌握审计人员所掌握的包括政策、资源等现场背景,不具有与被审计单位交流所获得的各种信息资料,在审计取证、审计定性处理问题上,与审计人员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按照责任与信息对称的原则,审计人员只能对有限的审计项目资料发表审理意见,承担应发现而未现问题的审理责任。当然,审理作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最后关口,对审计项目质量能否经得起时间和实践检验,审理的责任确实不可推卸。
面对问题,接受问题是勇者表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智者选择。从上述矛盾出发,可以找寻推进审理工作的空间:
一是要合理界定审理责任。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应该体现在审计执行全过程,出现在各个环节。从审计方案制定、审计取证、审计报告起草、审计组审核、业务部门复核直至审理部门审理,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审理部门作为审计项目质量把关的总关口,其责任是重大的,无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如果未能审理出来,其自然要负起责任。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未能审理出来,就不能把责任算在审理部门上。基于此,应当树立“大审理”责任追究意识,明确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职责。即是审计组的审核责任,就追究审计组的审核责任;是业务部门的复核责任,就追究业务部门的复核责任;是审理部门的审理责任,就追究审理部门的审理责任。
二是要科学安排审理时间。为了改变预算执行审计报告“集中期”、重大审计项目“聚集期”、年终审计报告“结束期”等审计项目“扎堆”现象,应该有计划地将审计项目实施时间有序错开,明确交付审理时间,从而将审计项目“扎堆”时间拉开。同时,还应对审计项目实施实行精细化管理,杜绝审计项目已实施完成,而审计报告等长期滞留在审计人员手中的现象发生。
三是要不断优化审理环境。为了提高审理人员的素质,要充分保证审理人员学习、培训的需要,尤其是到审计组跟班学习的需要。同时,要建立定期轮岗交流制度,通过轮岗交流,加强业务部门与审理部门的沟通和理解,使推行审理工作,把好审计项目质量关,防范审计风险成为业务部门与审理部门的共同愿景。这样就从制度上减少“摩擦”与“冲突”的产生。当然,审理人员首先要树立服务意识,要讲究方式方法,多听取业务人员的意见,在审理过程中要体现“审帮促”原则,实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四是要积极改进审理手段。为了提高审理效率,还有必须从制度上、从技术上,促进审理手段的提高。要进一步明确审理人员现场审理的权限,明确参与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权限。同时要进一步改进AO与OA交互管理,提高审计组的审核、业务部门复核、审理部门的审理质量与效率。特别是要提高AO审计数据包上传效率与频率,为充分审理赢得时间。从而逐步实现审计全过程网络管理和控制,为有效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全面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提供技术支撑。
此外,要尽可能地成立专门的审理机构,专司审理职责。如果条件不允许,也要指定一个部门专司审理职责。另外,还可以在工作量比较大,或人手少的情况下,通过采取抽调专业人员成立审理委员会,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办公的办法,专门对审计项目进行审理。(作者单位:江西省审计厅)
任何一项新的工作在其起步阶段,总是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或阻力的,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也不例外。具体表现在“四个矛盾”上。
一是人员素质与审理质量的关系。审理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审理部门面对的审理对象是业务部门,而这些业务部门涉及财政、金融、投资、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等多个领域、多个方面。要搞好审理,就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专业素质和经验。然而,在定编定岗,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经验,以及审理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都很难达到要求。如果审理人员审理时不具备应有的高度和视野,就难以履行职责,审理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
二是审理时间与审理任务的矛盾。人手少、任务重,审理时间难以保证是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审理工作普遍面临的困难,特别是遇到预算执行审计报告“集中期”、重大审计项目“聚集期”、年终审计报告“结束期”,审理时间更是难以保证。有时,一个审理人员手中同时集中几个审计项目,而业务部门因报送上级审计机关、或汇总审计工作报告等原因要求“立等可取”,使审理人员倍感压力。
三是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关系。审计机关是“得罪”人的,“得罪”的是外部的人。审计机关内部的审理部门也是“得罪”人的,但“得罪”的是内部的人。在制度设计上,审理人员的责任就是要指出问题,挑出毛病。在审理意见上,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常有不同意见,不同看法是必然的。如果在一个宽松的理性的工作环境,审理工作是可以得到理解的。但是,如果未达到这个境界,特别是在当前考核、提拔均要通过民意测验的背景下,审理人员怕“丢票”而不愿意干审理工作的现象比较普遍。业务部门也会认为现在审计环节越来越多,审计工作越来越难做。
四是审理责任与审理信息的矛盾。由于审理人员不在审计现场,不掌握审计人员所掌握的包括政策、资源等现场背景,不具有与被审计单位交流所获得的各种信息资料,在审计取证、审计定性处理问题上,与审计人员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按照责任与信息对称的原则,审计人员只能对有限的审计项目资料发表审理意见,承担应发现而未现问题的审理责任。当然,审理作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最后关口,对审计项目质量能否经得起时间和实践检验,审理的责任确实不可推卸。
面对问题,接受问题是勇者表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智者选择。从上述矛盾出发,可以找寻推进审理工作的空间:
一是要合理界定审理责任。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应该体现在审计执行全过程,出现在各个环节。从审计方案制定、审计取证、审计报告起草、审计组审核、业务部门复核直至审理部门审理,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审理部门作为审计项目质量把关的总关口,其责任是重大的,无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如果未能审理出来,其自然要负起责任。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未能审理出来,就不能把责任算在审理部门上。基于此,应当树立“大审理”责任追究意识,明确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职责。即是审计组的审核责任,就追究审计组的审核责任;是业务部门的复核责任,就追究业务部门的复核责任;是审理部门的审理责任,就追究审理部门的审理责任。
二是要科学安排审理时间。为了改变预算执行审计报告“集中期”、重大审计项目“聚集期”、年终审计报告“结束期”等审计项目“扎堆”现象,应该有计划地将审计项目实施时间有序错开,明确交付审理时间,从而将审计项目“扎堆”时间拉开。同时,还应对审计项目实施实行精细化管理,杜绝审计项目已实施完成,而审计报告等长期滞留在审计人员手中的现象发生。
三是要不断优化审理环境。为了提高审理人员的素质,要充分保证审理人员学习、培训的需要,尤其是到审计组跟班学习的需要。同时,要建立定期轮岗交流制度,通过轮岗交流,加强业务部门与审理部门的沟通和理解,使推行审理工作,把好审计项目质量关,防范审计风险成为业务部门与审理部门的共同愿景。这样就从制度上减少“摩擦”与“冲突”的产生。当然,审理人员首先要树立服务意识,要讲究方式方法,多听取业务人员的意见,在审理过程中要体现“审帮促”原则,实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四是要积极改进审理手段。为了提高审理效率,还有必须从制度上、从技术上,促进审理手段的提高。要进一步明确审理人员现场审理的权限,明确参与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权限。同时要进一步改进AO与OA交互管理,提高审计组的审核、业务部门复核、审理部门的审理质量与效率。特别是要提高AO审计数据包上传效率与频率,为充分审理赢得时间。从而逐步实现审计全过程网络管理和控制,为有效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全面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提供技术支撑。
此外,要尽可能地成立专门的审理机构,专司审理职责。如果条件不允许,也要指定一个部门专司审理职责。另外,还可以在工作量比较大,或人手少的情况下,通过采取抽调专业人员成立审理委员会,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办公的办法,专门对审计项目进行审理。(作者单位:江西省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