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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但在刑事实体法上,甚至刑法理论上被害人都不能与犯罪行为人相提并论,原因在于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对诉权的独占.提高被害人的实体地位不能仅局限于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而获得民事意义上的赔偿,本文认为,应将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均纳入刑罚体系予以考虑,并对传统的犯罪观提出了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