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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给我国未来社会带来的重要难题就是养老负担增加。养老机构的发展是应对这一问题的重要的有效途径。然而,我国养老机构的发展在法律上就存在着一些问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促进我国养老机构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6.96%。自此我国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且还在快速发展,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并随着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弱化,未来我国社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养老负担增加。积极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负担的重要途径。
一、人口老龄化与养老现状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态势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预测,二十一世纪中国人口老龄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快速人口老龄化阶段(2001—2020)。这一阶段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年均增速超过3%,远远快于总人口的增长速度。第二阶段是加速人口老龄化阶段(2021—2050)。这一阶段人口老龄化将进一步加速。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将推进到30%以上。第三阶段是稳定的重度老龄化阶段(2051—2100)。这一阶段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规模将稳定在3—4亿,老龄化水平基本稳定在31%左右,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占老年人总人口的比重将保持在25%—30%,进入一个高度老龄化的平台期。
与其他老龄化社会的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又有着自己的特点。第一,老龄化速度快。1990年,我国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5.57%,2000年老年人口比例为6.69%,到2005年增至9.07%。从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的老年人口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第二,高龄化现象在逐渐呈现。目前,我国高龄老人(80岁及以上)每年以4.5%的速度快速增长。据联合国预测,2050年我国的高龄人口将达到1.03亿。第三,老年人口基数庞大。我国是世界人口大国,老年人口原有数量较其他国家就很多。第四,城乡间老龄化程度差距大,农村老龄化形式更严峻。根据《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我国农村老年人口数为15989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73.4%。
(二)严峻的养老压力
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最大问题是养老问题。我国是一个宗族思想浓厚的国家,“养儿防老”的观念形成了家庭养老的传统养老模式。但是,现在这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却在不断退化。
由于我国8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逐渐形成了“4·2·1”模式(即一个家庭中一对夫妻要赡养4位老人,抚养1个孩子)的家庭结构形式。在“4·2·1”家庭模式下,两个成年人要抚养1个孩子,赡养4位老人,必然导致老年人在经济来源,生活照料、精神慰籍等各方面都难以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我国的“空巢”家庭(因子女长期在外出而使老人独居)也在与日俱增,在这种家庭中,老年人的养老更难以保障,大多处于经济贫困,生活环境差,情感压抑的状态。
二、我国养老机构发展中的法律瓶颈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将会有大规模的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要由社会来负担,由此看来,发展我国的养老机构是现实的需要。
(一)我国养老机构的现状
我国的养老机构属于社会福利机构的一种,它的建立与管理由政府民政部门指导和监督。
目前,我国的养老机构的名称繁多(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人院、福利院、老年护理院……),所有制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公办、民办、公助民办、公办民营),国家对不同类别养老机构的建立与管理有不同的要求,各类机构也对自己的发展有明确的目标。
我国目前已有各类养老机构38060个,拥有床位266.2万张,收养各类人员210.9万人。但是,养老床位总数仅占全国老年人口的1.59%,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3%的水平。保障面相对较小,服务项目偏少。此外,由于缺乏科学的规划指导,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布局不合理,既存在“一床难求”,也存在“床位闲置”现象。全国老龄办政策研究部主任吴秋风说,眼前的养老床位只能是杯水车薪。
(二)我国养老机构发展中的法律瓶颈
养老机构的相关法律的健全是养老机构未来发展的保障。然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法律位阶低。目前,我国对养老机构设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由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其法律位阶过低。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与社会现实的需要相脱离。依据1999年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第19条至第21条的规定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第16条和第21条的规定,民营养老机构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应该是分离的,而现实中民营养老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受政府的制约。
第三,法律规定的内容太宽泛。《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共29条,更多的体现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设有不同的福利机构,如养老院、孤儿院等,但我国法律并没有针对不同类型的福利机构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四、 法律法规过多的强调养老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且严格审批制度。《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共五章29条,从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第三章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到第五章附则都在规定福利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却少提及甚至未提及其应该享有怎样的权利。该《办法》还对审批和管理做了细致的规定。这些使得老年机构从审批到运行都受到很大约束,这就从法律上制约了我国养老机构的发展。
三、完善相关法律,促进养老机构发展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制约了养老机构的发展,而人口老龄化的社会现实又需要我们大力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提高相关法律的位阶。将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内容完全纳入到法律保障体系中进行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该法,提高法律位阶。
其次,法律规定与现实相结合。对现实中阻碍养老机构发展的错误做法法律要予以禁止,正确的做法法律要予以保护和支持。这样既填补了法律的空缺,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也杜绝了社会中的不良做法,为养老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和社会环境。
再次,细化法律规定。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总的原则性规定下,针对养老机构自身的特点制定独立、完整的法律法规。
最后,在法律中增加权利一章,给予养老机构适当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过重得强调义务和责任,本身就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均衡的原则。
参考文献:
[1]银发之痛.新财经,2010(06).
[2]付涛.人口老龄化与中国的养老压力.现代经济信息.
[3]林宝,张妍.中国人口老龄化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论.社会工作理论探究,2010(9).
[4]周云,陈为灼.我国养老机构的现状研究.人口学刊,2007(4).
(作者简介:朱晓琳(1984-),女,山东日照人,曲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法学研究。)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6.96%。自此我国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且还在快速发展,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并随着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弱化,未来我国社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养老负担增加。积极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负担的重要途径。
一、人口老龄化与养老现状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态势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预测,二十一世纪中国人口老龄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快速人口老龄化阶段(2001—2020)。这一阶段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年均增速超过3%,远远快于总人口的增长速度。第二阶段是加速人口老龄化阶段(2021—2050)。这一阶段人口老龄化将进一步加速。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将推进到30%以上。第三阶段是稳定的重度老龄化阶段(2051—2100)。这一阶段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规模将稳定在3—4亿,老龄化水平基本稳定在31%左右,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占老年人总人口的比重将保持在25%—30%,进入一个高度老龄化的平台期。
与其他老龄化社会的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又有着自己的特点。第一,老龄化速度快。1990年,我国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5.57%,2000年老年人口比例为6.69%,到2005年增至9.07%。从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的老年人口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第二,高龄化现象在逐渐呈现。目前,我国高龄老人(80岁及以上)每年以4.5%的速度快速增长。据联合国预测,2050年我国的高龄人口将达到1.03亿。第三,老年人口基数庞大。我国是世界人口大国,老年人口原有数量较其他国家就很多。第四,城乡间老龄化程度差距大,农村老龄化形式更严峻。根据《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我国农村老年人口数为15989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73.4%。
(二)严峻的养老压力
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最大问题是养老问题。我国是一个宗族思想浓厚的国家,“养儿防老”的观念形成了家庭养老的传统养老模式。但是,现在这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却在不断退化。
由于我国8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逐渐形成了“4·2·1”模式(即一个家庭中一对夫妻要赡养4位老人,抚养1个孩子)的家庭结构形式。在“4·2·1”家庭模式下,两个成年人要抚养1个孩子,赡养4位老人,必然导致老年人在经济来源,生活照料、精神慰籍等各方面都难以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我国的“空巢”家庭(因子女长期在外出而使老人独居)也在与日俱增,在这种家庭中,老年人的养老更难以保障,大多处于经济贫困,生活环境差,情感压抑的状态。
二、我国养老机构发展中的法律瓶颈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将会有大规模的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要由社会来负担,由此看来,发展我国的养老机构是现实的需要。
(一)我国养老机构的现状
我国的养老机构属于社会福利机构的一种,它的建立与管理由政府民政部门指导和监督。
目前,我国的养老机构的名称繁多(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人院、福利院、老年护理院……),所有制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公办、民办、公助民办、公办民营),国家对不同类别养老机构的建立与管理有不同的要求,各类机构也对自己的发展有明确的目标。
我国目前已有各类养老机构38060个,拥有床位266.2万张,收养各类人员210.9万人。但是,养老床位总数仅占全国老年人口的1.59%,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3%的水平。保障面相对较小,服务项目偏少。此外,由于缺乏科学的规划指导,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布局不合理,既存在“一床难求”,也存在“床位闲置”现象。全国老龄办政策研究部主任吴秋风说,眼前的养老床位只能是杯水车薪。
(二)我国养老机构发展中的法律瓶颈
养老机构的相关法律的健全是养老机构未来发展的保障。然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法律位阶低。目前,我国对养老机构设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由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其法律位阶过低。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与社会现实的需要相脱离。依据1999年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第19条至第21条的规定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第16条和第21条的规定,民营养老机构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应该是分离的,而现实中民营养老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受政府的制约。
第三,法律规定的内容太宽泛。《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共29条,更多的体现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设有不同的福利机构,如养老院、孤儿院等,但我国法律并没有针对不同类型的福利机构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四、 法律法规过多的强调养老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且严格审批制度。《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共五章29条,从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第三章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到第五章附则都在规定福利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却少提及甚至未提及其应该享有怎样的权利。该《办法》还对审批和管理做了细致的规定。这些使得老年机构从审批到运行都受到很大约束,这就从法律上制约了我国养老机构的发展。
三、完善相关法律,促进养老机构发展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制约了养老机构的发展,而人口老龄化的社会现实又需要我们大力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提高相关法律的位阶。将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内容完全纳入到法律保障体系中进行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该法,提高法律位阶。
其次,法律规定与现实相结合。对现实中阻碍养老机构发展的错误做法法律要予以禁止,正确的做法法律要予以保护和支持。这样既填补了法律的空缺,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也杜绝了社会中的不良做法,为养老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和社会环境。
再次,细化法律规定。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总的原则性规定下,针对养老机构自身的特点制定独立、完整的法律法规。
最后,在法律中增加权利一章,给予养老机构适当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过重得强调义务和责任,本身就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均衡的原则。
参考文献:
[1]银发之痛.新财经,2010(06).
[2]付涛.人口老龄化与中国的养老压力.现代经济信息.
[3]林宝,张妍.中国人口老龄化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论.社会工作理论探究,2010(9).
[4]周云,陈为灼.我国养老机构的现状研究.人口学刊,2007(4).
(作者简介:朱晓琳(1984-),女,山东日照人,曲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