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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朋友聚会。席间,食客甲扯出了“地沟油”的话茬儿,食客乙说到了不久前令人毛骨悚然的“染色馒头”,食客丙提起了时下幽灵般地游弋於公众视野中的“索命血燕”……一直无语的食客丁突然绝望地慨叹:唉,当今世道还有什么食品是“无毒”的呢?食客戊闻言眼睛一亮,道:“现在,我提议我们玩一种高难度的游戏,从坐在正席的大哥开始,每人只说出一种安全食品,注意,一种即可,说不出者罚酒三杯。”这的确是一个高难度的游戏!那位博士出身的大哥思忖再三后道声“惭愧”便自罚三杯,最后,席上所有食客均次第举杯自罚。因为,没有谁能回答这个“世纪难题”!
大概有二十多年了吧,所有食品安全的防线一再失守,所有食品安全的禁区一再沦陷,而今疯狂增长的“有毒食品”名单究竟有多长,谁也说不清了。反过来,“无毒食品”即安全食品到底还剩多少,人们蓦然发现,那里已然一片空白!从早年曝光的“毒大米”到后来的“毒油”、“毒奶粉”、“毒奶”、“毒生姜”等,国人被彻底拖进了谈食色变的恐怖深渊。总之,从五谷杂粮、油盐酱醋到蛋肉果蔬,甚至到饮品、保健品,有毒食品已经祸及国人食谱的每一个角落。
远的不说,单是我国今年前七个月被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就足以令人类绝望地诅咒自己作为“饮食动物”的不幸。3月15日,中国最大肉类企业双汇集团的“瘦肉精事件”井喷而出,不仅险些给这家多年来一直以火腿肠制品誉满天下的企业带来灭顶之災,而且几乎把整个国家都置於豬肉安全的沉重阴霾中。由於这一事件的强大后坐力,一系列肮脏的食品罪恶被纷纷弹出社会窗口。
民以食为天,这是我们的祖先为人类社会的生存所总结的一个基本定律。在芸芸众生的心目中,食之天不仅是至高无上的,而且是神圣的和不可亵渎的。如今,中国的食之天塌陷了,塌得如此不可收拾,塌得如此史无前例。多少年来,善良的中国百姓一直在苦苦追问:是什么制造了这种人类自杀式的“世纪食殇”?又该由谁来为这病入膏肓的“世纪顽症”承担责任?人们给出了种种答案,提出了种种方略,设计了种种路径,採取了种种行动,但最终卻依然发现,毒食之祸竟愈演愈烈。
这场浩劫中,无论是那些被唾骂的无良企业,还是被诅咒的不法商贩,总是首当其冲地成为某次食品安全专项行动“祭旗”的鸡猴。而且人们发现,在诸如此类的“祭典”中,又无一例外地是政府担当“主持人”。每当毒食之祸爆发,政府每每充当着消费者“救星”和“青天”的角色,而且总是不露痕迹地与那些已经进入“涉嫌”名册的“无良企业”和“不法商贩”进行着敌我分明的切割。於是,问责对象变成了问责主体。
而从我国现行发展模式和制度架构来看,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无可争议地是政府!在各类关于食品安全的恶性案件中,政府的缺位、越位、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总是如影随形。以祸国殃民的“地沟油”为例,据媒体报道,近年京津冀地区的“地沟油”在组织上已经“企业化”、技术上已经“机械化”、生产上已经“规模化”。据称,“京津冀地区一些颇具规模的加工厂大多存在了十几年。天津一家工厂的办公室墙上掛着卫生许可证。一些工厂负责人说,他们各种证件齐全,不怕检查,甚至通过了QS认证。”这“齐全”的证件自然出自政府之手,换言之,政府在源头上就为“地沟油”颁发了“通行证”。“地沟油”生产“企业”如此了得,若是没有政府有关部门装聋作哑、甚至扶助纵容直到“保驾护航”,那么在皇城根儿下,“地沟油”们断断不会如此名正言顺,不会如此益寿延年,不会如此肆无忌惮;更不会每年任由数以百万吨计的“毒油”流向老百姓的餐桌!当然,就像制造“毒馒头”的工人声称自己“饿死也不会吃那馒头”一样,那些为“地沟油”生产发放“通行证”的官员想必也是馋死也不会吃那油——这事儿别人信不信,反正我是相信了。
请注意在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中媒体报道中的一处细节:“一家馒头生产企业的员工告诉记者,验货时不检测色素,只检测大肠杆菌、细菌数量。事实上,连大肠杆菌也不检测,在卸完馒头后,工作人员只核对数据,随后就办理交接手续;为逃避工商部门的检查,每到抽查时,公司不让政府检查人员进车间,只把‘东西’(应为没问题的“样品”馒头)送到办公室让他们检测。”在企业与政府之间这种选择性“送检”和选择性“检测”何其“配合默契”的潛规则中,我们不难看出毒食之祸中那根远比毒食品生产线更加令人触目惊心的人际罪恶链条。食之天的塌陷,政府难辞其咎!
因此,当务之急是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强化政府问责制。既然政府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那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关责任。2009年2月颁佈的国家《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曾就政府问责事宜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例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又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虽然该条款从语言风格到法律内涵颇有些“红头文件”的遗风,而且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极限仅仅停留在行政处罚的层面,但总算在国家法典中佔了一席之地,使问责不再是仅仅停留在官员口头的行政许诺。尽管如此,该条款仍有诸多令人费解之处。比如,既然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且“造成严重后果”,则表明已触犯刑法,又怎一个“撤职、辞职”了事?即便是依“法”处置,也不过是一场大家司空见惯的行政“毛毛雨”,更何况,近年所发生的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案件中,政府众多相关责任人连这象征性的行政处罚也不曾领受。纵观整部《食品安全法》,给人的感觉是缺失法律本性中那种固有的“威严”,应体现何种威严?对食品涉“毒”企业和商贩,罚,罚他个倾家荡产,永不翻身;对食品涉“毒”官员,撤,撤他个宦海无归,永不錄用!这似乎不过是那些在毒食祸乱的水深火热中无助的百姓们解气之语,但个中“治乱用重典”的至理卻意味深长。
说起毒食之祸,人们不会忘记对政府监管的批评,应当说这是批到了要害部位,因为食品安全事件从本质上讲,就是一个典型的制度性肿瘤。但强化政府监管职能的前提,是一定要健全政府问责制,问责制是关於监管的监管,同级或者上级党委、人大、政协的相关机构都可成为问责主体。这是由行政管理的“天性”所决定的。政府处在食品安全的源头,治理食品安全乱象,如果不从严厉的政府问责着手,政府监管可能会仍然“缺钙”,那么食之天也将会永无宁日。若问责到位,则监管必然有力;而监管一旦铁腕发力,则一直在行政疏松中被冷落的法律才能有用武之地,而处在体制下游的无良企业和不法商贩,则定然会在这种行政监管和法律威慑的常态法制环境中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剿灭“毒食”之虎,政府应一马当先,这是时代的呼唤,这是人民的期待。
当然,强调政府问责,並不意味着对那些制造销售“毒食品”的无良企业和不法商贩的可以姑息,恰恰相反,是为了更加长效且高效地对其进行打击。诚然,在当今资本主宰一切的强大社会经济背景下,无论哪一种经济实体,追求的都是利润最大化。在他们看来,这是天经地义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在资本社会中,跟企业奢谈社会责任、行业道德,无異於对牛弹琴。西方发达国家中企业的所谓“社会责任”与“道德文化”,都是在其国家的严刑峻法下强制出来一种企业精华,是法律的产物而非企业良知的自觉。在这些国家,企业如果不能担负起政府硬性规定的“社会责任”和达到政府既定的“道德标高”,那么该企业的产品本身再好,也不能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在这一点上,我们为什么就不能来个“国际接轨”呢?
大概有二十多年了吧,所有食品安全的防线一再失守,所有食品安全的禁区一再沦陷,而今疯狂增长的“有毒食品”名单究竟有多长,谁也说不清了。反过来,“无毒食品”即安全食品到底还剩多少,人们蓦然发现,那里已然一片空白!从早年曝光的“毒大米”到后来的“毒油”、“毒奶粉”、“毒奶”、“毒生姜”等,国人被彻底拖进了谈食色变的恐怖深渊。总之,从五谷杂粮、油盐酱醋到蛋肉果蔬,甚至到饮品、保健品,有毒食品已经祸及国人食谱的每一个角落。
远的不说,单是我国今年前七个月被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就足以令人类绝望地诅咒自己作为“饮食动物”的不幸。3月15日,中国最大肉类企业双汇集团的“瘦肉精事件”井喷而出,不仅险些给这家多年来一直以火腿肠制品誉满天下的企业带来灭顶之災,而且几乎把整个国家都置於豬肉安全的沉重阴霾中。由於这一事件的强大后坐力,一系列肮脏的食品罪恶被纷纷弹出社会窗口。
民以食为天,这是我们的祖先为人类社会的生存所总结的一个基本定律。在芸芸众生的心目中,食之天不仅是至高无上的,而且是神圣的和不可亵渎的。如今,中国的食之天塌陷了,塌得如此不可收拾,塌得如此史无前例。多少年来,善良的中国百姓一直在苦苦追问:是什么制造了这种人类自杀式的“世纪食殇”?又该由谁来为这病入膏肓的“世纪顽症”承担责任?人们给出了种种答案,提出了种种方略,设计了种种路径,採取了种种行动,但最终卻依然发现,毒食之祸竟愈演愈烈。
这场浩劫中,无论是那些被唾骂的无良企业,还是被诅咒的不法商贩,总是首当其冲地成为某次食品安全专项行动“祭旗”的鸡猴。而且人们发现,在诸如此类的“祭典”中,又无一例外地是政府担当“主持人”。每当毒食之祸爆发,政府每每充当着消费者“救星”和“青天”的角色,而且总是不露痕迹地与那些已经进入“涉嫌”名册的“无良企业”和“不法商贩”进行着敌我分明的切割。於是,问责对象变成了问责主体。
而从我国现行发展模式和制度架构来看,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无可争议地是政府!在各类关于食品安全的恶性案件中,政府的缺位、越位、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总是如影随形。以祸国殃民的“地沟油”为例,据媒体报道,近年京津冀地区的“地沟油”在组织上已经“企业化”、技术上已经“机械化”、生产上已经“规模化”。据称,“京津冀地区一些颇具规模的加工厂大多存在了十几年。天津一家工厂的办公室墙上掛着卫生许可证。一些工厂负责人说,他们各种证件齐全,不怕检查,甚至通过了QS认证。”这“齐全”的证件自然出自政府之手,换言之,政府在源头上就为“地沟油”颁发了“通行证”。“地沟油”生产“企业”如此了得,若是没有政府有关部门装聋作哑、甚至扶助纵容直到“保驾护航”,那么在皇城根儿下,“地沟油”们断断不会如此名正言顺,不会如此益寿延年,不会如此肆无忌惮;更不会每年任由数以百万吨计的“毒油”流向老百姓的餐桌!当然,就像制造“毒馒头”的工人声称自己“饿死也不会吃那馒头”一样,那些为“地沟油”生产发放“通行证”的官员想必也是馋死也不会吃那油——这事儿别人信不信,反正我是相信了。
请注意在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中媒体报道中的一处细节:“一家馒头生产企业的员工告诉记者,验货时不检测色素,只检测大肠杆菌、细菌数量。事实上,连大肠杆菌也不检测,在卸完馒头后,工作人员只核对数据,随后就办理交接手续;为逃避工商部门的检查,每到抽查时,公司不让政府检查人员进车间,只把‘东西’(应为没问题的“样品”馒头)送到办公室让他们检测。”在企业与政府之间这种选择性“送检”和选择性“检测”何其“配合默契”的潛规则中,我们不难看出毒食之祸中那根远比毒食品生产线更加令人触目惊心的人际罪恶链条。食之天的塌陷,政府难辞其咎!
因此,当务之急是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强化政府问责制。既然政府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那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关责任。2009年2月颁佈的国家《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曾就政府问责事宜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例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又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虽然该条款从语言风格到法律内涵颇有些“红头文件”的遗风,而且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极限仅仅停留在行政处罚的层面,但总算在国家法典中佔了一席之地,使问责不再是仅仅停留在官员口头的行政许诺。尽管如此,该条款仍有诸多令人费解之处。比如,既然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且“造成严重后果”,则表明已触犯刑法,又怎一个“撤职、辞职”了事?即便是依“法”处置,也不过是一场大家司空见惯的行政“毛毛雨”,更何况,近年所发生的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案件中,政府众多相关责任人连这象征性的行政处罚也不曾领受。纵观整部《食品安全法》,给人的感觉是缺失法律本性中那种固有的“威严”,应体现何种威严?对食品涉“毒”企业和商贩,罚,罚他个倾家荡产,永不翻身;对食品涉“毒”官员,撤,撤他个宦海无归,永不錄用!这似乎不过是那些在毒食祸乱的水深火热中无助的百姓们解气之语,但个中“治乱用重典”的至理卻意味深长。
说起毒食之祸,人们不会忘记对政府监管的批评,应当说这是批到了要害部位,因为食品安全事件从本质上讲,就是一个典型的制度性肿瘤。但强化政府监管职能的前提,是一定要健全政府问责制,问责制是关於监管的监管,同级或者上级党委、人大、政协的相关机构都可成为问责主体。这是由行政管理的“天性”所决定的。政府处在食品安全的源头,治理食品安全乱象,如果不从严厉的政府问责着手,政府监管可能会仍然“缺钙”,那么食之天也将会永无宁日。若问责到位,则监管必然有力;而监管一旦铁腕发力,则一直在行政疏松中被冷落的法律才能有用武之地,而处在体制下游的无良企业和不法商贩,则定然会在这种行政监管和法律威慑的常态法制环境中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剿灭“毒食”之虎,政府应一马当先,这是时代的呼唤,这是人民的期待。
当然,强调政府问责,並不意味着对那些制造销售“毒食品”的无良企业和不法商贩的可以姑息,恰恰相反,是为了更加长效且高效地对其进行打击。诚然,在当今资本主宰一切的强大社会经济背景下,无论哪一种经济实体,追求的都是利润最大化。在他们看来,这是天经地义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在资本社会中,跟企业奢谈社会责任、行业道德,无異於对牛弹琴。西方发达国家中企业的所谓“社会责任”与“道德文化”,都是在其国家的严刑峻法下强制出来一种企业精华,是法律的产物而非企业良知的自觉。在这些国家,企业如果不能担负起政府硬性规定的“社会责任”和达到政府既定的“道德标高”,那么该企业的产品本身再好,也不能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在这一点上,我们为什么就不能来个“国际接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