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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变迁和高等教育发展,在“双一流”建设背景下,传统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博士生选拔人才、培养专才的需要,与欧美发达国家成熟高效的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办法相比,我们需要探索适合中国博士生教育实际的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本文结合国内现行开展的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情况,从公平和效率的逻辑结构出发对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革新进行初步探索,指出实际存在的不足并给出优化的方案建议,为建立更加完善合理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机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博士招生 申请考核制度 人才选拔 制度建设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国较早就确立了教育为本、科技兴国的国家发展战略。发展科技离不开人才,如何获得人才、培养人才成为关系国家崛起战略的重要支点。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教育,博士研究生是我国高等学历教育中的最高等級,代表着国家高层次人才的整体形象与核心竞争力。博士招生工作成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的基础。在博士招生中如何协调统一科学、公平、规范、高效等原则是招生模式效果的指南针。高等院校的招生制度改革是时下教育制度改革的热点,亦是当代高校管理自主权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一环。2013 年,教育部联合相关部委明确提出要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考核机制,众多高校迅速据此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各行各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迫切且多样化,在当前科技竞争的特殊环境下,如何建立符合国情和实际的博士招生制度变得紧迫和关键。近年来,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陆续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70 余所院校不同程度地施行,然而实施过程中不乏社会学界对公平与效率不足的诟病和质疑。本文试图建立一套基于公平与效率逻辑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度安排,探索并推进申请考核博士制度革新。
一、申请考核制度的现实背景与初衷
(一)生源竞争与博士申请考核制度概念
统一公开考试是我国博士招生录取的主流制度,虽然最大限度地保持了博士研究生录取的客观高效与程序公平性,但不可避免地限制了高校对具有多样化才能及创新思维能力的优秀博士生生源的有效选拔。就博士生选拔机制而言,申请考核制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且施行成熟有效,这一办法注重对学生专业科研领域创新能力与专业胜任力的实际考察,突出教授治学和高校招生管理工作的自主权利,因此我国必须加快追赶步伐,制定行之有效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选拔机制,给予申请读博者更多的发挥空间,让招生机制更好地识别并选拔出优秀人才“。申请考核制是指申请读博考生不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而是根据报考院校公布的招生条件,按照一定的程序,一般是考生本人申请、导师(学科)组考核推荐、经培养单位考核评定后,由培养单位依据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是否录取为博士研究生。”[1]
(二)博士生多元化培养要求与博士招生机制的矛盾
“从国际上看,专业博士、项目博士、新制博士的兴起已是大势所趋。”[2]当前我国社会各项事业迅猛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经过扩招已进入新的阶段,招生数量激增,高校及科研机构相对饱和,人数的增多、体量的扩大,客观上对博士培养类型、培养目标的多元化提出了严峻挑战。如何从招生选拔方式、考核要求上适应多元化成为重要课题,现阶段如何有效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是我国博士生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单一的招生考试制度、考核培养模式难以解决博士生教育数量与质量的矛盾,要从根本上改善博士生培养质量,就必须建立并施行一套科学合理的招生选拔机制,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适应多元化要求。
(三)申请考核制度的伦理逻辑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作为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和甄别、评价和衡量人的制度工具,考试制度作为对教育水平和质量的衡量手段,主要起着甄别、考核人才的功能, 是人才选拔、培养、塑造的基础和保证,也是教育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推动力。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教育大国和经济强国的行列,人才的竞争已上升到综合国力发展进步的高度,我国现行招生考试制度从幼教到博士存在“高分即是胜利“”考得好就是优秀”的价值导向,这一制度已不能很好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状况,尤其是在博士教育阶段,博士指标和教育资源的稀缺,对优秀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变得尤为重要。纵览历史,当下统一招考理念以公平和便利为逻辑基础“。它根植于
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从内容到形式,从理念到实践,从制度到技术,从基本价值理念到制度伦理底蕴等各个层面都是与科举制度一脉相承的制度体系。”[3]
申请考核制度的公正性逻辑
罗尔斯曾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意义。”[4]当下中国正处于法制建设完善时期,招生制度作为一项教育制度面向社会全体学生, 务必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制要求,同时可以有效规避人为因素导致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不仅追求形式公平,更确保实质公平,可以有力彰显制度的公平逻辑,无差别地给予相近条件,为考生展现学识能力和争取进一步深造的机会,公平地衡量个体的水平和潜质。
申请考核制度的效率性逻辑
“一般来说,效率是用多少活动实现多少目的比例。效率即可指经济效率,也可指制度效率。”[5]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公平有效地甄别出优秀人才接受博士教育,通过分数、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评析出个人才能的差异,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避免无序低效竞争导致的资源浪费。申请考核制通过考生对自身能力的认知、对学科知识的学习、对导师的了解、对学术的向往等方面的深刻领会,有针对性地提出申请并接受考核,可以有效避免盲目应试及应试的不必要准备,通过导师对考生的了解考察及学科组的权威考核可以有效识别出合适的人才,使学生和导师之间有效确立共同的科研目标统一体,真正实现博士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双赢局面。
二、申请考核招生制度的基本内容及现状
申请考核制度是顺应国内外博士生教育发展的主流趋势,为有效克服原有招考机制的可能弊端而开展的招生制度革新。普通招考、硕博连读、本科直博(本硕博)是传统的博士招生方式,这三种方式针对不同生源整体结构互为补充。从整体上看,本科直博较少,普通招考仍然是生源的主体,如表1 概括所示,笔者综合现有招考机制运行的基本模式,可以看出不同招考制度的异同点。 (一)有利于消解导师“一言堂”弊病
在普通招考机制中,由于博士生教育的高度专业性,在报考、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环节,导师所占权重较高。“导师拥有业务课命题、阅卷权,另外,在复试中,各单位虽然一般成立复试小组,但是最后录取结果普遍遵从导师意见。”[6]这意味着与导师关系密切的考生或有人情来往的考生获得了较好的优势,导致导师“一言堂”现象和“近亲繁殖”问题突出,从长远看,使得高校或学科陷入封闭循环或险隘境地。通过申请考核制,考生拥有更多选择权,有利于校级之间的学生流动,导师权限制在学科组,既保证了导师权利的正当性、程序性,又有利于避免导师权力私利化现象发生。
(二)有利于提高招生工作的公平高效
由于博士招生指标的稀缺性和博士教育资源的集中化, 博士招生相较于本硕生而言一向被视为重要的权力,为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和规范性,一般招生单位招生自主权由基层培养单位和招生管理部门共同分担,不可避免地陷入招考机制重形式、轻效率的境地。为突出现有机制的公平性,防范招生权力的滥用,相关制度在设置上严格限制了招生单位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在中国人情社会中,刚性的制度约束往往产生相反的后果,即过于追求公平不仅不能保证公平,反而片面的制度设计理念导致招生制度效率低下,产生因噎废食的现象“。申请考核”机制可以有效排除权力的寻租,使招生单位和导师更多地关注考生的综合素养,有利于充分发挥专业权力的优势,实现实质公平、程序高效。
(三)申请考核招生制度的现状概述
当前,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录取办法是高等教育较为发达的欧美国家高校普遍的做法,申请考核制注重考查申请人的学生科研能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近年来不少高校施行了这一制度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招生制度的核心是考核评价体系,在整个招生制度考核评估过程中, 先进的人才理念起着指导性作用,确立规范且合理有效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决定了考核评估方式和具体考察内容。我国高校开展的申请考核制招生试点工作还处于摸索时期,不可避免地受到许多质疑和不满,总结和梳理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申请人资格条件设置缺乏科学考评
总结多所高校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的报考条件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可知大部分高校主要集中于思想政治、学业成绩、本硕学历学位证明、科研学术成果及外语能力等方面。虽然各博士生培养单位在其招生简章中明确了对考生科研能力和学生成果的要求,强调了考核权重,但对考生资格认定和申请条件仍缺乏科学合理的考量,例如设置考生的第一学历及院校背景。有违教育公平的国家政策精神,例如英语要求雅思、托福或境外留学经历等,当然本意是确保博士研究生入学后能顺利开展外语文献分析等学术科研工作,但要求过于僵化笼统,忽视各门学科的特性和实际需求,很可能把一些学术能力强、有学科特长和潜力突出但外语能力较弱或由于客观条件不足而无法达到外语要求的优秀人才拒之学术深造的門外。
考核制度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考核标准
当下,大部分高校的申请考核博士招生制度仍缺乏完善规范的政策和实施办法支持,审查和考核内容缺乏完整性、科学性和创新性,针对考核权重大的科研学术能力标准仍停留在较抽象的条件要求上,缺乏科学依据和可量化的操作性指标。如在招生实际工作中存在专家组决策与导师自主选择的矛盾,两者的权利边界不清,缺乏明确的权利分配与制衡机制。此外,考核内容更多地偏向和强调学生的学科专业成绩、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发表情况等外在指标,忽视考生人文素养与思想品德等内在品质的综合考察,不能彰显申请考核制提出和倡导的重视个体差异和核心价值之意义。教育部下发的《2014 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要将学生的思想品德纳入考核重点。在考生申请条件及审查考核环节,针对科研学术能力和学科专业基础的要求及评估只有笼统的定性描述,没有实际具体的量化指标,缺乏科学依据,是整个考核机制受到质疑和不满的重要原因。
存在“新瓶旧酒”现象符合条件的考生自主申请代替过去统一的笔试,旨在从公平和效率的逻辑出发选拔科研能力强、专业基础扎实、创新思维和能力突出的优秀人才,这是申请考核制优越于传统招考以单一笔试成绩作为选拔人才依据的价值所在。然而在具体招生工作中,申请材料审查和能力考核评价环节存在“唯分数论”“唯成绩标签论”现象,如前文所述的外语成绩准入标准,一旦外语成绩不达标即直接排除在招录范围外;学业成绩也是硬性审查指标之一,由于报考人数逐年增长,招录竞争越发激烈,学业成绩欠佳者往往在初审阶段就直接被淘汰;过于重视论文发表情况作为招录标准的参考价值,使得部分科研实力强、实际综合素质高的考生被论文指标卡死;部分高校依然强调笔试权重,实质与传统招考无异。[7]忽视考生的个性化特质,缺乏多元化多维度的考核评价指标和考核方案制定视角。受传统人情社会的制约和社会诚信缺失等因素的影响,不排除申请考核制成为部分考生和导师人情“交易”的平台,使得所有考察评价方案流于形式,有损招生制度的严肃性和教育的公益性内涵。究其本质是没有正确领会研究生教育改革精神,没能较好地践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制度伦理。
三、申请考核制度的革新与思考
申请考核制是博士招生革新理念下的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以彰显公平公正为要义,在此基础上探索科学高效的具体程序。各博士培养单位应对博士招生制度进行整体设计、整体推进、整体评价,充分优化配置博士招生指标和培养机制这一稀缺资源,实现博士招生制度的公平与效率、博士培养教育质量的优化升级。在当前教育体制下,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方式是一把双刃剑,若施行得有效,则可以克服原有机制的弊病,让真正优秀的人才接受更深入的教育;若执行得不好则直接影响博士培养教育大局,损害单位和学生的切实利益。因此,教育部门和培养单位要出台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指导意见,加强责任人底线纪律意识“。个体难免会因为个人利害关系的考量而在行为选择方面有非理性的表现。”[8] (一)建立并完善申请考核制度准入标准
首先,就培养方式而言,申请考核制适用范围限定在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并控制比例。“据统计,除高校教师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的学术产出质量、数量均远远低于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者。”[9]其次,就专业范围而言,申请考核制要走一条逐步扩大的路线,就部分培养单位历年博士招生报录实际情况来看,相关优势学科和“热门导师”开展探索适合本单位实际的机制,逐步扩大适用学科并完善该制度。最后,就选拔程序而言,建立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二级培养单位—学科/导师组工作体系,合理约束二 级单位及导师的权重,防范招生权利的寻租和滥用。
为最大可能地改善生源结构,鼓励并吸收优秀生源申报,申请考核制的准入环节要遵循面向全体学生的原则,尽 可能给予考生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首先,培养单位要突破 “名校读名校”的限制,杜绝歧视性、针对性的申请资格限制, 只要考生具备科研潜质并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就 可获得平等的申请机会。其次,外语成绩(如雅思、GRE、CET、GMAT)只作为参考,而不是限制考生申请的硬性条件, 外语只是一种工具性形式,且许多专业的学术创新基本不需 要外语知识,完全可以在复试阶段通过不同形式进行考查。再次,除却招生导师本省的头衔、资源等标签的限制,以能力 为导向,同时在申请资格认定上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学科 实际需求和招生导师科研特质,建立动态平衡的准入标准, 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合理的人为因素设定,把优秀申请者拒之 门外。因此,在申请人材料考核阶段要严格透明,建立不同 层级的把关制,接受考生等多元利益主体的监督、申诉渠道, 使得意见表达畅通,考核流程公开公正没有异议。
(二)建立并完善申请考核制度选拔程序
首先,建立公开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不仅结果公开,申请考核制所涉及的招生政策和机制、招生办法和过程均公开,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权力的滥用、消解公众的质疑。建立并完善符合专业实际的考核方式,如公开笔试、单个面试、材料考核等程序,严格把握各环节的分值比例,实现择优录取。
其次,合理规约导师招生权。要将导师的招生权公开化,防止导师拉关系、走人情,遏制导师权力的私有化。有效避免权责不对称、招生单位监督缺位、导生间的纠纷等不良现象,倡导并践行同行评议的原则,将导师招生权下放至学科组,建立学科(导生)组责任制综合导师和专家组意见,由同行或相关领域专家共同裁定录取结果。严格限制通过申请考核制招收学生的指标原则,录取考生可以继续通过普通招考方式参与选拔,给予不同特质学生多样化的入学途径。
(三)建立并完善申请考核制度培養体系
一个制度的有效运行依赖后续的配套措施和相互促进衔接的制度体系,全面覆盖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程序和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推行,反馈跟进和完善创新相关配套制度。通过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录取的学生,除了按照整体培养方案执行外,还应该有针对性地就生源质量监督、科研成果量化等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真正实现优秀人才的招收培养目标,让这一制度成果在实践中接受考验。首先,建立推荐专家回访机制,就推荐专家对考生的了解程度、推荐缘由、建议意见进行整合,实现推荐信的权威负责化,有效避免申请人的应付心理和人情心态,以求达到同领域权威专家轻易不推荐、推荐必有效的效果。其次,强化招收导师责任,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申请考核制赋予导师更多、更大自主权,导师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导师培养成本分担机制。[10]对通过申请考核制选拔的博士生,进一步提高考核要求和毕业条件,并着重强调科研成果层次和质量,有效避免蒙混过关者占用资源。同时,建立导师奖惩机制和配套学生的奖助体系,把学生的培养质量与导师后续招生指标及其他利好挂钩,从培养环节和出口管理上实现优秀博士生的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陈亮,陈恩伦“. 申请—考核”博士招生改革制度优化路径探究[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5(4).
[2]沈文钦,王东芳. 从欧洲模式到美国模式:欧洲博士生培养模式改革的趋势[J]. 外国教育研究,2010(8).
[3]解琳那. 当代中国教育考试制度的功利性困境思考——以考试制度伦理的逻辑视角[J].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4][美]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M]. 何怀宏,等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5]曾秀兰. 和谐社会视域中效率与公平的制度伦理分析[J]. 学术研究,2008(6).
[6]谢太洵. 博士生招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4).
[7]戴一飞.申请者·评价者·招生者——美国研究生入学评价制度中参与主体的互动关系[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3(4).
[8]牛国卫,班建武. 我国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SWOT分析[J]. 研究生教育研究,2013(4).
[9]张宗益,郑小林,冯斌,等. 构建博士生招生内生性约束机制提升博士生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5).
[10]陈一远. 博士生选拔申请审核制改革刍议[J]. 研究生教育研究,2014(6).
关键词:博士招生 申请考核制度 人才选拔 制度建设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国较早就确立了教育为本、科技兴国的国家发展战略。发展科技离不开人才,如何获得人才、培养人才成为关系国家崛起战略的重要支点。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教育,博士研究生是我国高等学历教育中的最高等級,代表着国家高层次人才的整体形象与核心竞争力。博士招生工作成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的基础。在博士招生中如何协调统一科学、公平、规范、高效等原则是招生模式效果的指南针。高等院校的招生制度改革是时下教育制度改革的热点,亦是当代高校管理自主权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一环。2013 年,教育部联合相关部委明确提出要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考核机制,众多高校迅速据此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各行各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迫切且多样化,在当前科技竞争的特殊环境下,如何建立符合国情和实际的博士招生制度变得紧迫和关键。近年来,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陆续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70 余所院校不同程度地施行,然而实施过程中不乏社会学界对公平与效率不足的诟病和质疑。本文试图建立一套基于公平与效率逻辑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度安排,探索并推进申请考核博士制度革新。
一、申请考核制度的现实背景与初衷
(一)生源竞争与博士申请考核制度概念
统一公开考试是我国博士招生录取的主流制度,虽然最大限度地保持了博士研究生录取的客观高效与程序公平性,但不可避免地限制了高校对具有多样化才能及创新思维能力的优秀博士生生源的有效选拔。就博士生选拔机制而言,申请考核制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且施行成熟有效,这一办法注重对学生专业科研领域创新能力与专业胜任力的实际考察,突出教授治学和高校招生管理工作的自主权利,因此我国必须加快追赶步伐,制定行之有效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选拔机制,给予申请读博者更多的发挥空间,让招生机制更好地识别并选拔出优秀人才“。申请考核制是指申请读博考生不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而是根据报考院校公布的招生条件,按照一定的程序,一般是考生本人申请、导师(学科)组考核推荐、经培养单位考核评定后,由培养单位依据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是否录取为博士研究生。”[1]
(二)博士生多元化培养要求与博士招生机制的矛盾
“从国际上看,专业博士、项目博士、新制博士的兴起已是大势所趋。”[2]当前我国社会各项事业迅猛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经过扩招已进入新的阶段,招生数量激增,高校及科研机构相对饱和,人数的增多、体量的扩大,客观上对博士培养类型、培养目标的多元化提出了严峻挑战。如何从招生选拔方式、考核要求上适应多元化成为重要课题,现阶段如何有效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是我国博士生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单一的招生考试制度、考核培养模式难以解决博士生教育数量与质量的矛盾,要从根本上改善博士生培养质量,就必须建立并施行一套科学合理的招生选拔机制,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适应多元化要求。
(三)申请考核制度的伦理逻辑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作为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和甄别、评价和衡量人的制度工具,考试制度作为对教育水平和质量的衡量手段,主要起着甄别、考核人才的功能, 是人才选拔、培养、塑造的基础和保证,也是教育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推动力。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教育大国和经济强国的行列,人才的竞争已上升到综合国力发展进步的高度,我国现行招生考试制度从幼教到博士存在“高分即是胜利“”考得好就是优秀”的价值导向,这一制度已不能很好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状况,尤其是在博士教育阶段,博士指标和教育资源的稀缺,对优秀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变得尤为重要。纵览历史,当下统一招考理念以公平和便利为逻辑基础“。它根植于
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从内容到形式,从理念到实践,从制度到技术,从基本价值理念到制度伦理底蕴等各个层面都是与科举制度一脉相承的制度体系。”[3]
申请考核制度的公正性逻辑
罗尔斯曾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意义。”[4]当下中国正处于法制建设完善时期,招生制度作为一项教育制度面向社会全体学生, 务必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制要求,同时可以有效规避人为因素导致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不仅追求形式公平,更确保实质公平,可以有力彰显制度的公平逻辑,无差别地给予相近条件,为考生展现学识能力和争取进一步深造的机会,公平地衡量个体的水平和潜质。
申请考核制度的效率性逻辑
“一般来说,效率是用多少活动实现多少目的比例。效率即可指经济效率,也可指制度效率。”[5]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公平有效地甄别出优秀人才接受博士教育,通过分数、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评析出个人才能的差异,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避免无序低效竞争导致的资源浪费。申请考核制通过考生对自身能力的认知、对学科知识的学习、对导师的了解、对学术的向往等方面的深刻领会,有针对性地提出申请并接受考核,可以有效避免盲目应试及应试的不必要准备,通过导师对考生的了解考察及学科组的权威考核可以有效识别出合适的人才,使学生和导师之间有效确立共同的科研目标统一体,真正实现博士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双赢局面。
二、申请考核招生制度的基本内容及现状
申请考核制度是顺应国内外博士生教育发展的主流趋势,为有效克服原有招考机制的可能弊端而开展的招生制度革新。普通招考、硕博连读、本科直博(本硕博)是传统的博士招生方式,这三种方式针对不同生源整体结构互为补充。从整体上看,本科直博较少,普通招考仍然是生源的主体,如表1 概括所示,笔者综合现有招考机制运行的基本模式,可以看出不同招考制度的异同点。 (一)有利于消解导师“一言堂”弊病
在普通招考机制中,由于博士生教育的高度专业性,在报考、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环节,导师所占权重较高。“导师拥有业务课命题、阅卷权,另外,在复试中,各单位虽然一般成立复试小组,但是最后录取结果普遍遵从导师意见。”[6]这意味着与导师关系密切的考生或有人情来往的考生获得了较好的优势,导致导师“一言堂”现象和“近亲繁殖”问题突出,从长远看,使得高校或学科陷入封闭循环或险隘境地。通过申请考核制,考生拥有更多选择权,有利于校级之间的学生流动,导师权限制在学科组,既保证了导师权利的正当性、程序性,又有利于避免导师权力私利化现象发生。
(二)有利于提高招生工作的公平高效
由于博士招生指标的稀缺性和博士教育资源的集中化, 博士招生相较于本硕生而言一向被视为重要的权力,为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和规范性,一般招生单位招生自主权由基层培养单位和招生管理部门共同分担,不可避免地陷入招考机制重形式、轻效率的境地。为突出现有机制的公平性,防范招生权力的滥用,相关制度在设置上严格限制了招生单位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在中国人情社会中,刚性的制度约束往往产生相反的后果,即过于追求公平不仅不能保证公平,反而片面的制度设计理念导致招生制度效率低下,产生因噎废食的现象“。申请考核”机制可以有效排除权力的寻租,使招生单位和导师更多地关注考生的综合素养,有利于充分发挥专业权力的优势,实现实质公平、程序高效。
(三)申请考核招生制度的现状概述
当前,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录取办法是高等教育较为发达的欧美国家高校普遍的做法,申请考核制注重考查申请人的学生科研能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近年来不少高校施行了这一制度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招生制度的核心是考核评价体系,在整个招生制度考核评估过程中, 先进的人才理念起着指导性作用,确立规范且合理有效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决定了考核评估方式和具体考察内容。我国高校开展的申请考核制招生试点工作还处于摸索时期,不可避免地受到许多质疑和不满,总结和梳理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申请人资格条件设置缺乏科学考评
总结多所高校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的报考条件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可知大部分高校主要集中于思想政治、学业成绩、本硕学历学位证明、科研学术成果及外语能力等方面。虽然各博士生培养单位在其招生简章中明确了对考生科研能力和学生成果的要求,强调了考核权重,但对考生资格认定和申请条件仍缺乏科学合理的考量,例如设置考生的第一学历及院校背景。有违教育公平的国家政策精神,例如英语要求雅思、托福或境外留学经历等,当然本意是确保博士研究生入学后能顺利开展外语文献分析等学术科研工作,但要求过于僵化笼统,忽视各门学科的特性和实际需求,很可能把一些学术能力强、有学科特长和潜力突出但外语能力较弱或由于客观条件不足而无法达到外语要求的优秀人才拒之学术深造的門外。
考核制度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考核标准
当下,大部分高校的申请考核博士招生制度仍缺乏完善规范的政策和实施办法支持,审查和考核内容缺乏完整性、科学性和创新性,针对考核权重大的科研学术能力标准仍停留在较抽象的条件要求上,缺乏科学依据和可量化的操作性指标。如在招生实际工作中存在专家组决策与导师自主选择的矛盾,两者的权利边界不清,缺乏明确的权利分配与制衡机制。此外,考核内容更多地偏向和强调学生的学科专业成绩、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发表情况等外在指标,忽视考生人文素养与思想品德等内在品质的综合考察,不能彰显申请考核制提出和倡导的重视个体差异和核心价值之意义。教育部下发的《2014 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要将学生的思想品德纳入考核重点。在考生申请条件及审查考核环节,针对科研学术能力和学科专业基础的要求及评估只有笼统的定性描述,没有实际具体的量化指标,缺乏科学依据,是整个考核机制受到质疑和不满的重要原因。
存在“新瓶旧酒”现象符合条件的考生自主申请代替过去统一的笔试,旨在从公平和效率的逻辑出发选拔科研能力强、专业基础扎实、创新思维和能力突出的优秀人才,这是申请考核制优越于传统招考以单一笔试成绩作为选拔人才依据的价值所在。然而在具体招生工作中,申请材料审查和能力考核评价环节存在“唯分数论”“唯成绩标签论”现象,如前文所述的外语成绩准入标准,一旦外语成绩不达标即直接排除在招录范围外;学业成绩也是硬性审查指标之一,由于报考人数逐年增长,招录竞争越发激烈,学业成绩欠佳者往往在初审阶段就直接被淘汰;过于重视论文发表情况作为招录标准的参考价值,使得部分科研实力强、实际综合素质高的考生被论文指标卡死;部分高校依然强调笔试权重,实质与传统招考无异。[7]忽视考生的个性化特质,缺乏多元化多维度的考核评价指标和考核方案制定视角。受传统人情社会的制约和社会诚信缺失等因素的影响,不排除申请考核制成为部分考生和导师人情“交易”的平台,使得所有考察评价方案流于形式,有损招生制度的严肃性和教育的公益性内涵。究其本质是没有正确领会研究生教育改革精神,没能较好地践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制度伦理。
三、申请考核制度的革新与思考
申请考核制是博士招生革新理念下的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以彰显公平公正为要义,在此基础上探索科学高效的具体程序。各博士培养单位应对博士招生制度进行整体设计、整体推进、整体评价,充分优化配置博士招生指标和培养机制这一稀缺资源,实现博士招生制度的公平与效率、博士培养教育质量的优化升级。在当前教育体制下,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方式是一把双刃剑,若施行得有效,则可以克服原有机制的弊病,让真正优秀的人才接受更深入的教育;若执行得不好则直接影响博士培养教育大局,损害单位和学生的切实利益。因此,教育部门和培养单位要出台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指导意见,加强责任人底线纪律意识“。个体难免会因为个人利害关系的考量而在行为选择方面有非理性的表现。”[8] (一)建立并完善申请考核制度准入标准
首先,就培养方式而言,申请考核制适用范围限定在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并控制比例。“据统计,除高校教师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的学术产出质量、数量均远远低于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者。”[9]其次,就专业范围而言,申请考核制要走一条逐步扩大的路线,就部分培养单位历年博士招生报录实际情况来看,相关优势学科和“热门导师”开展探索适合本单位实际的机制,逐步扩大适用学科并完善该制度。最后,就选拔程序而言,建立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二级培养单位—学科/导师组工作体系,合理约束二 级单位及导师的权重,防范招生权利的寻租和滥用。
为最大可能地改善生源结构,鼓励并吸收优秀生源申报,申请考核制的准入环节要遵循面向全体学生的原则,尽 可能给予考生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首先,培养单位要突破 “名校读名校”的限制,杜绝歧视性、针对性的申请资格限制, 只要考生具备科研潜质并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就 可获得平等的申请机会。其次,外语成绩(如雅思、GRE、CET、GMAT)只作为参考,而不是限制考生申请的硬性条件, 外语只是一种工具性形式,且许多专业的学术创新基本不需 要外语知识,完全可以在复试阶段通过不同形式进行考查。再次,除却招生导师本省的头衔、资源等标签的限制,以能力 为导向,同时在申请资格认定上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学科 实际需求和招生导师科研特质,建立动态平衡的准入标准, 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合理的人为因素设定,把优秀申请者拒之 门外。因此,在申请人材料考核阶段要严格透明,建立不同 层级的把关制,接受考生等多元利益主体的监督、申诉渠道, 使得意见表达畅通,考核流程公开公正没有异议。
(二)建立并完善申请考核制度选拔程序
首先,建立公开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不仅结果公开,申请考核制所涉及的招生政策和机制、招生办法和过程均公开,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权力的滥用、消解公众的质疑。建立并完善符合专业实际的考核方式,如公开笔试、单个面试、材料考核等程序,严格把握各环节的分值比例,实现择优录取。
其次,合理规约导师招生权。要将导师的招生权公开化,防止导师拉关系、走人情,遏制导师权力的私有化。有效避免权责不对称、招生单位监督缺位、导生间的纠纷等不良现象,倡导并践行同行评议的原则,将导师招生权下放至学科组,建立学科(导生)组责任制综合导师和专家组意见,由同行或相关领域专家共同裁定录取结果。严格限制通过申请考核制招收学生的指标原则,录取考生可以继续通过普通招考方式参与选拔,给予不同特质学生多样化的入学途径。
(三)建立并完善申请考核制度培養体系
一个制度的有效运行依赖后续的配套措施和相互促进衔接的制度体系,全面覆盖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程序和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推行,反馈跟进和完善创新相关配套制度。通过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录取的学生,除了按照整体培养方案执行外,还应该有针对性地就生源质量监督、科研成果量化等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真正实现优秀人才的招收培养目标,让这一制度成果在实践中接受考验。首先,建立推荐专家回访机制,就推荐专家对考生的了解程度、推荐缘由、建议意见进行整合,实现推荐信的权威负责化,有效避免申请人的应付心理和人情心态,以求达到同领域权威专家轻易不推荐、推荐必有效的效果。其次,强化招收导师责任,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申请考核制赋予导师更多、更大自主权,导师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导师培养成本分担机制。[10]对通过申请考核制选拔的博士生,进一步提高考核要求和毕业条件,并着重强调科研成果层次和质量,有效避免蒙混过关者占用资源。同时,建立导师奖惩机制和配套学生的奖助体系,把学生的培养质量与导师后续招生指标及其他利好挂钩,从培养环节和出口管理上实现优秀博士生的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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