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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客”一词,古往今来,有多种诠释。有指赏花之人;有指代花行的经纪人;亦有如宋时姚宽《西溪丛语》中,将牡丹、梅花等三十种花分为“贵客”“清客”等“三十客”,以花喻友者。本文所谈之“花客”,与以上皆有所不同,指的是那些在民国初年,活动于广大西北边塞地区,为偷种罂粟,而来往出入关口的种烟人。
三季“花客”
民国初期,内地花客入疆种烟,大体可依据罂粟播种的时令不同,而分为“春花”“秋花”及“冬花”三个群体。种“春花”者,是于每年农历的二三月间,出关赴疆下种;“秋花”客,则需要在农历的四五月间入疆,将烟籽下种,至农历七八月问前往割浆;种“冬花”者,则需在农历的九十月间出关,撒花种于雪上,待来年春来雪融,烟种自行入土,生根发苗。
前往新疆种烟的花客,多是以青、甘两省的流民为主,新疆本地土著种烟者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土著“各有身家妻子”,住所固定,官府便于查禁。而内地游民花客则不同,他们“种烟则来,收浆则去,飘忽无常,形同匪类”,极大的流动性导致官府根本无从查缉,并且新疆属“荒芜极边”,地广人稀,花客偷种烟苗,从事官府明令禁止的事项,选的自然是人迹罕至处。因此,花客们常是以百十人为一群体,远赴距离城乡数百里之遥的深山,撒种后即行离疆东归。迨烟苗花开结实,再行入疆,收割烟浆卖钱返回。花客偷种烟苗的违法性以及政府对于此事的稽查,直接决定了新疆花客的外来属性及其行为的流动性。
在种烟的地域选择上,花客们倾向选择“无主荒地”。而于“民荒”“官荒”之间,则又更偏向“无主官荒之地”。因为“民荒之地”,即便再“荒”,都是“有主之业”,官府尚易清查。而“官荒之地”,则多在深山老林,远离人烟的罕至之区。即便官府吏员奉命远赴稽查,也会因为其地实在“幽僻荒远”,根本得不到周边乡绅等势力的支援,多是草草了事。
当局的查禁
不管是清朝还是民国,官方对于民间偷种烟苗的查禁都未曾停止过。只是由于大时代的影响,当局稽查有所局限而受羁绊罢了。杨增新主政新疆后,较为稳定的政局才给了官府查禁鸦片种植的物质与精力保障。当然,国民政府参加万国禁烟会,签署《海牙鸦片公约》也是影响新疆厉行禁烟的重要外部因素。
通常,新疆当局会在阳历五月,也就是农历的三月间,前往查拿花客。因为这个时候查禁,“冬花可以翻犁,而春花不敢再种”。而每次禁烟,政府的开支也是较为庞大的。不仅要支付所派禁烟专员的薪水、车马费,一旦寻获花客种烟地点后,官府还需从数百里外,雇牛和人工,前往代为翻犁。
以民国3年至4年(1914-1915年)新疆禁烟运动为例,杨增新一面派四十多位禁烟专员深赴新疆各處稽查,一面督饬各地文武官员、蒙古王公、哈萨头目等,与专员会同查禁。每月每名禁烟专员薪水,再加上其车费等开支,数目相当可观。
官府对于花客的惩罚,亦颇为严重。民国4年,在距阜康县城三百多里的东乡梭梭沟地方,查获种烟人犯李荣章等5人;在距乌苏县城四百里外西乡甘家湖地方,查获种烟人犯李正福等23人;在距迪化县城一百八十里外西乡土圈子地方,查获种烟人犯张世岩等4人。李荣章、李正福、张世岩等三人,作为“种烟首要人犯”,是因“边地情形特别”,必须“严加惩创”,否则“不足以昭警戒,而免效尤”等因,被判处死刑。
屡禁为何不止
杨增新掌控新疆军政大权后,于禁烟一事,查禁尤为严紧。有道是:烟苗一律禁绝,花客一律严惩。但为何偷种烟苗一事,就是屡禁不止呢?以下仅从天时、地利及人事三方面,予以概述之:
其一,所谓“天时”,即相比内地种烟的每年不过春季布种一次,新疆当地还可以另在七八月间以及十月冬雪落地时,再行布种。此乃新疆种烟之“天时”,为内地所无法企及。
其二,所谓“地利”,内地腹省人烟稠密、野无旷土,但凡有违禁种烟者,不仅官府极易察觉,当地绅民亦会禁止,而新疆则不同,其地广人稀,一旦有花客躲居于深山穷谷,旷无居人之处,偷种烟苗,官府很难发现,更毋提查禁之事。且深山无人之地,春夏阴雨,种植烟苗,无需灌溉即可长成。但凡官员稽查不及,花客一旦收割即可获取暴利。可以说,花客在疆偷种烟苗一事,其风险与获利,是成非正比关系的。
其三,所谓“人事”,即民国之初,新疆天山南北种烟情形,可以描述为几乎是“无人不种,无地不种,无年不种”。内地前往新疆种烟的花客,多系游民出身,播种则来,割浆则去。每年出关游民不下数万人,专以种烟为职业,而此些人的姓名、籍贯,官府根本无从考究。且花客赴疆,多系百十人为一群,非借兵力无法查禁。而游民又常与会匪相勾结,两相结合,新疆当地官吏亦根本不敢过问。何况当时很多新疆在职官员迫于各种压力,主动或被动地也参与其中。因此,多种复杂因素的交织,以至于在清宣统元年(1909年),新疆出现过花客聚众抗官事件。
正因为这“天时”“地利”与“人事”之便,民国新疆花客偷种烟苗的行为才会出现屡禁不止的情形。杨增新一直强调认为,边地禁烟,势必较内地腹省为难,一旦稍行宽纵,就极有可能因此一隅禁烟之不力,而酿成边祸之大患,贻误全国。但是,这种边疆危机感,并未在实际禁烟行动中增加多么大的实际效应。
三季“花客”
民国初期,内地花客入疆种烟,大体可依据罂粟播种的时令不同,而分为“春花”“秋花”及“冬花”三个群体。种“春花”者,是于每年农历的二三月间,出关赴疆下种;“秋花”客,则需要在农历的四五月间入疆,将烟籽下种,至农历七八月问前往割浆;种“冬花”者,则需在农历的九十月间出关,撒花种于雪上,待来年春来雪融,烟种自行入土,生根发苗。
前往新疆种烟的花客,多是以青、甘两省的流民为主,新疆本地土著种烟者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土著“各有身家妻子”,住所固定,官府便于查禁。而内地游民花客则不同,他们“种烟则来,收浆则去,飘忽无常,形同匪类”,极大的流动性导致官府根本无从查缉,并且新疆属“荒芜极边”,地广人稀,花客偷种烟苗,从事官府明令禁止的事项,选的自然是人迹罕至处。因此,花客们常是以百十人为一群体,远赴距离城乡数百里之遥的深山,撒种后即行离疆东归。迨烟苗花开结实,再行入疆,收割烟浆卖钱返回。花客偷种烟苗的违法性以及政府对于此事的稽查,直接决定了新疆花客的外来属性及其行为的流动性。
在种烟的地域选择上,花客们倾向选择“无主荒地”。而于“民荒”“官荒”之间,则又更偏向“无主官荒之地”。因为“民荒之地”,即便再“荒”,都是“有主之业”,官府尚易清查。而“官荒之地”,则多在深山老林,远离人烟的罕至之区。即便官府吏员奉命远赴稽查,也会因为其地实在“幽僻荒远”,根本得不到周边乡绅等势力的支援,多是草草了事。
当局的查禁
不管是清朝还是民国,官方对于民间偷种烟苗的查禁都未曾停止过。只是由于大时代的影响,当局稽查有所局限而受羁绊罢了。杨增新主政新疆后,较为稳定的政局才给了官府查禁鸦片种植的物质与精力保障。当然,国民政府参加万国禁烟会,签署《海牙鸦片公约》也是影响新疆厉行禁烟的重要外部因素。
通常,新疆当局会在阳历五月,也就是农历的三月间,前往查拿花客。因为这个时候查禁,“冬花可以翻犁,而春花不敢再种”。而每次禁烟,政府的开支也是较为庞大的。不仅要支付所派禁烟专员的薪水、车马费,一旦寻获花客种烟地点后,官府还需从数百里外,雇牛和人工,前往代为翻犁。
以民国3年至4年(1914-1915年)新疆禁烟运动为例,杨增新一面派四十多位禁烟专员深赴新疆各處稽查,一面督饬各地文武官员、蒙古王公、哈萨头目等,与专员会同查禁。每月每名禁烟专员薪水,再加上其车费等开支,数目相当可观。
官府对于花客的惩罚,亦颇为严重。民国4年,在距阜康县城三百多里的东乡梭梭沟地方,查获种烟人犯李荣章等5人;在距乌苏县城四百里外西乡甘家湖地方,查获种烟人犯李正福等23人;在距迪化县城一百八十里外西乡土圈子地方,查获种烟人犯张世岩等4人。李荣章、李正福、张世岩等三人,作为“种烟首要人犯”,是因“边地情形特别”,必须“严加惩创”,否则“不足以昭警戒,而免效尤”等因,被判处死刑。
屡禁为何不止
杨增新掌控新疆军政大权后,于禁烟一事,查禁尤为严紧。有道是:烟苗一律禁绝,花客一律严惩。但为何偷种烟苗一事,就是屡禁不止呢?以下仅从天时、地利及人事三方面,予以概述之:
其一,所谓“天时”,即相比内地种烟的每年不过春季布种一次,新疆当地还可以另在七八月间以及十月冬雪落地时,再行布种。此乃新疆种烟之“天时”,为内地所无法企及。
其二,所谓“地利”,内地腹省人烟稠密、野无旷土,但凡有违禁种烟者,不仅官府极易察觉,当地绅民亦会禁止,而新疆则不同,其地广人稀,一旦有花客躲居于深山穷谷,旷无居人之处,偷种烟苗,官府很难发现,更毋提查禁之事。且深山无人之地,春夏阴雨,种植烟苗,无需灌溉即可长成。但凡官员稽查不及,花客一旦收割即可获取暴利。可以说,花客在疆偷种烟苗一事,其风险与获利,是成非正比关系的。
其三,所谓“人事”,即民国之初,新疆天山南北种烟情形,可以描述为几乎是“无人不种,无地不种,无年不种”。内地前往新疆种烟的花客,多系游民出身,播种则来,割浆则去。每年出关游民不下数万人,专以种烟为职业,而此些人的姓名、籍贯,官府根本无从考究。且花客赴疆,多系百十人为一群,非借兵力无法查禁。而游民又常与会匪相勾结,两相结合,新疆当地官吏亦根本不敢过问。何况当时很多新疆在职官员迫于各种压力,主动或被动地也参与其中。因此,多种复杂因素的交织,以至于在清宣统元年(1909年),新疆出现过花客聚众抗官事件。
正因为这“天时”“地利”与“人事”之便,民国新疆花客偷种烟苗的行为才会出现屡禁不止的情形。杨增新一直强调认为,边地禁烟,势必较内地腹省为难,一旦稍行宽纵,就极有可能因此一隅禁烟之不力,而酿成边祸之大患,贻误全国。但是,这种边疆危机感,并未在实际禁烟行动中增加多么大的实际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