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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玲小朋友就读于金月亮幼儿园中二班。一天,玲玲上楼时拿板凳的方式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会碰到其他小朋友。教师林某要求玲玲按正确的方式拿板凳上楼,但玲玲依然我行我素,态度相当不好。林某一时冲动忍不住踢了玲玲屁股几下。玲玲回家后告诉了家长,家长认为林某对孩子实施了体罚,于是到幼儿园讨说法。教师林某被迫下跪道歉,但这还没能取得家长谅解,家长竟然当众在林某脸上连扇了好几记耳光。更严重的是,林某还被幼儿园炒了鱿鱼。
问题一:教师林某一时冲动忍不住踢了玲玲屁股几下,她的行为是否属于体罚?
发生在幼儿园的体罚主要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幼儿身体健康的行为,如打脸、罚站、脚踢、逼迫幼儿做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等行为。教师林某踢了玲玲屁股几下,对玲玲实施了身体接触的惩罚行为,应当判定属于体罚。因此,教师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于体罚幼儿的行为,教师可能受到以下处罚措施:1.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幼儿园分别给予处罚或解聘。2.体罚幼儿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致伤甚至致死),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因体罚幼儿对幼儿或幼儿园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问题二:玲玲家长逼迫教师林某下跪,并连扇她好几记耳光,玲玲家长的行为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所有的具体的特定权益,玲玲家长逼迫教师林某下跪,并连扇她好几记耳光,已侵犯了教师林某的人格权。
侵犯公民人格权,根据不同的情节和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格权受到侵犯的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为侵害他人人格权构成侮辱罪将会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另外,玲玲家长连扇教师林某耳光的行为,还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玲玲家长故意扇教师林某耳光致使林某达到轻伤以上标准,则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法处罚。
问题三:教师林某正处于孕期,金月亮幼儿园对她予以辞退,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教师林某实施了体罚幼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幼儿园的规章制度,金月亮幼儿园可以对她进行解聘。但教师林某正处于孕期,是否可以辞退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限制用人单位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进行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等。但这并未限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进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金月亮幼儿园可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教师林某的劳动合同,此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时,因解除合同的原因在劳动者,林某并不能获得经济赔偿金。
问题一:教师林某一时冲动忍不住踢了玲玲屁股几下,她的行为是否属于体罚?
发生在幼儿园的体罚主要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幼儿身体健康的行为,如打脸、罚站、脚踢、逼迫幼儿做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等行为。教师林某踢了玲玲屁股几下,对玲玲实施了身体接触的惩罚行为,应当判定属于体罚。因此,教师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于体罚幼儿的行为,教师可能受到以下处罚措施:1.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幼儿园分别给予处罚或解聘。2.体罚幼儿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致伤甚至致死),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因体罚幼儿对幼儿或幼儿园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问题二:玲玲家长逼迫教师林某下跪,并连扇她好几记耳光,玲玲家长的行为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所有的具体的特定权益,玲玲家长逼迫教师林某下跪,并连扇她好几记耳光,已侵犯了教师林某的人格权。
侵犯公民人格权,根据不同的情节和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格权受到侵犯的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为侵害他人人格权构成侮辱罪将会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另外,玲玲家长连扇教师林某耳光的行为,还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玲玲家长故意扇教师林某耳光致使林某达到轻伤以上标准,则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法处罚。
问题三:教师林某正处于孕期,金月亮幼儿园对她予以辞退,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教师林某实施了体罚幼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幼儿园的规章制度,金月亮幼儿园可以对她进行解聘。但教师林某正处于孕期,是否可以辞退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限制用人单位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进行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等。但这并未限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进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金月亮幼儿园可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教师林某的劳动合同,此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时,因解除合同的原因在劳动者,林某并不能获得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