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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符合司法规律和我国现实需要,有助于强化侦查监督,规范侦查行为,保障人权;有助于重塑警检关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有助于提高侦查和公诉质量,减少程序回转。应当将侦查和审查起诉统摄于审前程序之下,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引导不是干预和替代侦查,应当从案件范围、介入方式和引导内容等方面进行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