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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逐步加深的背景下,金融风险对金融监管有制度性需求,而减低机制性金融风险关键在于以法治促进金融体制和金融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还存在法律规则的供给机制混乱、供给理念滞后、制定主体多元且规则质量差、效率不高等诸多缺陷。借鉴英美等金融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与教训,以及欧盟等区域性合作组织的成功实践,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倡导的金融监管理念,我们理应从金融监管法律的创制、具体处置措施的完善和金融监管立法的国际化三个层面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