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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行政法领域,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问题长期以来并未得到足够重视。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受“权力本位”思想的束缚,人们在观念上一直认为权力总是大于权利,故当个人的权利与国家权力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当然要服从国家利益。在这种观念的统治下,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归责原则理所当然地就是“违法、违规”,而忽略对相对人主观方面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