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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出现于合同历史久远,其存在价值在于其经济合理性之一面,而经济优势者在定式合同中对它的滥用亦是造成社会不公之一源.对免责条款的控制方法,域外规则主要是从形式方面严格条款订入合同的程序,从实质上审查条款内容的合理、合法性,在实务解释中限制条款效力涵盖的范围.我国立法与实务对免责条款的控制虽已起步,但仍有待形成一套系统适行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