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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群体性事件是公众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非制度化参与行为,它是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的表现。近年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其中以抵制污染類邻避设施建设为直接目标的邻避型群体性事件更是表现激烈。这类事件的频发揭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问题,也推动着政府决策向民主化方向发展。本文试图结合国内近年频发的邻避型群体性事件,从事件现状、生成机制,冲突治理等方面分析公民参与在政府决策过程的重要性。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邻避 公民参与
基金项目:本研究成果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作者简介:陈寅瑛,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43-02
自改革的全面推进,我国社会已进入了一个双重的转型时期。现代化进程往往伴随着效率、公平、人口、资源等社会矛盾凸显,社会利益分化、社会冲突升级。政府的公共治理将直接决定这一时期社会矛盾的激化或缓和,而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是民主政治的逻辑起点和核心内容。
一、邻避设施与邻避型群体性事件
城镇化的高速推进带来居民对城市中基础性设施和大型工业生产项目的需求激增。其中一类设施在为社会全体带来正外部性的同时,也为设施建设地的周边公民产生负的外部性影响,这类设施被称为邻避设施。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信息传播渠道的增加,邻避设施的建设引发了一系列群体抗争现象。因此类设施建设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即邻避型群体性事件。
二、我国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及特点
(一)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现状
2014年的社会蓝皮书指出,近年各种社会矛盾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年均数量在万起以上。其中环境群体性事件多发,每年正以30%的速度上升。 因邻避设施建设引起的事件在近几年中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期。仅因垃圾焚化厂建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就在北京、上海、深圳、江苏、广州、杭州等地发生;PX化工项目建设更是在厦门、宁波、成都、昆明等地引起大规模反抗。在地域上,此类事件主要集中在发展较快、经济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但也有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
(二)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邻避型群体性事件除了具有一般群体性事件所具有的特征,如形式多样性、抗争性、表现方式激烈之外,还存在以下特征:
邻避型群体性事件是一项直接针对政府的群体行动。邻避设施建设的公共决策其实质是调节设施受益者和损失承担者的矛盾。但受益者一方的群体数量大、指向不明确。而政府作为邻避设施的建造者,往往被设施负外部性的承担居民视为其利益损害的直接行为者。不同于其他群体性事件,政府不再是第三方,而既是事件的形成因素,也是事件的针对目标,更是事件的后期治理者。
参与人员有高度同质性。相比于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邻避型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者具有更高的同质性。在空间上,他们聚集于设施建设地附近;在文化特征上,他们长期居住于某一区域,具有相近的区域文化;在利益诉求上,他们的要求集中表现为停止邻避设施的建设、迁址或更高的利益补偿。这使得他们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聚集,具有更加持久的结构,并获得社会高的度关注,对政府公共决策产生高度压力。
参与人员的诉求具有广泛性和一定合理性。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利益诉求是集中和明确的,民众因居住环境恶化对自身健康和财产产生损害而做出反抗或要求补偿,是一种自救性的维权活动。群众的利益诉求还体现在征地补偿、人身损害赔偿、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和参与环境治理等,具有一定的广泛性。
三、邻避型群体事件生成机制分析
邻避型群体事件的频发往往有着深刻的原因,它并不是群众无理的感情宣泄。“冲突源——主体利益受损——主体不满意感产生——否定性言语产生——疏导不利——否定性行为产生”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本逻辑。 究其本质是设施附近居民权益受到侵害,而现有表达渠道无法满足其利益诉求,具有相近利益诉求的居民便通过聚集的方式扩大群体的影响力。
(一)公民角度
1.公民权益的现实损害。邻避设施的建设在促进经济发展或满足大部分人公共设施需求时,也在客观上侵害了小部分公民权益。污染类和风险聚集类邻避设施主要损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引发生存忧虑;心理不悦类和污名化类邻避设施则主要损害公民的经济利益导致冲突。利益的矛盾最终触发当地集体抗议行为的发生。
2.负外部性的分摊不公。邻避设施的正外部性由较大范围内的民众所共享,而负外部性由设施附近的居民所承担,负外部性在公民中的分摊是不均的。随着居民对生活品质的追求,经济补偿适用性是有限的。财政资金无法完全适用因市场失灵的传统经济与管制手段。 利益共享和损失承担的冲突易形成居民的“受害人心理”,促使公民抗议行为。
(二)政府角度
1.政府公信力的缺失。转型社会中邻避冲突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社会信任缺失。其中,公民与政府间的信任是首要因素。政府作为邻避设施建设的发起者,公信力的缺失易使利益相关群体产生不安全和不公平感。如厦门PX事件、五常变电站等项目从立项、用地、环评都符合程序,但仍因群众的反对停建。广东省省情调研中心调查显示,即使垃圾焚烧发电厂通过专家环评,98.5%的受访居民仍表示不信任。
2.制度化表达渠道的不畅。利益损害及邻避心理带来的心理不公平感使得公民聚集寻求补偿或要求停止设施建设。处于弱势一方的公民首先会通过制度化渠道,如双方谈判、司法等途径表达诉求。在政府追求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改善,甚至领导个人绩效的时候,政府易存在立场偏差,使制度化渠道成为特殊群体的工具,失去矛盾调解的作用。 我国多数公共决策是政府“自上而下”的形式。制度化表达渠道的不畅使公民的政治参与停留在较低水平,在利益表达未果的情况下,公民转向非制度化的途径表达诉求。
(三)社会角度
社会自我调节机制的薄弱。中国行政与政治体制的变革必然要求社会机制的不断更新。而我国政府现阶段的自上而下的决策主导限制了社会自治组织孕育和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组织无论在数量和发展水平上都有所欠缺。社会调节的长期缺失使公民对政府形成一种依赖,一旦发生群体利益冲突,政府也成为了群体事件的矛盾焦点。
四、民主政治建设下的邻避冲突治理
政府的决策过程是否包含公民的参与,公众利益是否得到有效调节,从决定了公共政策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可行性。我国邻避设施在规划阶段的公众参与不足导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冲突不断,这就必然要求政府转换视角,从群体性事件产生来源探讨事件处理对策。
(一)推动“五位一体”建设
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为内容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这为公民制度化参与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精神力量和制度基础。生态文明建设更是为解决现阶段的邻避冲突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指导。所以,从总体建设角度理解和推进政治参与的发展是民主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构建完善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社会“安全阀”机制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采纳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旨在协调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以及群体之间不同的利益要求,减少和化解不断积聚的不满和冲突因素,使个人和群体的不满情绪及时得到疏导。” 正如马克思所提出,利益是个人行为的内在逻辑,权利意识的增强是邻避运动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
在邻避冲突中,设施负外部性的影响群体明确且集中。对这一群体的不满情绪加以疏导和管理,是预防和处理此类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措施。政府需根据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平衡协调以防止矛盾的过度聚集导致社会秩序的破坏。
(三)完善社会环保参与机制
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科学发展观”到十八大的“生态文明建设”,这些理念充分显示了我们党在环境保护方面高度的责任感。但政治理念的实现有赖于整个社会是否参与到公共决策中。
完善社会环保参与机制,在政府层面,依赖于政府信息的透明程度,参与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颁布已初步显示将公民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参与权纳入法定权利的趋势。但在公民参与权的内容、参与评价的范围、听证主体设置、司法保障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在社会层面,社会环保机制的完善依赖于社会团体组织的发展。社会环保组织能以更灵活、专业地方式参与到涉及环保事务的公共决策中。但政府在培育和鼓励环保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同时,也需增强社会组织的独立主体地位,其定位是政府体系和市场体系之外的“社会减压阀”,而非依附于政府。
(四)引入第三部门评价机制
在我国城市建设中,政府居于决策的主导地位,而由于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特殊性,政府不是中立的第三方,而是设施建设决策的决策者和群体事件的针对目标。在政府公信力缺失的情况下,引入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的第三部门对政府的政策进行客观的评估和判断将有助于决策的科学化,获得社会的认可度。社会信任的缺失使得诸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失去效果,第三方部门的独立性更易得到双方信任,缓解矛盾冲突。
五、结语
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并不是单纯的非理性集体行动,无论从公民角度还是政府角度分析,邻避冲突都具有内在的动力因素。邻避设施的规划涉及多方群体利益协调,有序的公众参与在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的公共决策中不应该被忽视。
虽然公众参与并非万能,其实践也可能增加公共决策成本,但合理的制度设计能够弥补其中的不足。将公民非制度化的维权行为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引导公众的有序参与是我们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之一。参与式民主理念在公共事务中的应用和深化,也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选择。
注释:
李培林、陈光金、张翼.社会蓝皮书:2014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106-129.
朱力.中国社会风险解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性质.学海.2009(1).69-78.
汤汇浩.邻避效应:公益性项目的补偿机制与公民参与.中国行政管理.2011(7).111-114.
何羿、赵智杰.环境影响评价在规避邻避效应中的作用与问题.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 (11).1056-1063.
朱力.中国社会风险解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性质.学海.2009 (1).69-78.
吴增基、吴鹏森、苏振芳.现代社会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346.
梁亚荣、陈利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民参与权的保障——兼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3).
参考文献: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李图强.现代公共行政中的公民参与.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3]麻宝斌.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群体性政治参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4]陶鹏、童星.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及其治理.南京社会科学.2010(8).
[5]张乐、童星.“邻避”行动的社会生成机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 (1).
[6]刘娜娜.由环境群体性事件看我国参与式民主建设.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 (2).
[7]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邻避 公民参与
基金项目:本研究成果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作者简介:陈寅瑛,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43-02
自改革的全面推进,我国社会已进入了一个双重的转型时期。现代化进程往往伴随着效率、公平、人口、资源等社会矛盾凸显,社会利益分化、社会冲突升级。政府的公共治理将直接决定这一时期社会矛盾的激化或缓和,而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是民主政治的逻辑起点和核心内容。
一、邻避设施与邻避型群体性事件
城镇化的高速推进带来居民对城市中基础性设施和大型工业生产项目的需求激增。其中一类设施在为社会全体带来正外部性的同时,也为设施建设地的周边公民产生负的外部性影响,这类设施被称为邻避设施。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信息传播渠道的增加,邻避设施的建设引发了一系列群体抗争现象。因此类设施建设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即邻避型群体性事件。
二、我国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及特点
(一)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现状
2014年的社会蓝皮书指出,近年各种社会矛盾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年均数量在万起以上。其中环境群体性事件多发,每年正以30%的速度上升。 因邻避设施建设引起的事件在近几年中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期。仅因垃圾焚化厂建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就在北京、上海、深圳、江苏、广州、杭州等地发生;PX化工项目建设更是在厦门、宁波、成都、昆明等地引起大规模反抗。在地域上,此类事件主要集中在发展较快、经济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但也有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
(二)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邻避型群体性事件除了具有一般群体性事件所具有的特征,如形式多样性、抗争性、表现方式激烈之外,还存在以下特征:
邻避型群体性事件是一项直接针对政府的群体行动。邻避设施建设的公共决策其实质是调节设施受益者和损失承担者的矛盾。但受益者一方的群体数量大、指向不明确。而政府作为邻避设施的建造者,往往被设施负外部性的承担居民视为其利益损害的直接行为者。不同于其他群体性事件,政府不再是第三方,而既是事件的形成因素,也是事件的针对目标,更是事件的后期治理者。
参与人员有高度同质性。相比于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邻避型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者具有更高的同质性。在空间上,他们聚集于设施建设地附近;在文化特征上,他们长期居住于某一区域,具有相近的区域文化;在利益诉求上,他们的要求集中表现为停止邻避设施的建设、迁址或更高的利益补偿。这使得他们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聚集,具有更加持久的结构,并获得社会高的度关注,对政府公共决策产生高度压力。
参与人员的诉求具有广泛性和一定合理性。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利益诉求是集中和明确的,民众因居住环境恶化对自身健康和财产产生损害而做出反抗或要求补偿,是一种自救性的维权活动。群众的利益诉求还体现在征地补偿、人身损害赔偿、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和参与环境治理等,具有一定的广泛性。
三、邻避型群体事件生成机制分析
邻避型群体事件的频发往往有着深刻的原因,它并不是群众无理的感情宣泄。“冲突源——主体利益受损——主体不满意感产生——否定性言语产生——疏导不利——否定性行为产生”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本逻辑。 究其本质是设施附近居民权益受到侵害,而现有表达渠道无法满足其利益诉求,具有相近利益诉求的居民便通过聚集的方式扩大群体的影响力。
(一)公民角度
1.公民权益的现实损害。邻避设施的建设在促进经济发展或满足大部分人公共设施需求时,也在客观上侵害了小部分公民权益。污染类和风险聚集类邻避设施主要损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引发生存忧虑;心理不悦类和污名化类邻避设施则主要损害公民的经济利益导致冲突。利益的矛盾最终触发当地集体抗议行为的发生。
2.负外部性的分摊不公。邻避设施的正外部性由较大范围内的民众所共享,而负外部性由设施附近的居民所承担,负外部性在公民中的分摊是不均的。随着居民对生活品质的追求,经济补偿适用性是有限的。财政资金无法完全适用因市场失灵的传统经济与管制手段。 利益共享和损失承担的冲突易形成居民的“受害人心理”,促使公民抗议行为。
(二)政府角度
1.政府公信力的缺失。转型社会中邻避冲突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社会信任缺失。其中,公民与政府间的信任是首要因素。政府作为邻避设施建设的发起者,公信力的缺失易使利益相关群体产生不安全和不公平感。如厦门PX事件、五常变电站等项目从立项、用地、环评都符合程序,但仍因群众的反对停建。广东省省情调研中心调查显示,即使垃圾焚烧发电厂通过专家环评,98.5%的受访居民仍表示不信任。
2.制度化表达渠道的不畅。利益损害及邻避心理带来的心理不公平感使得公民聚集寻求补偿或要求停止设施建设。处于弱势一方的公民首先会通过制度化渠道,如双方谈判、司法等途径表达诉求。在政府追求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改善,甚至领导个人绩效的时候,政府易存在立场偏差,使制度化渠道成为特殊群体的工具,失去矛盾调解的作用。 我国多数公共决策是政府“自上而下”的形式。制度化表达渠道的不畅使公民的政治参与停留在较低水平,在利益表达未果的情况下,公民转向非制度化的途径表达诉求。
(三)社会角度
社会自我调节机制的薄弱。中国行政与政治体制的变革必然要求社会机制的不断更新。而我国政府现阶段的自上而下的决策主导限制了社会自治组织孕育和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组织无论在数量和发展水平上都有所欠缺。社会调节的长期缺失使公民对政府形成一种依赖,一旦发生群体利益冲突,政府也成为了群体事件的矛盾焦点。
四、民主政治建设下的邻避冲突治理
政府的决策过程是否包含公民的参与,公众利益是否得到有效调节,从决定了公共政策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可行性。我国邻避设施在规划阶段的公众参与不足导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冲突不断,这就必然要求政府转换视角,从群体性事件产生来源探讨事件处理对策。
(一)推动“五位一体”建设
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为内容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这为公民制度化参与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精神力量和制度基础。生态文明建设更是为解决现阶段的邻避冲突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指导。所以,从总体建设角度理解和推进政治参与的发展是民主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构建完善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社会“安全阀”机制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采纳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旨在协调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以及群体之间不同的利益要求,减少和化解不断积聚的不满和冲突因素,使个人和群体的不满情绪及时得到疏导。” 正如马克思所提出,利益是个人行为的内在逻辑,权利意识的增强是邻避运动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
在邻避冲突中,设施负外部性的影响群体明确且集中。对这一群体的不满情绪加以疏导和管理,是预防和处理此类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措施。政府需根据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平衡协调以防止矛盾的过度聚集导致社会秩序的破坏。
(三)完善社会环保参与机制
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科学发展观”到十八大的“生态文明建设”,这些理念充分显示了我们党在环境保护方面高度的责任感。但政治理念的实现有赖于整个社会是否参与到公共决策中。
完善社会环保参与机制,在政府层面,依赖于政府信息的透明程度,参与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颁布已初步显示将公民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参与权纳入法定权利的趋势。但在公民参与权的内容、参与评价的范围、听证主体设置、司法保障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在社会层面,社会环保机制的完善依赖于社会团体组织的发展。社会环保组织能以更灵活、专业地方式参与到涉及环保事务的公共决策中。但政府在培育和鼓励环保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同时,也需增强社会组织的独立主体地位,其定位是政府体系和市场体系之外的“社会减压阀”,而非依附于政府。
(四)引入第三部门评价机制
在我国城市建设中,政府居于决策的主导地位,而由于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特殊性,政府不是中立的第三方,而是设施建设决策的决策者和群体事件的针对目标。在政府公信力缺失的情况下,引入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的第三部门对政府的政策进行客观的评估和判断将有助于决策的科学化,获得社会的认可度。社会信任的缺失使得诸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失去效果,第三方部门的独立性更易得到双方信任,缓解矛盾冲突。
五、结语
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并不是单纯的非理性集体行动,无论从公民角度还是政府角度分析,邻避冲突都具有内在的动力因素。邻避设施的规划涉及多方群体利益协调,有序的公众参与在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的公共决策中不应该被忽视。
虽然公众参与并非万能,其实践也可能增加公共决策成本,但合理的制度设计能够弥补其中的不足。将公民非制度化的维权行为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引导公众的有序参与是我们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之一。参与式民主理念在公共事务中的应用和深化,也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选择。
注释:
李培林、陈光金、张翼.社会蓝皮书:2014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106-129.
朱力.中国社会风险解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性质.学海.2009(1).69-78.
汤汇浩.邻避效应:公益性项目的补偿机制与公民参与.中国行政管理.2011(7).111-114.
何羿、赵智杰.环境影响评价在规避邻避效应中的作用与问题.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 (11).1056-1063.
朱力.中国社会风险解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性质.学海.2009 (1).69-78.
吴增基、吴鹏森、苏振芳.现代社会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346.
梁亚荣、陈利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民参与权的保障——兼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3).
参考文献: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李图强.现代公共行政中的公民参与.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3]麻宝斌.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群体性政治参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4]陶鹏、童星.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及其治理.南京社会科学.2010(8).
[5]张乐、童星.“邻避”行动的社会生成机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 (1).
[6]刘娜娜.由环境群体性事件看我国参与式民主建设.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 (2).
[7]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