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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在对华“无缝钢管案”中首次以“实质性损害威胁”标准作出裁决,其在对此标准应用时从倾销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进口产品是否以将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或压低影响的价格进入;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其他一些因素作为考察因素,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但是整体上缺乏足够的依据论证这种实质性损害威胁是迫近的并且不得不实施相关措施以避免其发生,故建议我国不能放弃此案在欧盟或WTO得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