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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一位领导曾说过“没有处罚条款的法规是一纸空文”,细细品来很有哲理。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就是规范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等领域人员的行为,包括监察、检验机构(人员),也包括受监察、检验单位(人员)的行为,也就是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规范规定的事情没有去做,而法规规范中禁止事情却做了,就是违规行为。为了禁止这类现象的发生,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有效实施,安全法规中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跟进。2003年国务院颁布、经2009年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无论是监察者、检验者,还是被监察者、检验者都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多达27条,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部条款的四分之一,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各种安全规范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