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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翔、吴凤在《人民法院报》撰文认为,我国生态刑法不断改革、不断修正、不断发展,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很多方面还不完善。立法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罪名设置分散化违背了刑法设专节规定生态犯罪的初衷。这种分散的立法体例影响了整部刑法体例的周延,淡化了生态犯罪的客体特征,不利于生态犯罪的集中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