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在国内外取得良好矫正效果。本文通过阐述帮教基地与社区的相互依存关系,分析二者关系现状及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完善两者关系的几点构想,力图转变帮教基地运行模式,促进帮教基地的良好运行及社区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帮教基地;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指的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于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完成矫正工作、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发展,为提高矫正帮教工作管理水平,不断创新矫正帮教的管理模式,现借鉴帮教刑释解教人员经验,将帮教基地纳入矫正项目,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早日完成矫正复归社会,达到预防重新犯罪目的。
一、现行帮教基地与社区的关系
从现行帮教基地运行现状分析,帮教基地与社区仍处于分离状态。基于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社区矫正不仅仅是刑罚执行地理位置的变更,更重要的是借助社区力量开展矫正工作,实现比监禁刑更有成效的目的。但就目前看,一方面,帮教基地难以真正融入社区,充分吸收社区力量得以良好运行;另一方面,社区没有扮演好其在帮教基地运行中的理想角色,即提供社区资源维系帮教基地良好运行,在实际运行中仍处于参与和協助的地位。因此现阶段难以达到两者互相依存、共同发展的理想关系状态。
(一)现行法律法规未涉及二者关系
社区矫正试点以来,“无法可依”是一个社区矫正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试点过程中尽管出台过一些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文件,但均未具体规定社区与社区矫正两者关系、社区应当如何配合社区矫正开展工作、社区矫正如何更好地在社区进行等内容。且出台的这些法律文件,由于位阶过低,缺乏权威性及普遍适用效力,由此导致基地与社区关系不容乐观,帮教基地难以良好运行。
(二)我国社区组织尚不成熟
我国的社区发展不成熟,在结构与功能方面缺乏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不足以承载社区矫正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区物质条件匮乏,由于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导致社区发展水平不均衡,部分社区经济水平落后,政府拨款不足,基础设施不完善,难以确保帮教基地的良好运行;第二,社区组织“空心化”现象严重,城乡社区由于缺少来源于其自身内在结构组织力量,使其成为了没有内核和骨架的空壳化存在,使很凭借社区组织的内生力量来维系与实现社区教化与惩戒、社区团结与互助、社区秩序与治安等社区组织功能,作为社区教化项目之一的帮教基地,缺乏强大的社区组织维系与帮教基地的关系;第三,社区服务建设不足,存在社区服务力量薄弱,人员数量少、专业化水平低问题。同时居民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不高,社区志愿者服务水平低下。
二、完善帮教基地与社区关系的具体做法
1.但从目前情形来看,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仍处于开始起步并不断探索的阶段,现行缺乏法律效力较高的的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规范及相应文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之外,法律效力普遍较低,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纵观现行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有采用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的法律、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律、单行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正基于此,理论与实务各界专业人士普遍认为,社区矫正立法迫在眉睫。
首先,笔者建议应当在矫正法中对帮教基地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确立帮教基地法律地位;其次,应当明确规定帮教基地与社区两者是一种相互依存关系,即一方面帮教基地为社区公共事务提供劳动力、激发社区功能需求,增强社区居民法律意识,促进社区自我修复与发展;另一方面,社区为帮教基地供给物质资源、提供人力资源、营造文化氛围及提供社区服务机会。最后应当具体规定帮教基地与社区两者工作衔接机制,如何共同合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两者的无缝对接,指导帮教基地在社区内顺利运行。
2.在一定程度上说,社区的本质是实现社区居民在共同成长生活与互动的大环境中形成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而非一种所谓的地域环境与结构。社区建设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增强居民社区认同感的过程。
加强社区建设首先要强化社区物质建设,例如建造与改造社区用房、增加社区文化活动场所、提升现代远程教育等便民服务。其次,针对我国社区组织空心化的现状,政府应当转变发展方向,转变社区组织隶属于行政机关、自治功能微弱的性质,不断壮大社区组织队伍建设,将相关可以由社区组织独立完成的公共服务事务的管理权限转交给社区组织,让社区组织的管理权限充分放大,自治能力充分发挥,进而进一步加强社区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建设。在帮教基地运行中,社区组织应当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发挥社区功能、动员社区力量共同实现帮教基地的良好运行,加强帮教基地与社区的互动性、紧密性,实现基地与社区共同发展。其三,加强社区服务建设。不断扩充社区服务队伍,加强专业队伍的专业知识培育,使其更加专业化。加大宣传,动员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并通过专业培训与引导提高志愿者服务水平。最后,培育社区文化。通过社区文化中心等活动中心、宣传栏以及广播等宣传平台,积极引导社区居民学习文化知识;设置专门宣传队伍和专项资金开展文化宣传,有利于居民“重刑主义”的社会思想观念的转变,“宽严相济”的良好社区氛围的营造,从而为帮教基地运行及矫正工作开展提供良好社区环境。
3. 转变帮教基地运行模式,笔者建议应当转变以政府主导的帮教基地运行模式,将原先专属于政府管理领域的责任部分转移给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形成一个政府指导整个帮教基地矫正工作,民间组织主导整个帮教基地的运行,企业、专业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和协助基地运行的帮教基地运行模式。
为保证帮教基地的良好运行,首先必须建立合理的经费管理体制,帮教基地的运行经费来源渠道多样,广泛吸收社会资源,包括政府财政支出、企业、专业性社会组织、专门性行业协会及个人的捐助,改变了现阶段经费来源单一、过度依赖政府现状,由此缓解帮教基地运行经费不足的问题;其次必须扩充帮教基地运行队伍,理想的帮教基地吸收大量社会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协助帮教基地的运行;再次,劳动技能培训、基础法制教育、心理问题疏导等项目应当纳入帮教基地运行计划中以此解决基地项目单一问题,提高矫正工作水平,达到良好矫正效果;最后理想的帮教基地运行模式实现政府主导过渡转变由民间组织主导,即意味着民间组织承担起更多参与犯罪治理的社会责任,减少行政强制色彩,既解决了国家实行监禁刑进程中不断凸显的资源不足等诸多问题,又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犯罪预防。总而言之,基于民间组织强大的社会力量,扩大了帮教对象的容量,扩充了帮教队伍的人员数量,增加了帮教经费,丰富了帮教项目的形式,同时普及了社区矫正相关知识,增强了社区居民的相关法律意识,增强居民相关的社区认同感,促进社区建设及帮教基地运行,构建和谐的“小社区,大社会。”
参考文献:
[1] 吴之欧.企业参与犯罪治理的实践经验与理论思考——以温州鹿城法院推行的企业帮教活动为视角[J].社会科学家,2011,(4):79-83
[2] 黄国权,高汝成,路慧倩.江苏社区矫正”宜兴模式”探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2012,(4):26-29
[3] 王名.改革民间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分析和建议[J].中国行政管理,2007,(4):62-6
关键词:帮教基地;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指的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于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完成矫正工作、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发展,为提高矫正帮教工作管理水平,不断创新矫正帮教的管理模式,现借鉴帮教刑释解教人员经验,将帮教基地纳入矫正项目,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早日完成矫正复归社会,达到预防重新犯罪目的。
一、现行帮教基地与社区的关系
从现行帮教基地运行现状分析,帮教基地与社区仍处于分离状态。基于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社区矫正不仅仅是刑罚执行地理位置的变更,更重要的是借助社区力量开展矫正工作,实现比监禁刑更有成效的目的。但就目前看,一方面,帮教基地难以真正融入社区,充分吸收社区力量得以良好运行;另一方面,社区没有扮演好其在帮教基地运行中的理想角色,即提供社区资源维系帮教基地良好运行,在实际运行中仍处于参与和協助的地位。因此现阶段难以达到两者互相依存、共同发展的理想关系状态。
(一)现行法律法规未涉及二者关系
社区矫正试点以来,“无法可依”是一个社区矫正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试点过程中尽管出台过一些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文件,但均未具体规定社区与社区矫正两者关系、社区应当如何配合社区矫正开展工作、社区矫正如何更好地在社区进行等内容。且出台的这些法律文件,由于位阶过低,缺乏权威性及普遍适用效力,由此导致基地与社区关系不容乐观,帮教基地难以良好运行。
(二)我国社区组织尚不成熟
我国的社区发展不成熟,在结构与功能方面缺乏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不足以承载社区矫正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区物质条件匮乏,由于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导致社区发展水平不均衡,部分社区经济水平落后,政府拨款不足,基础设施不完善,难以确保帮教基地的良好运行;第二,社区组织“空心化”现象严重,城乡社区由于缺少来源于其自身内在结构组织力量,使其成为了没有内核和骨架的空壳化存在,使很凭借社区组织的内生力量来维系与实现社区教化与惩戒、社区团结与互助、社区秩序与治安等社区组织功能,作为社区教化项目之一的帮教基地,缺乏强大的社区组织维系与帮教基地的关系;第三,社区服务建设不足,存在社区服务力量薄弱,人员数量少、专业化水平低问题。同时居民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不高,社区志愿者服务水平低下。
二、完善帮教基地与社区关系的具体做法
1.但从目前情形来看,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仍处于开始起步并不断探索的阶段,现行缺乏法律效力较高的的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规范及相应文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之外,法律效力普遍较低,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纵观现行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有采用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的法律、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律、单行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正基于此,理论与实务各界专业人士普遍认为,社区矫正立法迫在眉睫。
首先,笔者建议应当在矫正法中对帮教基地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确立帮教基地法律地位;其次,应当明确规定帮教基地与社区两者是一种相互依存关系,即一方面帮教基地为社区公共事务提供劳动力、激发社区功能需求,增强社区居民法律意识,促进社区自我修复与发展;另一方面,社区为帮教基地供给物质资源、提供人力资源、营造文化氛围及提供社区服务机会。最后应当具体规定帮教基地与社区两者工作衔接机制,如何共同合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两者的无缝对接,指导帮教基地在社区内顺利运行。
2.在一定程度上说,社区的本质是实现社区居民在共同成长生活与互动的大环境中形成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而非一种所谓的地域环境与结构。社区建设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增强居民社区认同感的过程。
加强社区建设首先要强化社区物质建设,例如建造与改造社区用房、增加社区文化活动场所、提升现代远程教育等便民服务。其次,针对我国社区组织空心化的现状,政府应当转变发展方向,转变社区组织隶属于行政机关、自治功能微弱的性质,不断壮大社区组织队伍建设,将相关可以由社区组织独立完成的公共服务事务的管理权限转交给社区组织,让社区组织的管理权限充分放大,自治能力充分发挥,进而进一步加强社区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建设。在帮教基地运行中,社区组织应当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发挥社区功能、动员社区力量共同实现帮教基地的良好运行,加强帮教基地与社区的互动性、紧密性,实现基地与社区共同发展。其三,加强社区服务建设。不断扩充社区服务队伍,加强专业队伍的专业知识培育,使其更加专业化。加大宣传,动员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并通过专业培训与引导提高志愿者服务水平。最后,培育社区文化。通过社区文化中心等活动中心、宣传栏以及广播等宣传平台,积极引导社区居民学习文化知识;设置专门宣传队伍和专项资金开展文化宣传,有利于居民“重刑主义”的社会思想观念的转变,“宽严相济”的良好社区氛围的营造,从而为帮教基地运行及矫正工作开展提供良好社区环境。
3. 转变帮教基地运行模式,笔者建议应当转变以政府主导的帮教基地运行模式,将原先专属于政府管理领域的责任部分转移给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形成一个政府指导整个帮教基地矫正工作,民间组织主导整个帮教基地的运行,企业、专业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和协助基地运行的帮教基地运行模式。
为保证帮教基地的良好运行,首先必须建立合理的经费管理体制,帮教基地的运行经费来源渠道多样,广泛吸收社会资源,包括政府财政支出、企业、专业性社会组织、专门性行业协会及个人的捐助,改变了现阶段经费来源单一、过度依赖政府现状,由此缓解帮教基地运行经费不足的问题;其次必须扩充帮教基地运行队伍,理想的帮教基地吸收大量社会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协助帮教基地的运行;再次,劳动技能培训、基础法制教育、心理问题疏导等项目应当纳入帮教基地运行计划中以此解决基地项目单一问题,提高矫正工作水平,达到良好矫正效果;最后理想的帮教基地运行模式实现政府主导过渡转变由民间组织主导,即意味着民间组织承担起更多参与犯罪治理的社会责任,减少行政强制色彩,既解决了国家实行监禁刑进程中不断凸显的资源不足等诸多问题,又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犯罪预防。总而言之,基于民间组织强大的社会力量,扩大了帮教对象的容量,扩充了帮教队伍的人员数量,增加了帮教经费,丰富了帮教项目的形式,同时普及了社区矫正相关知识,增强了社区居民的相关法律意识,增强居民相关的社区认同感,促进社区建设及帮教基地运行,构建和谐的“小社区,大社会。”
参考文献:
[1] 吴之欧.企业参与犯罪治理的实践经验与理论思考——以温州鹿城法院推行的企业帮教活动为视角[J].社会科学家,2011,(4):79-83
[2] 黄国权,高汝成,路慧倩.江苏社区矫正”宜兴模式”探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2012,(4):26-29
[3] 王名.改革民间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分析和建议[J].中国行政管理,2007,(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