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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28岁的江西青年姚策被查出患有肝癌。许敏、姚师兵夫妇欲“割肝救子”时,发现儿子并非血亲,而是河南郑州的杜新枝所生,杜新枝的儿子郭威才是他们的亲生儿子。这起医院错抱婴儿事件引发了一系列民事诉讼案。(详见新传奇2020年第38期)
今年1月,许敏、姚师兵、郭威向河南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淮河医院赔偿700万余元,还申请追加杜新枝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法庭上,双方围绕“错抱”还是“偷换”展开了激辩。
医院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错换人生28年案”是指是1992年发生在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的一起错抱婴儿事件所引发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案。
去年2月,28岁的姚策在江西被确诊为肝癌。许敏、姚师兵夫妇欲“割肝救子”,却发现姚策与他们血型不匹配。经鉴定,姚策为河南郑州的杜新枝和郭希宽之子,与杜新枝和郭希宽生活了28年的郭威为姚师兵和许敏之子。
跨省认亲后,郭希宽、杜新枝、姚策对淮河医院提起诉讼。
去年12月7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另承担原告相关误工费和寻亲所花费的交通费用。对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中,淮河医院存在母婴登记混乱、相关化验单缺失等问题,最终导致了错抱事件发生,应对郭希宽、杜新枝、姚策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对于郭希宽、杜新枝、姚策提出的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诉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本案的案件事实、损害后果以及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后,酌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此部分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对于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法院认为,错抱事件影响了姚策治疗肝病的机会,淮河医院过错明显,造成的后果严重,应承担赔偿责任。姚策请求的赔偿费用是正常治疗产生的,且相关费用均在合理范围内,遂依法改判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万余元。
杜新枝是否隐瞒乙肝病史
今年1月,许敏、姚师兵、郭威向河南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淮河医院赔偿相关损失,还申请追加杜新枝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月23日,姚策因肝癌救治无效离世。
9月18日9时,河南开封市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许敏等人起诉淮河医院、杜新枝侵权责任一案。在法庭上,许敏要求被告在主流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列举了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12项赔偿诉求共计700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许敏认为,由于杜新枝隐瞒乙肝病史,导致许敏、姚师兵抚养28年的姚策错过了注射乙肝疫苗的机会,最终因肝癌死亡,侵害了他们的权益,杜新枝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许敏表示,庭审作证的医护人员均表示,入院的产妇需要自诉病史,但在杜新枝的病历上没有记载乙肝病史。结合上述情况,许敏认为,杜新枝没有向医护人员告知自己有乙肝病史,导致姚策错过了接种疫苗的机会。
杜新枝则表示,当年入院时有做相关检查,病例上记载了她申请检查乙肝大小三阳。但在调取病例时,没有找到乙肝大小三阳的检验报告。她认为,病例缺失的最大责任应归因于医院管理,是医院的过错导致化验单丢失,而非她故意隐瞒。
據杜新枝的病历记载,1992年6月9日,在她入院的当天上午,淮河医院的妇产科医生郑引就为其开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医嘱,由护士耿艳玲执行。
然而,耿艳玲在出庭作证时表示,她没有给杜新枝抽血化验。至于病历上的“耿艳玲”是否是她本人所签,她表示“看不清”。
错抱还是偷换
养母诉生母!“错换人生28年案”再掀波澜
那么,孩子到底是错抱还是偷换?
医护人员的证言显示,当时,杜新枝与许敏不在一个病房,也不是同一天生产(许敏的生产时间为1992年6月15日,杜新枝的生产时间为1992年6月16日)。医院当时实行母婴分离管理,新生儿集中在同一个房间,并没有佩戴手环,辨别身份的方法为系在褓被上的圆牌。新生儿洗澡是一个一个单独清洗,由两名护士负责。在出院时,婴儿家属需要在婴儿房间门口等候,由值班护士将婴儿抱出送至家属手中。
杜新枝认为,这还原了当年事件的真相。“医护人员证明了孩子出生后就被护士抱走了,被送到了婴儿房里统一管理。作为家属根本接触不到小孩,只有喂母乳时才能见到。我们走的时候也是她们把孩子交到我们手上的,我怎么能偷呢?”她说。
但在许敏看来,她和杜新枝不在一个病房,且不在同一天生产。两个孩子很难有一起洗澡的机会,更难发生错换事件,这说明人为偷换的可能性极大。
庭审的另一焦点,是淮河医院妇产科退休护士郭希志是否与郭希宽有亲属关系。
郭希志出庭作证称,她与郭希宽是同村、同族、同辈,但并不是亲属关系,杜新枝也不是通过她到医院生产的。
院方表示,郭希志在事件发生时为淮河医院妇产科的“办公护士”,不参与产房护理工作。
然而,在杜新枝与许敏的病历上却出现了郭希志执行医嘱的签名。而病历书写的一条原则是:执行医嘱者应由本人签名。对此,郭希志只说了一句:“我就是专门干这个的。”
一名资深护士长表示,“办公护士”也叫“医嘱护士”,一般指的是专门从事科室内部行政工作的护士,包括办理出院手续、核对医嘱等,多由年资较深的护士担任。对于执行医嘱签名的问题,临床工作中有时会出现由办公护士而非实际操作的护士签名的现象。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就有可能出现麻烦。
二胎准生证是否造假
许敏、杜新枝在淮河医院生产的时间是1992年,是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较严的时候。
医护人员证实,根据当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产妇入院必须持有准生证明。
法庭出示了几份应原告申请向警方调取的证据材料,其中一份是关于杜新枝女儿的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表,时间是1992年9月。
根据当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头胎孩子如果有残疾,经鉴定符合条件的话,允许生第二胎。
据这份审批表显示,杜新枝的女儿通过了病残儿鉴定。另据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的通报显示,经调查,郭希宽、杜新枝夫妇于1993年8月18日经原河南省驻马店地区计生委审批同意生育二胎,于1995年8月23日为郭威申报户口。
原告代理律师潘克还发现,在这份审批表上,杜新枝的年龄为34岁,但在其住院病历上显示的是28岁,她是如何在几个月里长了6岁的?对于准生证真假的问题,杜新枝没有正面说明。
此外,许敏还质疑杜新枝为郭威办理落户时使用的出生证明系造假。理由为该证明上记载的郭威出生时间为1995年5月18日,与他实际出生时间明显不符。此外,该证明上所显示的出生地点为驻马店市计生站,与他实际出生地明显不符。
对此,杜新枝表示,她是后来补办的出生证。
庭审进行了近13个小时,于21时35分结束,法院宣布将择日进行宣判。
(《南方周末》等)
今年1月,许敏、姚师兵、郭威向河南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淮河医院赔偿700万余元,还申请追加杜新枝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法庭上,双方围绕“错抱”还是“偷换”展开了激辩。
医院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错换人生28年案”是指是1992年发生在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的一起错抱婴儿事件所引发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案。
去年2月,28岁的姚策在江西被确诊为肝癌。许敏、姚师兵夫妇欲“割肝救子”,却发现姚策与他们血型不匹配。经鉴定,姚策为河南郑州的杜新枝和郭希宽之子,与杜新枝和郭希宽生活了28年的郭威为姚师兵和许敏之子。
跨省认亲后,郭希宽、杜新枝、姚策对淮河医院提起诉讼。
去年12月7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另承担原告相关误工费和寻亲所花费的交通费用。对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中,淮河医院存在母婴登记混乱、相关化验单缺失等问题,最终导致了错抱事件发生,应对郭希宽、杜新枝、姚策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对于郭希宽、杜新枝、姚策提出的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诉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本案的案件事实、损害后果以及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后,酌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此部分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对于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法院认为,错抱事件影响了姚策治疗肝病的机会,淮河医院过错明显,造成的后果严重,应承担赔偿责任。姚策请求的赔偿费用是正常治疗产生的,且相关费用均在合理范围内,遂依法改判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万余元。
杜新枝是否隐瞒乙肝病史
今年1月,许敏、姚师兵、郭威向河南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淮河医院赔偿相关损失,还申请追加杜新枝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月23日,姚策因肝癌救治无效离世。
9月18日9时,河南开封市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许敏等人起诉淮河医院、杜新枝侵权责任一案。在法庭上,许敏要求被告在主流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列举了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12项赔偿诉求共计700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许敏认为,由于杜新枝隐瞒乙肝病史,导致许敏、姚师兵抚养28年的姚策错过了注射乙肝疫苗的机会,最终因肝癌死亡,侵害了他们的权益,杜新枝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许敏表示,庭审作证的医护人员均表示,入院的产妇需要自诉病史,但在杜新枝的病历上没有记载乙肝病史。结合上述情况,许敏认为,杜新枝没有向医护人员告知自己有乙肝病史,导致姚策错过了接种疫苗的机会。
杜新枝则表示,当年入院时有做相关检查,病例上记载了她申请检查乙肝大小三阳。但在调取病例时,没有找到乙肝大小三阳的检验报告。她认为,病例缺失的最大责任应归因于医院管理,是医院的过错导致化验单丢失,而非她故意隐瞒。
據杜新枝的病历记载,1992年6月9日,在她入院的当天上午,淮河医院的妇产科医生郑引就为其开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医嘱,由护士耿艳玲执行。
然而,耿艳玲在出庭作证时表示,她没有给杜新枝抽血化验。至于病历上的“耿艳玲”是否是她本人所签,她表示“看不清”。
错抱还是偷换
养母诉生母!“错换人生28年案”再掀波澜
那么,孩子到底是错抱还是偷换?
医护人员的证言显示,当时,杜新枝与许敏不在一个病房,也不是同一天生产(许敏的生产时间为1992年6月15日,杜新枝的生产时间为1992年6月16日)。医院当时实行母婴分离管理,新生儿集中在同一个房间,并没有佩戴手环,辨别身份的方法为系在褓被上的圆牌。新生儿洗澡是一个一个单独清洗,由两名护士负责。在出院时,婴儿家属需要在婴儿房间门口等候,由值班护士将婴儿抱出送至家属手中。
杜新枝认为,这还原了当年事件的真相。“医护人员证明了孩子出生后就被护士抱走了,被送到了婴儿房里统一管理。作为家属根本接触不到小孩,只有喂母乳时才能见到。我们走的时候也是她们把孩子交到我们手上的,我怎么能偷呢?”她说。
但在许敏看来,她和杜新枝不在一个病房,且不在同一天生产。两个孩子很难有一起洗澡的机会,更难发生错换事件,这说明人为偷换的可能性极大。
庭审的另一焦点,是淮河医院妇产科退休护士郭希志是否与郭希宽有亲属关系。
郭希志出庭作证称,她与郭希宽是同村、同族、同辈,但并不是亲属关系,杜新枝也不是通过她到医院生产的。
院方表示,郭希志在事件发生时为淮河医院妇产科的“办公护士”,不参与产房护理工作。
然而,在杜新枝与许敏的病历上却出现了郭希志执行医嘱的签名。而病历书写的一条原则是:执行医嘱者应由本人签名。对此,郭希志只说了一句:“我就是专门干这个的。”
一名资深护士长表示,“办公护士”也叫“医嘱护士”,一般指的是专门从事科室内部行政工作的护士,包括办理出院手续、核对医嘱等,多由年资较深的护士担任。对于执行医嘱签名的问题,临床工作中有时会出现由办公护士而非实际操作的护士签名的现象。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就有可能出现麻烦。
二胎准生证是否造假
许敏、杜新枝在淮河医院生产的时间是1992年,是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较严的时候。
医护人员证实,根据当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产妇入院必须持有准生证明。
法庭出示了几份应原告申请向警方调取的证据材料,其中一份是关于杜新枝女儿的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表,时间是1992年9月。
根据当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头胎孩子如果有残疾,经鉴定符合条件的话,允许生第二胎。
据这份审批表显示,杜新枝的女儿通过了病残儿鉴定。另据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的通报显示,经调查,郭希宽、杜新枝夫妇于1993年8月18日经原河南省驻马店地区计生委审批同意生育二胎,于1995年8月23日为郭威申报户口。
原告代理律师潘克还发现,在这份审批表上,杜新枝的年龄为34岁,但在其住院病历上显示的是28岁,她是如何在几个月里长了6岁的?对于准生证真假的问题,杜新枝没有正面说明。
此外,许敏还质疑杜新枝为郭威办理落户时使用的出生证明系造假。理由为该证明上记载的郭威出生时间为1995年5月18日,与他实际出生时间明显不符。此外,该证明上所显示的出生地点为驻马店市计生站,与他实际出生地明显不符。
对此,杜新枝表示,她是后来补办的出生证。
庭审进行了近13个小时,于21时35分结束,法院宣布将择日进行宣判。
(《南方周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