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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完善,政府采购已经成为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主要形式,政府集中采购有利于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基于此,本文以政府采购法制作为研究对象,政府采购属于法律规范活动,需要坚持法制化,分析政府采购法制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寻找问题存在的原因,分别从完善法律规范、严格科学管理以及全面有效监督等方面详细阐述政府采购法制根本症结的积极改造策略。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制化;根本症结
引言
为了更好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法》已经颁布多年,2015年开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开始实行,我国政府采购活动已经开始法制化,并在法制化的道路上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仍然有一些问题存在,分析问题必须寻找其中原因,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从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制度。
1.政府采购法制存在的问题
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法制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首先,政府采购时机构设置不够明确,职能与职责不清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管理以及监督是完全不同的,需要分别设置机构各自开展活动,三者之间有属于自己的职责与职能,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分主要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与管理,需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集中采购机构属于代理机构,各地区往往是由政府的财政部分负责采购机构,甚至就设立在采购办或者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法律中规定了政府的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督与管理,并且集中采购机构是财政部门设立的,由此可见,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与监督机构都在政府中和财政部门内,导致三者之间职能不够明确,无法各司其职,更无法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其次,政府采购活动程序过于繁琐,效率比较低下,政府采购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必须按照程序和步骤进行,但是这样做花费较高,代价较大,使用效力却比较低。较为常见的政府采购行为就是公开招标,规划采购预算资金,随后落实资金,在制定采购的计划,编制招标活动的文件,发布招标会以后经过一系列招标程序最终确定政府采购事项,而且整个活动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程序历经時间过长,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
再次,政府采购验收活动存在问题,政府采购属于公共活动,也是合同行为,无论是安全性还是有效性都是十分重要的,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是检验政府采购安全性以及有效性的保障手段,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步骤。通过有效的验收可以明确政府采购的真实情况,确保采购的质量,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与法规中对政府采购的验收没有明确的规定,采购时经常由代理机构负责验收,存在敷衍了事的可能。一旦政府采购标出现法律方面的问题,因为缺少验收证据是很难追究责任的;
最后,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选择面过于狭窄,采购行为趋向于垄断,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到的供应商一般是由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决定的,为了降低费用,节约时间一般会在内部圈子选择供应商,这样缺乏竞争机制导致政府采购行为趋向于垄断。一些供应商和经销商为了达到利益会有贿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人的行为,导致政府采购存在腐败现象[1]。
2.政府采购法制问题存在的原因
上文分析了关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制性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寻找政府采购活动法制问题的原因,具体如下:(1)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容无法相互适应,甚至有冲突的存在。《政府采购法》自颁布以来一直没有修正过,相关条款和规定有严重的不足,甚至有盲区的存在,《政府采购法》中有政府采购程序内容,却没有验收环节的内容,有集中采购的目录却没有政府采购的标准,有公开选择供应商却没有关于公开选择机制的内容,也没有公开保证的有效措施,很多时候只能由代理机构决定。《政府采购法》中各个条款的内容有冲突,强调了政府采购的主体和职能,但是实际上采购人、管理人以及监督人的职能和职责是不够明确的,一切都要集中于政府财政部门;(2)政府采购法制中责任主体比较窄,形式十分模糊,主体范围不够明确也不够具体,使用单位、管理机构以及监督机构都没有被纳入到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一旦这些机构有违法的行为,难道就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管理与监督不到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机构与监督机构都属于政府的财政部门,他们要是自己管理自己,监督自己,岂不是与《政府采购法》中的采购、管理与监督分离原则相违背[2]。
3.政府采购法制根本症结的改造策略
3.1完善法律规范
想要解决政府采购法制的根本症结,首先要对法律进行完善,将《政府采购法》中内容不够明确的地方进行修改,严格划分政府采购、管理以及监督的行为,让三者之间归属于不同的主体,采购就是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的行为,管理是政府专门机构与部门的行为,监督室政府特定部门、国家特定机关以及社会主体的行为;建议进一步明确采购标准,对政府采购中涉及到的品种、等级以及价格做好技术指数要求,简化政府采购的程序,降低采购的成本,节省人力物力与财力的不必要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建立验收以及复查的制度;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违法责任成本,政府采购活动不能走过场,而是要起到实质性作用,将违法责任主体的范围扩大,直到使用单位、管理与监督机构等,不仅要给予行政处罚,还要进行刑事出发,行政处罚中除了加大罚款额度以外,还要给予严重的处理结果[3]。
3.2严格科学管理
政府采购属于庞大的系统过程,每年涉及到的金额都会达到上万亿元,因此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进行严格的科学管理,首先,建立起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该机构需要代表政府,真正实现独立;其次,加强对政府采购的过程管理,把握好源头,严格审批各项采购事项,一旦发现不符合的情况不予理想,并着重编制采购预算,加强中期阶段的考察和跟踪调查,完善收尾工作,如果采购项目结束要进行适当的验收和备案工作;最后进行适当管理,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十分繁多,是无法让政府统一管理的,建议有所侧重的进行,全力管理大的项目和集中的项目,加强监督与管理。 某市主要从明职责、强监管和优服务三方面发力,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措施得力,责任明晰,目前取得明显成效。该市的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由过去的货物、服务80万元统一调整至100万元,采购人自主采购权不断加大,并由采购人依法确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在推进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方面,该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举措,紧紧围绕“放管服”的要求,找准监管着力点,拿出政策执行和实际操作中的“干货”,将“放管服”改革贯穿到政府采购全过程;改建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管理系统,新系统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远程异地专家抽取,极大地方便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抽取工作,有效解决了评审专家资源不足的问题。简化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流程,開发了“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取消了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计划审核环节,改由预算单位在系统网上备案,缩减了办理合同备案资料,同时将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与预算编制和国库支付系统对接,预算单位在组织完成政府采购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后,可直接通过国库办理资金支付,简化了采购程序,提高了采购效率。
3.3全面有效监督
政府采购一定要做好监督工作,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进行,其中内部监督指的是政府自身的监督行为,由内部职能机构进行自我制约与约束,外部监督指的是非政府的监督,由非政府国家机关和社会主体担任,政府采购的有效监督需要体现在方法与方式上,可以是财务方法,做好凭证与记账工作,也可以是市场方法,完善数量与价格,还可以是金融方法,做好账户的存储与支付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某市政府多措并举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以“四强化”打造“阳光采购”。强化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建设。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府釆购工作流程的补充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政府采购范围、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强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了采购审批程序,细化了招标过程监督,确保了政府采购工作有章可循。
总结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渐繁荣,社会制度日渐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活动被社会关注,其采购、管理与监督工作已经被细化,政府采购法治化建设道路中存在的问题逐步为解决,可见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不能只表现在层面上,更应该深入到内容中,通过修改《政府采购法》内容以及强化管理监督工作职能,从而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裴建国.政府采购法制建设[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07):86-89.
[2]肖北庚.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之根本症结及其改造[J].环球法律评论,2010,32(03):30-38+17.
[3]肖北庚.政府采购法制之发展路径:补正还是重构[J].现代法学,2010,32(02):16-26.
(作者单位: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制化;根本症结
引言
为了更好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法》已经颁布多年,2015年开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开始实行,我国政府采购活动已经开始法制化,并在法制化的道路上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仍然有一些问题存在,分析问题必须寻找其中原因,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从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制度。
1.政府采购法制存在的问题
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法制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首先,政府采购时机构设置不够明确,职能与职责不清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管理以及监督是完全不同的,需要分别设置机构各自开展活动,三者之间有属于自己的职责与职能,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分主要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与管理,需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集中采购机构属于代理机构,各地区往往是由政府的财政部分负责采购机构,甚至就设立在采购办或者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法律中规定了政府的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督与管理,并且集中采购机构是财政部门设立的,由此可见,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与监督机构都在政府中和财政部门内,导致三者之间职能不够明确,无法各司其职,更无法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其次,政府采购活动程序过于繁琐,效率比较低下,政府采购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必须按照程序和步骤进行,但是这样做花费较高,代价较大,使用效力却比较低。较为常见的政府采购行为就是公开招标,规划采购预算资金,随后落实资金,在制定采购的计划,编制招标活动的文件,发布招标会以后经过一系列招标程序最终确定政府采购事项,而且整个活动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程序历经時间过长,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
再次,政府采购验收活动存在问题,政府采购属于公共活动,也是合同行为,无论是安全性还是有效性都是十分重要的,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是检验政府采购安全性以及有效性的保障手段,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步骤。通过有效的验收可以明确政府采购的真实情况,确保采购的质量,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与法规中对政府采购的验收没有明确的规定,采购时经常由代理机构负责验收,存在敷衍了事的可能。一旦政府采购标出现法律方面的问题,因为缺少验收证据是很难追究责任的;
最后,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选择面过于狭窄,采购行为趋向于垄断,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到的供应商一般是由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决定的,为了降低费用,节约时间一般会在内部圈子选择供应商,这样缺乏竞争机制导致政府采购行为趋向于垄断。一些供应商和经销商为了达到利益会有贿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人的行为,导致政府采购存在腐败现象[1]。
2.政府采购法制问题存在的原因
上文分析了关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制性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寻找政府采购活动法制问题的原因,具体如下:(1)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容无法相互适应,甚至有冲突的存在。《政府采购法》自颁布以来一直没有修正过,相关条款和规定有严重的不足,甚至有盲区的存在,《政府采购法》中有政府采购程序内容,却没有验收环节的内容,有集中采购的目录却没有政府采购的标准,有公开选择供应商却没有关于公开选择机制的内容,也没有公开保证的有效措施,很多时候只能由代理机构决定。《政府采购法》中各个条款的内容有冲突,强调了政府采购的主体和职能,但是实际上采购人、管理人以及监督人的职能和职责是不够明确的,一切都要集中于政府财政部门;(2)政府采购法制中责任主体比较窄,形式十分模糊,主体范围不够明确也不够具体,使用单位、管理机构以及监督机构都没有被纳入到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一旦这些机构有违法的行为,难道就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管理与监督不到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机构与监督机构都属于政府的财政部门,他们要是自己管理自己,监督自己,岂不是与《政府采购法》中的采购、管理与监督分离原则相违背[2]。
3.政府采购法制根本症结的改造策略
3.1完善法律规范
想要解决政府采购法制的根本症结,首先要对法律进行完善,将《政府采购法》中内容不够明确的地方进行修改,严格划分政府采购、管理以及监督的行为,让三者之间归属于不同的主体,采购就是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的行为,管理是政府专门机构与部门的行为,监督室政府特定部门、国家特定机关以及社会主体的行为;建议进一步明确采购标准,对政府采购中涉及到的品种、等级以及价格做好技术指数要求,简化政府采购的程序,降低采购的成本,节省人力物力与财力的不必要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建立验收以及复查的制度;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违法责任成本,政府采购活动不能走过场,而是要起到实质性作用,将违法责任主体的范围扩大,直到使用单位、管理与监督机构等,不仅要给予行政处罚,还要进行刑事出发,行政处罚中除了加大罚款额度以外,还要给予严重的处理结果[3]。
3.2严格科学管理
政府采购属于庞大的系统过程,每年涉及到的金额都会达到上万亿元,因此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进行严格的科学管理,首先,建立起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该机构需要代表政府,真正实现独立;其次,加强对政府采购的过程管理,把握好源头,严格审批各项采购事项,一旦发现不符合的情况不予理想,并着重编制采购预算,加强中期阶段的考察和跟踪调查,完善收尾工作,如果采购项目结束要进行适当的验收和备案工作;最后进行适当管理,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十分繁多,是无法让政府统一管理的,建议有所侧重的进行,全力管理大的项目和集中的项目,加强监督与管理。 某市主要从明职责、强监管和优服务三方面发力,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措施得力,责任明晰,目前取得明显成效。该市的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由过去的货物、服务80万元统一调整至100万元,采购人自主采购权不断加大,并由采购人依法确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在推进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方面,该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举措,紧紧围绕“放管服”的要求,找准监管着力点,拿出政策执行和实际操作中的“干货”,将“放管服”改革贯穿到政府采购全过程;改建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管理系统,新系统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远程异地专家抽取,极大地方便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抽取工作,有效解决了评审专家资源不足的问题。简化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流程,開发了“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取消了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计划审核环节,改由预算单位在系统网上备案,缩减了办理合同备案资料,同时将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与预算编制和国库支付系统对接,预算单位在组织完成政府采购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后,可直接通过国库办理资金支付,简化了采购程序,提高了采购效率。
3.3全面有效监督
政府采购一定要做好监督工作,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进行,其中内部监督指的是政府自身的监督行为,由内部职能机构进行自我制约与约束,外部监督指的是非政府的监督,由非政府国家机关和社会主体担任,政府采购的有效监督需要体现在方法与方式上,可以是财务方法,做好凭证与记账工作,也可以是市场方法,完善数量与价格,还可以是金融方法,做好账户的存储与支付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某市政府多措并举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以“四强化”打造“阳光采购”。强化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建设。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府釆购工作流程的补充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政府采购范围、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强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了采购审批程序,细化了招标过程监督,确保了政府采购工作有章可循。
总结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渐繁荣,社会制度日渐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活动被社会关注,其采购、管理与监督工作已经被细化,政府采购法治化建设道路中存在的问题逐步为解决,可见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不能只表现在层面上,更应该深入到内容中,通过修改《政府采购法》内容以及强化管理监督工作职能,从而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裴建国.政府采购法制建设[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07):86-89.
[2]肖北庚.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之根本症结及其改造[J].环球法律评论,2010,32(03):30-38+17.
[3]肖北庚.政府采购法制之发展路径:补正还是重构[J].现代法学,2010,32(02):16-26.
(作者单位: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