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相关管理

来源 :科学时代·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illiamchu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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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建设步骤的加快,我国的水利工程以及桥梁等的建设速度也随着逐年增多。只有强化工程日常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及早发现努力把事态消除在萌芽状态,才能为实施最严格河道管理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关键词]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管理制度
  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几年,涉河开发项目快速增长,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严格划定和管理规划治导线,设置河道开发建设禁区;严格审查审批涉河建设项目,确保经济社会活动强度与河流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巡查监管,确保涉河经济社会行为始终处于河道管理体系的约束之下。
  1.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监管的必要性
  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涉及桥梁、电缆线、油管道、水管线等基础设施,其中一些重点项目在施工、运营过程中,由于受行政干涉、建设项目审批等因素的干扰,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不足。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行实施以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门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据这一规定,河道主管部门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强化监督管理很有必要。
  2.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
  2.1 行政干预问题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往往是国家投资、地方政府集资或招商引资来的重点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认为自己承揽的是重点项目,有上级或地方政府的支持,河道主管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违章、违规问题进行制止时,建设单位往往直接找上级或地方领导协调,如此一来,就出现行政干预水行政执法问题。特别是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本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有时却要求河道主管单位完成,出现本末倒置现象;有时还会出现一些项目边报手续边建设,或未经河道主管部门审在同意就开工建设的现象。政府的行政干预导致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管理处于被动局面。
  2.2 建设项目的资料申报问题
  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查、上报、审批到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运营,往往经历的时间较长,所需申报的资料较多,建设单位所提供的资料有时很難满足防洪和工程管理的需要,并且存在建设单位应付审查的现象。其中涉及防洪工程观测、抛护、压堤、占用防洪工程及附属物赔偿等协议经常是一拖再拖,甚至工程竣工时才签订下来,费用也是一减再减,且迟迟不能到位,有关部门管理能力严重削弱,合法权益大大受到侵害。
  2.3 河道内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管问题
  河道内的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河道主管机关就应开始对其进行监查,在实际的巡查过程中,河道主管机关在发现问题进行制止时,施工单位往往是当面态度很好,可是当监查人员离开后,却不采取实际的纠正行为。此外,由于人力、物力有限,交通工具少,监查难以面面俱到,致使河道内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常常形成事实才被发现,因为牵涉到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处理起来相当困难,水行政执法工作举步维艰。
  2.4 项目竣工验收的问题
  施工完成后,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常出现对建设项目验收不及时的情况,致使施工垃圾清理难度加大,有时部分项目不符合技术要求或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给以后的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2.5 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由于个别项目管理单位缺乏法治意识,经常以各种方式侵占河道,影响洪水下泄。这些项目直接牵涉到建设方的经济利益,使水行政执法强制执行能力受到很大干预,使运营监管成为非常棘手的问题。
  3.存在问题
  尽管有法律法规保障、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办法规范,但是在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还是存在着目前尚难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分析和研究。如,大多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都会对河道以及堤防产生一定影响,特别是跨河桥梁、河岸开发(码头)等的建设必然会对河道的行洪和堤岸产生影响。针对上述问题,当前水利部门缺少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项目建设对河道、蓄滞洪区等到底有多大的影响。
  (1)梁底高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目前,海委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一般堤防的高程均高出设计洪水位1—2 m。实际上,河道主管部门往往从堤防管理的角度出发,要求梁底高程高于设计堤顶高程;为了便于日后堤防的管理,有时不希望改变堤顶通道的现状,要求建设单位抬高大桥的高度,堤顶上部留4.5 m的净空。对于类似情况.项目审批部门因没有统一的标准只好就事论事,缺乏合法的依据。
  (2)过流端面的减少比例。过河以及跨越蓄滞洪区的桥梁一般均设有桥墩,每一跨的间距大小决定了桥墩的数量。在项目审查中,河道主管部门总是希望桥墩间距越大越好。尽量减少桥墩阻水造成桥梁上游水位的壅高。可是,采用壅水高度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壅水高度一般不超过1-2 em。实际上,在一条河流上会有若干座桥梁,如果把所有桥梁产生的壅水影响叠加起来考虑.一定比一座桥的影响要大。因此,桥墩等的阻水面积占河道过流面积的百分比应该有一个控制指标。
  (3)桥梁与河道的交角。桥梁与河道的交角问题,一般要求桥梁与河道的主流方向垂直。但是,大多情况下由于建设单位在线路比选阶段没有和河道管理部门协商,一般总会有一定的交角。如,高速铁路等,它的转弯半径大,有时很难保证线路与河道垂直。专家评审时.往往建议加大交角.尽量与河道垂直,但因没有一个最小角度的控制指标.难以提出定量要求。
  (4)减免措施。在专家评审或行政审批时,考虑到申请项目对河道产生的影响.往往要求采取减免措施。如,浆砌石护坡长度由于没有统一的控制指标.所以一般同意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提出的减免措施。
  4.结语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方面.经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由于各种原因.审查审批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如何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还需要我们研究。目前,海委已经启动海河流域岸线规划的编制工作,同时还将制定一些标准来进一步修正目前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随着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标准的完善,海委管理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必将走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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