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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年过六旬的老人,和哥哥王某系同胞兄弟,我们的父母很早就去世了,我和哥哥只能依靠叔叔生活。后来,我被邻村方大爷夫妇收养,遂改名为方××。1986年,我哥哥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直到1998年才出狱。2017年8月21日,我哥哥搭乘杨某的汽车去城区购物,半路上杨某所驾驶的汽车被一辆大货车迎面撞上,我哥哥当场死亡,杨某也身受重伤。交警部门经勘查后认定:大货车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承擔次要责任。我哥哥生前未结婚生子。听闻我哥哥的遭遇,我很心痛,考虑到我叔叔年纪很大了,行动不便,为了维护受害者的权益,我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大货车司机及保险公司向我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9万余元,但是被法院驳回起诉。请问,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吗?
读者:方××
方××同志:
法院驳回你的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
血缘关系虽然是与生俱来的,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被收养人与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因法律的规定而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法律规定都明确了只有近亲属才能享有权利继承。一般情况下,近亲属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代受害人主张权利。本案中,你虽为王某的弟弟,但因你早年已被方大爷收养,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你和王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而消除,你以王某近亲属的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换句话说,如果法律允许你作为赔偿权利人起诉,则你在有血缘关系一方(王某家)和拟制血亲关系一方(方大爷家)皆存在获取继承利益的可能,你的权利大于你的义务,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也不相符合,故对于你的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王某的权益要想得到保护,只有你的叔叔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
我是一名年过六旬的老人,和哥哥王某系同胞兄弟,我们的父母很早就去世了,我和哥哥只能依靠叔叔生活。后来,我被邻村方大爷夫妇收养,遂改名为方××。1986年,我哥哥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直到1998年才出狱。2017年8月21日,我哥哥搭乘杨某的汽车去城区购物,半路上杨某所驾驶的汽车被一辆大货车迎面撞上,我哥哥当场死亡,杨某也身受重伤。交警部门经勘查后认定:大货车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承擔次要责任。我哥哥生前未结婚生子。听闻我哥哥的遭遇,我很心痛,考虑到我叔叔年纪很大了,行动不便,为了维护受害者的权益,我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大货车司机及保险公司向我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9万余元,但是被法院驳回起诉。请问,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吗?
读者:方××
方××同志:
法院驳回你的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
血缘关系虽然是与生俱来的,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被收养人与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因法律的规定而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法律规定都明确了只有近亲属才能享有权利继承。一般情况下,近亲属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代受害人主张权利。本案中,你虽为王某的弟弟,但因你早年已被方大爷收养,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你和王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而消除,你以王某近亲属的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换句话说,如果法律允许你作为赔偿权利人起诉,则你在有血缘关系一方(王某家)和拟制血亲关系一方(方大爷家)皆存在获取继承利益的可能,你的权利大于你的义务,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也不相符合,故对于你的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王某的权益要想得到保护,只有你的叔叔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