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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进入“精装修”时期,检察机关谋发展的工作重心开始向提高法律监督实效纵深发展。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一环,我国的侦查活动监督制度一直存在效能不足的困境。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检察机关监督本职的回归,检察机关应适应捕诉合一改革的职能优化配置,理顺“办案”与“监督”的关系,助推侦查活动监督质效的提升,为人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