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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物和外界不法行为对胎儿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法律上一直缺乏明确的救济依据。《民法总则》尽管在胎儿权益保护上对社会的关注有所回应,但仅规定了财产方面的权益保障,侵害胎儿生命健康权益的救济仍无明确条文。探究《民法总则》中胎儿人身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保护胎儿生命健康权,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