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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关系不可缺少的调节器,它与结婚制度相对应,成为婚姻家庭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1980年婚姻法第四章对离婚作了专章规定。但由于关于离婚的规定过简,也导致了许多弊端:如司法机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因离婚规定柔性大,很易主观行事,各执己见,影响案件审判质量。笔者仅拟就改革与完善我国离婚制度提出几点粗略建议,与大家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