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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机构设置过细,反贪力量单薄。从目前绝大多数县级检察院的现状看,根据上下对口的原则,每个基层院内设业务机构达10—13个左右。按一个人口中等县来讲,编制约在45—55人左右,除去院领导及司机等工勤人员外,每个业务科室平均也只有4—5人。考虑到反贪业务的重要性及特殊性,反贪局最多也只10余人,难以适应反贪任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