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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再跟妈妈生活了,因为她打我很厉害。”——世界第一个儿童保护组织的建立
这是10岁的小女孩玛丽·艾伦于1874年在法庭上的供词:
我的名字叫玛丽·艾伦·麦考马克。我不知道自己几岁了。我的妈妈爸爸都去世了。我不记得自己除了和麦考马克一家住,还在其他什么地方住过。我称麦考马克夫人为妈妈。我只有过一双鞋,但是我不记得是什么时候了。在冬天,我没有鞋穿,也没有袜子穿。我不能出麦考马克家的家门,除了晚上可以在院子里玩一下……我也不能和任何小朋友玩。妈妈(麦考马克夫人)几乎每天都抽打我……抽打的鞭子总是在我身上留下紫黑色的印子。现在我的脑袋上还有妈妈抽打的两个紫黑色的印子。在我的左额上还有妈妈用剪刀留下的伤口。她用剪刀打我、剪我。在我的记忆中,从来没有人亲过我,妈妈也从没有亲过我。妈妈从来没有让我坐在怀里,抚摸过我。我从不敢跟任何人说话,因为妈妈会打我。我身上从来没有穿过比现在更多的衣服。我在家里看到过袜子和其他的衣服,但是我不能穿。妈妈一出门,我就要被锁在卧室里……我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打。妈妈打我的时候,从来不会说原因。我不想再跟妈妈生活了,因为她打我很厉害。在我记忆中,我从来没有到街上去玩过。
世界上成立的第一个完全服务于儿童保护的组织于1875年诞生在美国的纽约市,它名为“纽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在此之前,美国的儿童保护没有什么系统性,主要是依赖法律对不负责任的父母的惩处和对有问题的家庭的干预,还有像救济院以及孤儿院等机构。
故事发生在1873年。一位名叫埃塔·维勒的宣教士从一位妇女那里听到有一个小女孩长期被鞭打,并且经常被独自关在黑暗的屋子里。维勒夫人决定调查这件事,并且营救这位名叫玛丽·艾伦的小女孩。她去找警察,但是警察说没有证据他们也不能做什么。她又去找慈善机构,但是慈善机构也无权把孩子从这个家庭带走。经过三个月徒劳无功的努力,维勒夫人已经想不出什么主意了。她曾经多次想过去找一位叫亨利·伯格的人。因为亨利·伯格是“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的创建人,所以维勒夫人在犹豫找他是否恰当。一个很有意思的事实是,当时在美国已经有了防止虐待动物法,却没有防止虐待儿童法。当维勒夫人最终鼓起勇气去找伯格的时候,事情的转机出现了。伯格听了维勒夫人的陈述,很快去咨询他的律师埃尔布里奇·格里,并说:“不能再浪费时间了,请告诉我要怎么做。”
格里律师很聪明地用了一个当时很少使用的法律条款,从而为把玛丽·艾伦从麦考马克家中带走找到了法律依据。这些有责任感的关键人物营救孩子的动作非常迅速:在维勒夫人报告给伯格的48小时之内,调查展开了,诉状写好了,保护性地把孩子营救走了,给孩子的暂时住处安排好了,并且一项犯罪指控也正在准备之中。
玛丽·艾伦的故事迅速地成为了报纸的头条,包括像《纽约时报》这样重要的报纸。法庭的审判因此成为了社会和媒体的焦点。最终,麦考马克被判处一年监禁。可是,好心人对玛丽的营救和帮助并没有就此结束。因为玛丽没有亲戚,法官宣布把她放在一个无家可归儿童机构。但是,维勒夫人认为这对玛丽不好,因此向法官建议,让自己的母亲安吉尔夫人来照顾玛丽。法官同意了。安吉尔夫人去世之后,她的另一个孩子继续承担起照顾玛丽的责任。玛丽后来拥有了一个幸福的童年,并在24岁结婚后,把自己的第一个孩子命名为埃塔,以纪念营救她的埃塔·维勒夫人。玛丽·艾伦最终活到92岁,她的两个女儿后来上了大学,成为了教师。维勒夫人的坚持不懈让玛丽的故事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格里律师和亨利·伯格也没有因为成功营救了玛丽·艾伦而停止他们的工作。虽然当时在纽约和其他各州已经有很多很好的慈善机构来接受和照顾有需要的孩子,并且有很多宗教机构也设立有医院和庇护所,可是却没有专门的机构来保护那些受到残酷虐待、无力帮助自己的孩子,同时把那些实施虐待的人绳之以法。于是,格里律师和亨利·伯格考虑建立一个保护儿童的非政府组织。因为伯格是“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的创立者,而格里则是该协会的律师,于是他们很自然地把保护动物的经验和模式应用在了保护儿童上面。同时,他们的工作得到了当时纽约一些颇有影响力的人士的支持。1874年12月,“纽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正式建立。约翰·怀特,一位退休的商人,成为了该组织的第一任会长。
玛丽·艾伦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一个人的努力,往往很难改变历史的轨迹。但是,如果这个人在恰当的时候,坚持做了一件恰当的事情,这个人的努力就可能成为一个划时代大事件的里程碑。在儿童保护的历史上,埃塔·维勒夫人就是这样一个人。其实,她当时只是听说有一个这样的小女孩遭受虐待,但是,这件事情使她产生一种责任感。在她几次访问玛丽的家,最终看到那个因为长期遭受虐待而变得瘦小虚弱、衣衫单薄的玛丽后,她写道:
“我没有跟孩子讲话就离开了。直到三个月后营救到她,我再没有见到过她。但是我走的时候,却很坚定地相信,依靠仁慈上天的帮助,我一定要把她从她悲惨的生活中救出来。”
这个信念,让维勒夫人在几个月的奔波依然徒劳无功时坚持下来,并帮助玛丽在一个幸福的家庭长大成人。
当然,玛丽·艾伦事件之所以最终促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儿童保护组织建立,还因为有很多负责任、有良知的人的帮助,尤其是社会上层人士的鼎力相助。伯格先生和格里律师就是这样的人。格里律师于1837年出生在一个显赫的家庭。他的爷爷(也是叫埃尔布里奇·格里)曾签署过《独立宣言》,并且曾在詹姆士·麦迪逊政府中任副总统。格里律师在玛丽·艾伦事件、“纽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的建立以及儿童保护的一系列立法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第一届会长怀特于 1879年病逝之后,格里担任会长,直到1901年退休。格里运用自己法律专业的优势,让一系列儿童保护措施立法,比如大街上的乞讨儿童的问题,以及儿童不得出入成人娱乐场所等。正是因为有像格里律师这样既有专业知识,又有影响力的社会网络的上层人物的帮助,再加上他们对儿童保护锲而不舍的责任心,才让美国的儿童保护有了一个如此良好的开端。 此外,媒体,尤其是像《纽约时报》这样的大媒体,对玛丽·艾伦事件的关注和报道也唤起了民众对儿童保护的关注和参与。在美国的儿童保护历史上,我们能够一次又一次地看到媒体起的关键作用。
美国儿童保护和福利——从民间过渡到政府
和美国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在儿童保护领域,也是先从民间开始,直到后来政府越来越多地参与,并成为主导。随着“纽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于1875年建立,到1922年美国已经有300家非政府的儿童保护组织。1899年,世界上第一个“青少年法庭”在芝加哥建立,并且迅速席卷到全国——到1919年,美国只有三个州没有青少年法庭,之后很快这三个州也建立了青少年法庭。尽管设计者们的初衷是希望通过青少年法庭来处理青少年违法的案件,但是从一开始,青少年法庭就在干预虐待和忽视案件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今天,青少年法庭成为了美国儿童保护系统的主要部门之一。
19世纪到20世纪初,美国的儿童保护机构大部分都是非政府性质的。但是,20世纪开始,民众开始呼吁政府参与到儿童保护中来,因为人们逐渐认识到,只有政府参与,系统的、高质量的以及覆盖全国每一个地方的儿童保护才会成为可能。1912年儿童局的建立是联邦政府参与到儿童保护的破冰行动。儿童局建立之初的任务是“调查和报告所有关于儿童福利的事情,以及各个阶层的儿童生活状况,主要包括婴儿死亡率、出生率、孤儿院、青少年法庭、遗弃、危险行业、儿童事故和疾病、雇佣以及一切涉及到儿童的立法……”。收集和掌握有关儿童的真实生存状况是一个国家开始儿童保护工作最基本和重要的工作。在设立之初,儿童局还开展了一项非常有效的工作,那就是分发有关照顾孩子的小册子给父母,包括像“婴儿照料”以及“你的孩子——从一岁到六岁”这样的册子,这些册子被分发到上百万的家庭中。父母们学习到教育孩子的知识,同时成千上万的母亲们开始写信给儿童局寻求建议,儿童局的工作人员,包括局长,都亲自给这些母亲们回信。到1929年,儿童局估计,他们分发的小册子中的信息,让美国出生的1/2的婴儿受益。儿童局成立的早期,在民众中分发了大量有关儿童健康幸福的刊物。
美国儿童局成立至今,为美国儿童和家庭的福祉作出了巨大贡献。现在,它每年的财政经费大概有80亿美元,其工作的重点是通过各种项目,扶植家庭、减少虐待和疏忽照顾儿童的状况,当虐待和忽视儿童发生时,履行保护儿童的责任,并且通过领养或收养等方式,保证美国儿童和青少年都能有一个永久的家庭或家庭联系。目前,美国儿童局的工作范围包括:给联邦法律、政策提供指导,拨款帮助各州的儿童福利系统,给优秀的研究和项目资助,给儿童福利服务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跟踪儿童福利服务状况,以及分享研究结果,帮助专业人员提升他们的儿童服务。
因为儿童局在成立之初对婴儿及孕产妇死亡率的研究,第一个由联邦拨款的儿童福利项目诞生了:谢伯——陶纳法案。这个法案提供资金,帮助州发展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服务。此法案的历史意义在于,它打破了美国的传统——在法律上拒绝为福利项目使用联邦拨款。
20世纪30年代,由于美国经济大萧条,非政府儿童保护机构因为慈善资金来源大大削减,而纷纷关门。这个时候,联邦政府在儿童保护领域的工作开始大幅兴起。1935年,为了摆脱经济萧条,“罗斯福新政”颁布一系列政策,包括具有历史意义的“社会安全法案”。社会安全法案里面就有儿童援助计划,此计划为贫困家庭提供了数百万美金的援助。各州如果想要申请此拨款,就必须提供其儿童援助计划,按照要求使用拨款。通过资金拨款的杠杆,联邦政府成功地引导了州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帮助州政府更加重视儿童保护。
美国在20世纪早期,关于儿童保护的立法就已经非常完备了。1910年,罗斯韦尔·麦克里对各州的儿童保护法律作了一次调查。1910年,美国所有的州已经把儿童性骚扰列为犯罪,几乎所有的州对抛弃和不抚养孩子都有法律犯罪条款制约。很有意思的是从各州制定的一些很细致的法律条款,可以看到当时人们对儿童保护考虑的周密程度。比如说禁止儿童出入赌博和打牌场所,以及成人娱乐场所(如舞厅),禁止向儿童出售香烟,限制儿童在马戏团及其他公共场合表演等等。
从20世纪70年代到现在:政府主导的儿童保护
在60、70年代,虐待儿童问题在美国激起了强烈的关注。其起源是因为亨利·坎普为首的医生于1962年发表的一篇名为《被虐儿童综合征》的文章。作为儿科医生的坎普在行医期间,对来就医的很多儿童身上莫名其妙的伤感到苦恼。他对人们编造出来的种种孩子受伤的借口感到无法忍受。坎普和另一位医生曾经在1959年的一次演讲中告诫同行们,不要情绪化地认为父母不会伤害自己的孩子。经过一年的对美国医生以及律师的调查,以亨利·坎普为首的医生在《被虐儿童综合征》这篇文章中,描写出了被虐儿童的种种症状:“被虐儿童综合征可能发生在任何年龄,但总体来说是三岁以下的孩子……被虐儿童综合征的最大特点就是临床发现和家长提供的历史不相符。当孩子在医院或者是一个安全的环境时,不论是软组织还是骨头都没有新伤的事实,让这个‘被虐儿童综合征’诊断更加有份量……”
坎普等医生的研究和报告不仅给医学界以提醒,让为孩子看病的医生们加入到虐待儿童的诊断和报告中来,还引起了媒体对虐待儿童问题的关注,很多大报纸和杂志,像《新闻周刊》《家长杂志》等都参与到此类问题的报道中,并引用《被虐儿童综合征》中的发现。媒体和刊物的报道,激起了大众和专业人士对虐待儿童问题的关注。1962年,美国儿童局召开了两次会议,讨论如何更好地帮助各州应对虐待儿童的问题。坎普医生和另一位倡导儿童保护的核心人物文森特·得·弗朗西斯都参加了会议,并且建议各州立法,要求医生们将有虐待儿童嫌疑的情况报告给警察或儿童福利机构。这些会议是美国虐待儿童报告法的开始。1963年,有四个州制定了虐待儿童报告法,到1967年,所有的州都确定了虐待儿童报告法。并且,强制报告的范围从医生扩展到所有可能了解到虐待儿童信息的专业人士,像老师、社工、婚姻咨询师、律师等等。如果知情不报,法律将会给予惩罚。比如在美国学校里,如果老师发现小孩身上有可疑伤口,或者小孩不小心说出来自己在家里挨打了,老师都要仔细询问孩子,并将此事上报。正如这篇报道所言: “在美国,虐童者很容易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任何一个公民都可通过报告事件的方式向地方法律执行机构或社会服务机构发起对孩子虐待或忽视的调查。而且这种举报几乎是不需要什么证据的,只要“有理由怀疑”就可以。大部分州要求,接到这类举报必须在24小时之内开展调查。同时,鼓励孩子倾诉的‘说出来,安安全全的’也是在各个学校进行教育的项目。”
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CAPTA法案)。该法案授权联邦拨款来帮助州更好地应对虐待、疏忽和性骚扰案件,尤其是调查和报告环节。想要获得CAP? TA拨款的州,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比如说此州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必须对接收到的虐童报告进行非犯罪调查核实,并通过保护性监护对孩子及时地进行保护等等。在1973年的时候,只有三个州满足CAPTA拨款的所有规定,很多社区的儿童保护系统都没有条理。但是几年的时间,几乎所有的州都能达到这些规定的要求。为了响应CAPTA法案,儿童保护机构在各州相继建立起来,对虐童嫌疑案件进行调查。
现在,美国各州都建有儿童保护服务机构(CPS)这样的政府部门,24小时接受虐待儿童的举报。曾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儿童保护服务部进行社工硕士实习的周舒介绍了这类部门的工作流程:
第一步:受理举报
CPS规定,只有接到举报电话才会立案调查,因此受理举报是CPS工作的第一步。CPS有专业的热线接线员在办公室接听虐待儿童的举报电话,并根据规定收集、记录信息。热线电话每天24小时开通,全年无休。亚利桑那州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职业者(如警察、校长和老师、社工、咨询师、医生和心理学家等)如果获得了虐待儿童的信息,必须举报。此外,常举报的人还包括室友、邻居、亲戚、孩子同学的家长等。当然,还有一些不愿透露姓名的匿名举报。
第二步:调查取证
受理举报之后,由接案组的调查员对个案进行调查取证。个案按照情况紧急度分为P1、P2、P3和P4这四个不同等级。其中,P1是最紧急的案件,调查员必须在接手后2小时内上门调查。
首先,调查员会尝试打电话给举报人,询问关键细节,核对重要信息。其次,调查员会上门跟与案情有关的每一个人单独交流,例如去学校找孩子谈话、去家里找孩子的家人谈话等。调查员有时也会应对方要求,在图书馆等中立的公共场所与对方见面,以保护对方的隐私和双方的安全。再次,调查员要在网上对涉案人员进行背景调查,查看其犯罪历史记录。另外,如果个案涉及其他部门和机构,调查员还要向他们寻求合作并进一步取证,以便综合分析。比如,向警察索取报案记录和警方口供,向医院索取医疗历史和病情记录,向社工和咨询师索取专业笔记,等等。
最重要的一步,就是结合手头所有资料,对孩子的生存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估,作出孩子继续在家里居住是否安全的判断。评估结果一般有这样几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家里的某个人对孩子的安全造成了威胁,这个人必须立即搬走。第二种可能,是家长的基本育儿能力有所欠缺,但还不至于对孩子造成生死攸关的威胁,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入住家庭,以保证孩子的安全。安全监护人员要符合相关的安全准则并具备应有的能力,同时负责向CPS汇报个案动态。第三种可能则是将孩子移出家庭。
第三步:安置儿童
如果孩子必须被移出家庭,有几个去处可供选择。比如合适的亲戚朋友、寄养家庭或小组之家等。调查员一般会先将孩子安置到寄养家庭或小组之家,然后紧急召开小组决策会议。与会者包括会议协理员、调查员、被举报人员(一般是孩子的父母)及任何他们想带到会议现场的支持者。与会者共同探讨这个家庭的优势、资源和对孩子造成安全隐患的因素,并提出有可能接受孩子同住的家人或朋友名单。
其实,CPS倾向于把孩子安置在亲人家中,前提是这些人能顺利通过CPS的安全审查,并表现出能承担这份责任的资格、能力和意愿。而将孩子移出家庭这个过程,不仅对孩子和家长来说很艰难,对CPS的社工来说也非常不容易。在实习期间,我和CPS调查员一起去过很多不同的地方,带走过不同年龄段的孩子。例如,我曾从医院带走刚出生不久的婴儿,从家里或幼儿园带走还不会说话的幼儿,从学校带走学生,等等。有时我们不得不打电话请警察到场协助,才能安全顺利地完成带走孩子这项工作。
第四步:转介服务
当调查环节结束后,个案会被调查员转给持续组的个案管理员。个案管理员首先要负责每月对孩子及孩子的照顾者至少进行一次探访。平时他们会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之保持联系,以确保孩子的安全和健康。个案管理员同时会协助寄养家庭解决各种困难,以满足孩子的需要。
个案管理员还负责安排家长与孩子的会面。会面频率和时间长短由法官判决,会面地点由个案管理员决定。有的会面有个案助理在一旁负责监督,并记录整个会面过程。个案助理也负责接送孩子,父母无权得知孩子的新住址。
此外,个案管理员还要为孩子家长制定学习计划,并将他们转介到相关社工机构接受服务,以增强他们对孩子的安全保护意识和安全保护能力。对于孩子未被移出家庭的家长,可将其转介到家庭保护服务部门。会有一位咨询师和一位家长助理每周上门与家长见面,分别提供咨询服务和育儿课程。对于孩子已被移出家庭的家长,可将其转介到家长助理服务。家长助理除了负责监督孩子与家长的会面,还将向家长讲授一对一的育儿课程,也向家长介绍更多的社区资源。对于所有家长,个案管理员还会根据各人情况将他们转介到不同的社工服务部门,包括戒酒戒毒所、个体或小组心理咨询、家暴庇护所、流浪者之家、精神健康治疗、食品补助发放以及贫困家庭救济等机构。亚利桑那州CPS的核心部门就是接入组、持续组和个案助理组,其他的转介服务主要以合同制外包给非政府社工机构。
第五步:最终结案
第一种结案的可能,是调查员在调查取证后,认定其为冤假错案,即有时是一个误会,有时则是家长之间闹矛盾所引发的恶意诬陷。第二种结案的可能,是重聚,即孩子回家居住、CPS将监护权还给家长,因为家长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了CPS的各种要求。第三种结案的可能,是关系断绝,即孩子不回归家庭、家长对孩子的监护权被永久性剥夺,因为家长在当初设定的时限内未能具备应有的保证孩子安全的能力。有些家长早已不准备要这个孩子了,所以未接受CPS转介的任何服务,甚至干脆不见踪影。有些家长在某些方面取得了进步,但仍存在对孩子安全造成隐患的情况,例如无安全的固定住所,无近段时间内未吸食毒品的证据,未跟对孩子施暴的人脱离关系等。
在儿童保护的理念上,美国社会经历了从“解救儿童”到“预防与永久计划”的过程:
在儿童虐待等问题出现后,美联邦政府最初的保护理念是“解救”,即把孩子从“坏父母”的家中“解救”出来,长期与原有家庭隔离,从而在物理环境上保证儿童的人身安全。例如,如果一个孩子已经受到身体伤害或有可能受到身体伤害,政府就会以保护孩子免受伤害为由把孩子带走。
但到了近期,美国的儿童保护理念逐渐变为以关怀为出发点,形成以预防和永久计划为目标的照顾模式。基于“稳定的家庭和人际关系对儿童至关重要”的理念,美国在1980年提出永久计划思想,使法官避免把儿童从他们的家庭中不必要地转移出来,并确保在一定时间内把儿童安置在一个新的永久家庭中。这种做法更多地兼顾了儿童和父母在心理、情感方面的因素,显得更加人性化,也更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从第一个非政府儿童保护组织于1875年建立,到政府在20世纪逐渐承担越来越重要的儿童保护的责任,美国非政府儿童保护组织的数量经历了从上升到急剧下降的过程。根据得·弗朗西斯的调查,在1965年,美国非政府儿童保护组织由20世纪初高峰时期的300家降到84家,到1967年只剩下了10家。到1967年,几乎所有州都有法律规定,儿童保护的责任方是政府。在联邦政府立法和拨款的带动下,美国各州的政府已经相继建立起了完备、周密的儿童保护部门和系统。
正如格雷斯·艾伯特所言:一个国家的进步可以通过它对儿童权利的保障程度来衡量。儿童是一个国家最弱势的群体,他们的弱势不仅仅在于他们身体上的弱小,更在于他们在受到伤害和虐待时——不论是出于家长的还是外界的,他们都没有办法为自己发出声音,来保护和捍卫自己。他们需要这个社会有责任感和良知的成年人的帮助。这些人可能像维勒夫人那样,只是简单的家庭妇女,也可能是像格里律师和亨利·坎普医生这样的专业人士,他们没有放弃,并运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专业背景,在儿童保护的方方面面持续地努力,让公众更多地了解虐待和保护儿童的相关情况,并通过机构的力量改善儿童的生活处境。正是因为这些平凡的人的努力,才保障了那些在困境中挣扎的无助的孩子的今天,同时也为一个国家铺垫着美好的未来。
这是10岁的小女孩玛丽·艾伦于1874年在法庭上的供词:
我的名字叫玛丽·艾伦·麦考马克。我不知道自己几岁了。我的妈妈爸爸都去世了。我不记得自己除了和麦考马克一家住,还在其他什么地方住过。我称麦考马克夫人为妈妈。我只有过一双鞋,但是我不记得是什么时候了。在冬天,我没有鞋穿,也没有袜子穿。我不能出麦考马克家的家门,除了晚上可以在院子里玩一下……我也不能和任何小朋友玩。妈妈(麦考马克夫人)几乎每天都抽打我……抽打的鞭子总是在我身上留下紫黑色的印子。现在我的脑袋上还有妈妈抽打的两个紫黑色的印子。在我的左额上还有妈妈用剪刀留下的伤口。她用剪刀打我、剪我。在我的记忆中,从来没有人亲过我,妈妈也从没有亲过我。妈妈从来没有让我坐在怀里,抚摸过我。我从不敢跟任何人说话,因为妈妈会打我。我身上从来没有穿过比现在更多的衣服。我在家里看到过袜子和其他的衣服,但是我不能穿。妈妈一出门,我就要被锁在卧室里……我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打。妈妈打我的时候,从来不会说原因。我不想再跟妈妈生活了,因为她打我很厉害。在我记忆中,我从来没有到街上去玩过。
世界上成立的第一个完全服务于儿童保护的组织于1875年诞生在美国的纽约市,它名为“纽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在此之前,美国的儿童保护没有什么系统性,主要是依赖法律对不负责任的父母的惩处和对有问题的家庭的干预,还有像救济院以及孤儿院等机构。
故事发生在1873年。一位名叫埃塔·维勒的宣教士从一位妇女那里听到有一个小女孩长期被鞭打,并且经常被独自关在黑暗的屋子里。维勒夫人决定调查这件事,并且营救这位名叫玛丽·艾伦的小女孩。她去找警察,但是警察说没有证据他们也不能做什么。她又去找慈善机构,但是慈善机构也无权把孩子从这个家庭带走。经过三个月徒劳无功的努力,维勒夫人已经想不出什么主意了。她曾经多次想过去找一位叫亨利·伯格的人。因为亨利·伯格是“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的创建人,所以维勒夫人在犹豫找他是否恰当。一个很有意思的事实是,当时在美国已经有了防止虐待动物法,却没有防止虐待儿童法。当维勒夫人最终鼓起勇气去找伯格的时候,事情的转机出现了。伯格听了维勒夫人的陈述,很快去咨询他的律师埃尔布里奇·格里,并说:“不能再浪费时间了,请告诉我要怎么做。”
格里律师很聪明地用了一个当时很少使用的法律条款,从而为把玛丽·艾伦从麦考马克家中带走找到了法律依据。这些有责任感的关键人物营救孩子的动作非常迅速:在维勒夫人报告给伯格的48小时之内,调查展开了,诉状写好了,保护性地把孩子营救走了,给孩子的暂时住处安排好了,并且一项犯罪指控也正在准备之中。
玛丽·艾伦的故事迅速地成为了报纸的头条,包括像《纽约时报》这样重要的报纸。法庭的审判因此成为了社会和媒体的焦点。最终,麦考马克被判处一年监禁。可是,好心人对玛丽的营救和帮助并没有就此结束。因为玛丽没有亲戚,法官宣布把她放在一个无家可归儿童机构。但是,维勒夫人认为这对玛丽不好,因此向法官建议,让自己的母亲安吉尔夫人来照顾玛丽。法官同意了。安吉尔夫人去世之后,她的另一个孩子继续承担起照顾玛丽的责任。玛丽后来拥有了一个幸福的童年,并在24岁结婚后,把自己的第一个孩子命名为埃塔,以纪念营救她的埃塔·维勒夫人。玛丽·艾伦最终活到92岁,她的两个女儿后来上了大学,成为了教师。维勒夫人的坚持不懈让玛丽的故事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格里律师和亨利·伯格也没有因为成功营救了玛丽·艾伦而停止他们的工作。虽然当时在纽约和其他各州已经有很多很好的慈善机构来接受和照顾有需要的孩子,并且有很多宗教机构也设立有医院和庇护所,可是却没有专门的机构来保护那些受到残酷虐待、无力帮助自己的孩子,同时把那些实施虐待的人绳之以法。于是,格里律师和亨利·伯格考虑建立一个保护儿童的非政府组织。因为伯格是“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的创立者,而格里则是该协会的律师,于是他们很自然地把保护动物的经验和模式应用在了保护儿童上面。同时,他们的工作得到了当时纽约一些颇有影响力的人士的支持。1874年12月,“纽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正式建立。约翰·怀特,一位退休的商人,成为了该组织的第一任会长。
玛丽·艾伦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一个人的努力,往往很难改变历史的轨迹。但是,如果这个人在恰当的时候,坚持做了一件恰当的事情,这个人的努力就可能成为一个划时代大事件的里程碑。在儿童保护的历史上,埃塔·维勒夫人就是这样一个人。其实,她当时只是听说有一个这样的小女孩遭受虐待,但是,这件事情使她产生一种责任感。在她几次访问玛丽的家,最终看到那个因为长期遭受虐待而变得瘦小虚弱、衣衫单薄的玛丽后,她写道:
“我没有跟孩子讲话就离开了。直到三个月后营救到她,我再没有见到过她。但是我走的时候,却很坚定地相信,依靠仁慈上天的帮助,我一定要把她从她悲惨的生活中救出来。”
这个信念,让维勒夫人在几个月的奔波依然徒劳无功时坚持下来,并帮助玛丽在一个幸福的家庭长大成人。
当然,玛丽·艾伦事件之所以最终促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儿童保护组织建立,还因为有很多负责任、有良知的人的帮助,尤其是社会上层人士的鼎力相助。伯格先生和格里律师就是这样的人。格里律师于1837年出生在一个显赫的家庭。他的爷爷(也是叫埃尔布里奇·格里)曾签署过《独立宣言》,并且曾在詹姆士·麦迪逊政府中任副总统。格里律师在玛丽·艾伦事件、“纽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的建立以及儿童保护的一系列立法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第一届会长怀特于 1879年病逝之后,格里担任会长,直到1901年退休。格里运用自己法律专业的优势,让一系列儿童保护措施立法,比如大街上的乞讨儿童的问题,以及儿童不得出入成人娱乐场所等。正是因为有像格里律师这样既有专业知识,又有影响力的社会网络的上层人物的帮助,再加上他们对儿童保护锲而不舍的责任心,才让美国的儿童保护有了一个如此良好的开端。 此外,媒体,尤其是像《纽约时报》这样的大媒体,对玛丽·艾伦事件的关注和报道也唤起了民众对儿童保护的关注和参与。在美国的儿童保护历史上,我们能够一次又一次地看到媒体起的关键作用。
美国儿童保护和福利——从民间过渡到政府
和美国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在儿童保护领域,也是先从民间开始,直到后来政府越来越多地参与,并成为主导。随着“纽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于1875年建立,到1922年美国已经有300家非政府的儿童保护组织。1899年,世界上第一个“青少年法庭”在芝加哥建立,并且迅速席卷到全国——到1919年,美国只有三个州没有青少年法庭,之后很快这三个州也建立了青少年法庭。尽管设计者们的初衷是希望通过青少年法庭来处理青少年违法的案件,但是从一开始,青少年法庭就在干预虐待和忽视案件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今天,青少年法庭成为了美国儿童保护系统的主要部门之一。
19世纪到20世纪初,美国的儿童保护机构大部分都是非政府性质的。但是,20世纪开始,民众开始呼吁政府参与到儿童保护中来,因为人们逐渐认识到,只有政府参与,系统的、高质量的以及覆盖全国每一个地方的儿童保护才会成为可能。1912年儿童局的建立是联邦政府参与到儿童保护的破冰行动。儿童局建立之初的任务是“调查和报告所有关于儿童福利的事情,以及各个阶层的儿童生活状况,主要包括婴儿死亡率、出生率、孤儿院、青少年法庭、遗弃、危险行业、儿童事故和疾病、雇佣以及一切涉及到儿童的立法……”。收集和掌握有关儿童的真实生存状况是一个国家开始儿童保护工作最基本和重要的工作。在设立之初,儿童局还开展了一项非常有效的工作,那就是分发有关照顾孩子的小册子给父母,包括像“婴儿照料”以及“你的孩子——从一岁到六岁”这样的册子,这些册子被分发到上百万的家庭中。父母们学习到教育孩子的知识,同时成千上万的母亲们开始写信给儿童局寻求建议,儿童局的工作人员,包括局长,都亲自给这些母亲们回信。到1929年,儿童局估计,他们分发的小册子中的信息,让美国出生的1/2的婴儿受益。儿童局成立的早期,在民众中分发了大量有关儿童健康幸福的刊物。
美国儿童局成立至今,为美国儿童和家庭的福祉作出了巨大贡献。现在,它每年的财政经费大概有80亿美元,其工作的重点是通过各种项目,扶植家庭、减少虐待和疏忽照顾儿童的状况,当虐待和忽视儿童发生时,履行保护儿童的责任,并且通过领养或收养等方式,保证美国儿童和青少年都能有一个永久的家庭或家庭联系。目前,美国儿童局的工作范围包括:给联邦法律、政策提供指导,拨款帮助各州的儿童福利系统,给优秀的研究和项目资助,给儿童福利服务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跟踪儿童福利服务状况,以及分享研究结果,帮助专业人员提升他们的儿童服务。
因为儿童局在成立之初对婴儿及孕产妇死亡率的研究,第一个由联邦拨款的儿童福利项目诞生了:谢伯——陶纳法案。这个法案提供资金,帮助州发展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服务。此法案的历史意义在于,它打破了美国的传统——在法律上拒绝为福利项目使用联邦拨款。
20世纪30年代,由于美国经济大萧条,非政府儿童保护机构因为慈善资金来源大大削减,而纷纷关门。这个时候,联邦政府在儿童保护领域的工作开始大幅兴起。1935年,为了摆脱经济萧条,“罗斯福新政”颁布一系列政策,包括具有历史意义的“社会安全法案”。社会安全法案里面就有儿童援助计划,此计划为贫困家庭提供了数百万美金的援助。各州如果想要申请此拨款,就必须提供其儿童援助计划,按照要求使用拨款。通过资金拨款的杠杆,联邦政府成功地引导了州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帮助州政府更加重视儿童保护。
美国在20世纪早期,关于儿童保护的立法就已经非常完备了。1910年,罗斯韦尔·麦克里对各州的儿童保护法律作了一次调查。1910年,美国所有的州已经把儿童性骚扰列为犯罪,几乎所有的州对抛弃和不抚养孩子都有法律犯罪条款制约。很有意思的是从各州制定的一些很细致的法律条款,可以看到当时人们对儿童保护考虑的周密程度。比如说禁止儿童出入赌博和打牌场所,以及成人娱乐场所(如舞厅),禁止向儿童出售香烟,限制儿童在马戏团及其他公共场合表演等等。
从20世纪70年代到现在:政府主导的儿童保护
在60、70年代,虐待儿童问题在美国激起了强烈的关注。其起源是因为亨利·坎普为首的医生于1962年发表的一篇名为《被虐儿童综合征》的文章。作为儿科医生的坎普在行医期间,对来就医的很多儿童身上莫名其妙的伤感到苦恼。他对人们编造出来的种种孩子受伤的借口感到无法忍受。坎普和另一位医生曾经在1959年的一次演讲中告诫同行们,不要情绪化地认为父母不会伤害自己的孩子。经过一年的对美国医生以及律师的调查,以亨利·坎普为首的医生在《被虐儿童综合征》这篇文章中,描写出了被虐儿童的种种症状:“被虐儿童综合征可能发生在任何年龄,但总体来说是三岁以下的孩子……被虐儿童综合征的最大特点就是临床发现和家长提供的历史不相符。当孩子在医院或者是一个安全的环境时,不论是软组织还是骨头都没有新伤的事实,让这个‘被虐儿童综合征’诊断更加有份量……”
坎普等医生的研究和报告不仅给医学界以提醒,让为孩子看病的医生们加入到虐待儿童的诊断和报告中来,还引起了媒体对虐待儿童问题的关注,很多大报纸和杂志,像《新闻周刊》《家长杂志》等都参与到此类问题的报道中,并引用《被虐儿童综合征》中的发现。媒体和刊物的报道,激起了大众和专业人士对虐待儿童问题的关注。1962年,美国儿童局召开了两次会议,讨论如何更好地帮助各州应对虐待儿童的问题。坎普医生和另一位倡导儿童保护的核心人物文森特·得·弗朗西斯都参加了会议,并且建议各州立法,要求医生们将有虐待儿童嫌疑的情况报告给警察或儿童福利机构。这些会议是美国虐待儿童报告法的开始。1963年,有四个州制定了虐待儿童报告法,到1967年,所有的州都确定了虐待儿童报告法。并且,强制报告的范围从医生扩展到所有可能了解到虐待儿童信息的专业人士,像老师、社工、婚姻咨询师、律师等等。如果知情不报,法律将会给予惩罚。比如在美国学校里,如果老师发现小孩身上有可疑伤口,或者小孩不小心说出来自己在家里挨打了,老师都要仔细询问孩子,并将此事上报。正如这篇报道所言: “在美国,虐童者很容易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任何一个公民都可通过报告事件的方式向地方法律执行机构或社会服务机构发起对孩子虐待或忽视的调查。而且这种举报几乎是不需要什么证据的,只要“有理由怀疑”就可以。大部分州要求,接到这类举报必须在24小时之内开展调查。同时,鼓励孩子倾诉的‘说出来,安安全全的’也是在各个学校进行教育的项目。”
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CAPTA法案)。该法案授权联邦拨款来帮助州更好地应对虐待、疏忽和性骚扰案件,尤其是调查和报告环节。想要获得CAP? TA拨款的州,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比如说此州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必须对接收到的虐童报告进行非犯罪调查核实,并通过保护性监护对孩子及时地进行保护等等。在1973年的时候,只有三个州满足CAPTA拨款的所有规定,很多社区的儿童保护系统都没有条理。但是几年的时间,几乎所有的州都能达到这些规定的要求。为了响应CAPTA法案,儿童保护机构在各州相继建立起来,对虐童嫌疑案件进行调查。
现在,美国各州都建有儿童保护服务机构(CPS)这样的政府部门,24小时接受虐待儿童的举报。曾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儿童保护服务部进行社工硕士实习的周舒介绍了这类部门的工作流程:
第一步:受理举报
CPS规定,只有接到举报电话才会立案调查,因此受理举报是CPS工作的第一步。CPS有专业的热线接线员在办公室接听虐待儿童的举报电话,并根据规定收集、记录信息。热线电话每天24小时开通,全年无休。亚利桑那州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职业者(如警察、校长和老师、社工、咨询师、医生和心理学家等)如果获得了虐待儿童的信息,必须举报。此外,常举报的人还包括室友、邻居、亲戚、孩子同学的家长等。当然,还有一些不愿透露姓名的匿名举报。
第二步:调查取证
受理举报之后,由接案组的调查员对个案进行调查取证。个案按照情况紧急度分为P1、P2、P3和P4这四个不同等级。其中,P1是最紧急的案件,调查员必须在接手后2小时内上门调查。
首先,调查员会尝试打电话给举报人,询问关键细节,核对重要信息。其次,调查员会上门跟与案情有关的每一个人单独交流,例如去学校找孩子谈话、去家里找孩子的家人谈话等。调查员有时也会应对方要求,在图书馆等中立的公共场所与对方见面,以保护对方的隐私和双方的安全。再次,调查员要在网上对涉案人员进行背景调查,查看其犯罪历史记录。另外,如果个案涉及其他部门和机构,调查员还要向他们寻求合作并进一步取证,以便综合分析。比如,向警察索取报案记录和警方口供,向医院索取医疗历史和病情记录,向社工和咨询师索取专业笔记,等等。
最重要的一步,就是结合手头所有资料,对孩子的生存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估,作出孩子继续在家里居住是否安全的判断。评估结果一般有这样几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家里的某个人对孩子的安全造成了威胁,这个人必须立即搬走。第二种可能,是家长的基本育儿能力有所欠缺,但还不至于对孩子造成生死攸关的威胁,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入住家庭,以保证孩子的安全。安全监护人员要符合相关的安全准则并具备应有的能力,同时负责向CPS汇报个案动态。第三种可能则是将孩子移出家庭。
第三步:安置儿童
如果孩子必须被移出家庭,有几个去处可供选择。比如合适的亲戚朋友、寄养家庭或小组之家等。调查员一般会先将孩子安置到寄养家庭或小组之家,然后紧急召开小组决策会议。与会者包括会议协理员、调查员、被举报人员(一般是孩子的父母)及任何他们想带到会议现场的支持者。与会者共同探讨这个家庭的优势、资源和对孩子造成安全隐患的因素,并提出有可能接受孩子同住的家人或朋友名单。
其实,CPS倾向于把孩子安置在亲人家中,前提是这些人能顺利通过CPS的安全审查,并表现出能承担这份责任的资格、能力和意愿。而将孩子移出家庭这个过程,不仅对孩子和家长来说很艰难,对CPS的社工来说也非常不容易。在实习期间,我和CPS调查员一起去过很多不同的地方,带走过不同年龄段的孩子。例如,我曾从医院带走刚出生不久的婴儿,从家里或幼儿园带走还不会说话的幼儿,从学校带走学生,等等。有时我们不得不打电话请警察到场协助,才能安全顺利地完成带走孩子这项工作。
第四步:转介服务
当调查环节结束后,个案会被调查员转给持续组的个案管理员。个案管理员首先要负责每月对孩子及孩子的照顾者至少进行一次探访。平时他们会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之保持联系,以确保孩子的安全和健康。个案管理员同时会协助寄养家庭解决各种困难,以满足孩子的需要。
个案管理员还负责安排家长与孩子的会面。会面频率和时间长短由法官判决,会面地点由个案管理员决定。有的会面有个案助理在一旁负责监督,并记录整个会面过程。个案助理也负责接送孩子,父母无权得知孩子的新住址。
此外,个案管理员还要为孩子家长制定学习计划,并将他们转介到相关社工机构接受服务,以增强他们对孩子的安全保护意识和安全保护能力。对于孩子未被移出家庭的家长,可将其转介到家庭保护服务部门。会有一位咨询师和一位家长助理每周上门与家长见面,分别提供咨询服务和育儿课程。对于孩子已被移出家庭的家长,可将其转介到家长助理服务。家长助理除了负责监督孩子与家长的会面,还将向家长讲授一对一的育儿课程,也向家长介绍更多的社区资源。对于所有家长,个案管理员还会根据各人情况将他们转介到不同的社工服务部门,包括戒酒戒毒所、个体或小组心理咨询、家暴庇护所、流浪者之家、精神健康治疗、食品补助发放以及贫困家庭救济等机构。亚利桑那州CPS的核心部门就是接入组、持续组和个案助理组,其他的转介服务主要以合同制外包给非政府社工机构。
第五步:最终结案
第一种结案的可能,是调查员在调查取证后,认定其为冤假错案,即有时是一个误会,有时则是家长之间闹矛盾所引发的恶意诬陷。第二种结案的可能,是重聚,即孩子回家居住、CPS将监护权还给家长,因为家长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了CPS的各种要求。第三种结案的可能,是关系断绝,即孩子不回归家庭、家长对孩子的监护权被永久性剥夺,因为家长在当初设定的时限内未能具备应有的保证孩子安全的能力。有些家长早已不准备要这个孩子了,所以未接受CPS转介的任何服务,甚至干脆不见踪影。有些家长在某些方面取得了进步,但仍存在对孩子安全造成隐患的情况,例如无安全的固定住所,无近段时间内未吸食毒品的证据,未跟对孩子施暴的人脱离关系等。
在儿童保护的理念上,美国社会经历了从“解救儿童”到“预防与永久计划”的过程:
在儿童虐待等问题出现后,美联邦政府最初的保护理念是“解救”,即把孩子从“坏父母”的家中“解救”出来,长期与原有家庭隔离,从而在物理环境上保证儿童的人身安全。例如,如果一个孩子已经受到身体伤害或有可能受到身体伤害,政府就会以保护孩子免受伤害为由把孩子带走。
但到了近期,美国的儿童保护理念逐渐变为以关怀为出发点,形成以预防和永久计划为目标的照顾模式。基于“稳定的家庭和人际关系对儿童至关重要”的理念,美国在1980年提出永久计划思想,使法官避免把儿童从他们的家庭中不必要地转移出来,并确保在一定时间内把儿童安置在一个新的永久家庭中。这种做法更多地兼顾了儿童和父母在心理、情感方面的因素,显得更加人性化,也更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从第一个非政府儿童保护组织于1875年建立,到政府在20世纪逐渐承担越来越重要的儿童保护的责任,美国非政府儿童保护组织的数量经历了从上升到急剧下降的过程。根据得·弗朗西斯的调查,在1965年,美国非政府儿童保护组织由20世纪初高峰时期的300家降到84家,到1967年只剩下了10家。到1967年,几乎所有州都有法律规定,儿童保护的责任方是政府。在联邦政府立法和拨款的带动下,美国各州的政府已经相继建立起了完备、周密的儿童保护部门和系统。
正如格雷斯·艾伯特所言:一个国家的进步可以通过它对儿童权利的保障程度来衡量。儿童是一个国家最弱势的群体,他们的弱势不仅仅在于他们身体上的弱小,更在于他们在受到伤害和虐待时——不论是出于家长的还是外界的,他们都没有办法为自己发出声音,来保护和捍卫自己。他们需要这个社会有责任感和良知的成年人的帮助。这些人可能像维勒夫人那样,只是简单的家庭妇女,也可能是像格里律师和亨利·坎普医生这样的专业人士,他们没有放弃,并运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专业背景,在儿童保护的方方面面持续地努力,让公众更多地了解虐待和保护儿童的相关情况,并通过机构的力量改善儿童的生活处境。正是因为这些平凡的人的努力,才保障了那些在困境中挣扎的无助的孩子的今天,同时也为一个国家铺垫着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