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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档案是指开发区内各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开发区档案工作是开发区工作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