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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学者奈斯比特曾预言:“特许经营将成为21世纪主流商业模式”。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会给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带来哪些利弊?新《条例》与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到底有哪些不同?
著名学者奈斯比特曾预言:“特许经营将成为21世纪主流商业模式”。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商业模式,特许经营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进入中国以来,其经营的领域已经从最早的餐饮、洗衣,发展到今天的超市、便利店、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服装服饰等几十个行业,呈现出快速扩张的态势。截止到2006年底,中国的特许体系数量已经达到2600多个,加盟店近20万个,从而一举成为世界上特许体系最多的国家。但是,中国特许经营活动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层出不穷,许多企业在未分伯仲之前,早已泥沙俱下。
在全国特许经营从业者的千呼万唤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出台了。新《条例》与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什么不同,会给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带来哪些利弊?让我们一起来解读。
新条例说什么
2007年新春之际,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8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商务部于2007年5月1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一条例和两个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们特许经营行业的基本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对整个特许经营市场重新洗牌,不规范的企业将被淘汰出局,规范企业的市场空间将进一步扩大,品牌影响力将得到更好的保障,这对特许企业来说,是一次机遇。”
一、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条例》中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比较2004年的《方法》中关于特许经营的定义,不难看出,新《条例》中更加强调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突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条例》从五大方面对特许经营行业进行了规范:
首先,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一界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假借特许经营名义的非法传销活动;二是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三是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其次,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条例》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商业信誉记录、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服务的能力以及对被特许人在经营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的情况、特许经营费用及其收取办法、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等12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对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遗漏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再次,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以及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后,应当予以备案,通知特许人,并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和及时更新。”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的备案问题,《条例》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对规范特许经营合同作出了规定。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规范,《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二是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三是规定,除被特许人同意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最后,规定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本身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对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比如,“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等。这些条文使被特许人的保证金的用途、退还、广告费的推广、使用更加透明,更将改变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上的不平衡状态,减少欺诈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便于监督。而这些规定在旧的《办法》中或模糊不清或从未提及。
缺失与疑虑
新《条例》的颁布,众多业内人士叫好连连,与此同时,对该《条例》部分条款的担忧也应运而生。
孙先生是一家从事特许经营的公司的老总,他仔细研究过《条例》后对记者说:“《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于被特许人的责任承担只字未提。我们在近几年的经营过程中,有些被特许人的不规范行为让我们十分被动。我们不得不拿出相当一部分精力排除这些不应有的干扰。在2004年颁布的《办法》中我们还能找到相应的条款制约这些行为,但是在此次的《条例》中却没找到相应的条款,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一些专家也认为新《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值得商榷:
例如:第七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两店”的规定究竟有没有现实意义?国际上有些公司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发展特许经营,更何况“一年的经营与2个直营店”并不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条例》中的第四章二十四条到二十八条用五个条款分别对以下7种行为作了罚款规定:(1)不符合“两店一年”规定,最高罚款50万;(2)“企业”以外的单位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最高罚款50万……(6)虚假推广活动,最高罚款30万;(7)信息披露失实,最高罚款10万。这7种情况中,只有“信息披露失实”与投资人(被特许人)利益最密切相关,然而就被特许人遭受的损失而言,对特许人仅10万的罚款无异于杯水车薪……
特许经营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御敌,也有可能中伤自己。在短期内,《条例》对特许人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必将阻止一部分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条例》对特许人诸多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的热情和冲动……专家预测,在《条例》实施后的几年内,整个特许经营市场将进入一定的低潮期——特许人、加盟商数量锐减,市场萎缩。而从长期来看,《条例》必将是中国特许经营结束混乱之治,走上健康发展征途的里程碑。等待着特许经营的除了机遇,更多的是来自规范的挑战……
编辑 黄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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