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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能动地运用检察权,可以适应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更好地解决刑事纠纷,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暂缓起诉制度作为能动检察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基本目的和自由裁量权方面,和能动检察有着相当的耦合.目的刑论和起诉便宜主义是暂缓起诉制度的正当基础.总结司法实践,可以从适用条件和附加条件两方面对中国的暂缓起诉制度加以构建.为了防范权力滥用,有必要从决定程序和救济程序的角度对暂缓起诉制度加以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