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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刑事证据的运用,汉代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据证乞鞫、俱证奏谳及验证录囚为核心的刑事司法监督制度。在这一司法监督制度中,乞鞫是对案件事实的监督,奏谳是对法律适用的监督,而录囚则是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全方位的监督。通过对案件的督查,促使官吏公平执法,避免冤滞案件的发生。尽管汉代刑事司法监督制度尚不完备,但其历史贡献是巨大的。它为后世司法监督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对当代审判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仍不乏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