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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本法》第19条第2款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本文共梳理出21项原有法律制度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通过对这些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本文揭示出造成法院审判权受到限制的四大原因,即法治不得侵犯政治的"领地"、权力制约必须维持分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克服法律三大局限性方面的优势以及审判权的自身规定性,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8项限制法院审判权的原有法律原则。基于这些研究的成果,本文最后还进一步澄清了《基本法》第19条第2款对于澳门特区现时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意义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