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和承包商分别投保工程保险的优缺点对比

来源 :大陆桥视野·下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ally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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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主要就保险利益的概念加以阐述,然后就业主投保优点,以及对业主投保与承包商投保的优缺点对比分析,接着就业主控制保险如何调动承包商防灾防损的积极性等相关理论详细研究,希望能通过此次研究,对投保工程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起到积极意义。
  【关键词】承包商;投保风险;优点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1.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特殊原则,有其特定的含义。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而享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此种经济利益因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保险事故发生,以致经济生活不安定而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损;因保险事故不发生,保持经济生活的安定而继续享有。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要件。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才生效。对于不具备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法律将不予保护。保险利益在形式上表现为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公民、法人对其因侵权行为或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债权等。
  从保险利益原则出发,可以看出对工程项目具有最大可保利益的是业主,无论是建设期还是运营期间的工程或财产,任何保险事故的发生,都将损害业主的经济利益。而作为承包商来说,如果发生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商责任的风险事故时,承包商将承担合同责任,其经济利益受损,可见,承包商对其承包部分也具有可保利益,不过仅限于建设期其承保部分。
  举个例子来说,在本项目中多个承包商施工期不会完全一致,完工也就有时间先后差别,再加上保证期结束后,我们来分析一下完工部分的可保利益问题。
  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承包商在时间可保利益不一致,可能导致潜在的保障真空或责任交叉,从而引发责任无法划分、相互追偿等保险纠纷情况。从上图中也可以看出在整个过程中,只有业主自始至终具有可保利益。如果将保险交由已不具备可保利益方投保,显然是不合适的。
  为了更好的解决工程期与运营期、工程期与运输期、承包商之间责任交叉、可保利益时空不一致等诸多问题,由业主统一投保对具有先进风险管理理念经营的神华集团的合适选择。
  2.业主投保与承包商投保我们将在其后详细的介绍。
  二、业主投保的优点
  随着工程保险的发展,国内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从国际国内保险市场的趋势来看,工程投保一般都由业主自己控制工程项目的保险计划,特别是重大工程项目,涉及的承包商一般比较多。由业主来控制保险与承包商安排保险比较,业主控制工程项目的保险安排具有如下优点:
  全面控制项目风险
  业主能够较为客观地将工程各有关利益方,如业主、设计、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施工承包商、设备制造商、材料供应商,共同列为被保险人,使各方利益均能够得到保险保障,全面控制工程风险,避免多头投保造成的漏洞。同时也可避免工程建设各方在发生事故时相互追偿,影响相互之间的合作,甚至工程的顺利完工。也可避免承包商向保险人以及业主提出重复索赔的可能性。
  统一保险保障的范围和标准
  本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由于保险的认识程度和知识掌握各不相同,在安排保险计划时,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因素会不一致,得到的保险保障也各不相同。业主投保,则可以避免多头投保,使保险保障的范围和标准能够统一。而且有利于业主统一合同责任界面,避免与承包商的纠纷。
  各分包项目可能会于不同时段完工,如分别投保,则不同保险合同的合同有效期终止日各有不同,但是对于业主而言,在建设期内承担的风险是一直到竣工验收投入实际使用时止,因此对业主的利益保障并不充分。
  保障业主的利益
  如果由承包商投保,承包商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选择费用较低、但有利于自己的保险计划。忽略对业主承担的各项风险的保险保障。而且对其是否选择有资质的保险人投保,是否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否采取有效的防灾防损措施,难以监控。工程万一发生损失,特别是地震、洪水等灾害损失,承包商可以“不可抗力”条款推卸责任,致使业主利益受到损害。业主自己操作保险,就能主动选择最适合的保险保障,维护自身利益。
  节省保费支出
  业主统一投保,保险费用开支通常要低于承包商投保。首先,保由于有较大的业务规模,险人对于业主对整个项目的统一投保,将给予较大的优惠。其次,承包商投保,难免出现高报价、低投保的现象。(注:即使不存在此现象,至少承包合同中的保险费要计入营业税税基,增加近4%的税金)
  统一防灾防损工作
  投保仅仅是风险管理中一个环节,确保工程顺利完工,有效的防灾防损措施采用,对于降低损失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不由业主统一管理,防災防损工作可能就是各自为政,难以有效监控。
  掌握索赔的主动权
  在承包商投保的前提下,发生保险事故,由承包商向保险公司索赔,业主失去直接索赔的权力。特别是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索赔金额的多与少,直接影响业主的利益,如果业主投保,发生索赔便可直接与保险公司谈判,从而掌握主动权。
  注:工程建设过程中,风险重重,并最终都将直接或间接地由业主承受。作为保险经纪人,最首要的任务,是协助业主全面辨识工程建设中的风险,制订周密和可行的风险管理计划。
  保险经纪人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计划的基础上,针对需要采用保险转移的风险,设计保险方案,将最大限度地提高业主的保险保障、降低保费支出。
  应当特别强调,保险经纪人的最大作用,在于协助业主做好风险管理,这是经纪人给予业主最大的、持久的利益。
  三、业主投保与承包商投保的优缺点对比
  业主投保的优点 业主控制保险的缺点 承包商投保的优点 承包商投保的缺点   全面控制项目风险,使各方利益均能够得到保险保障,有利于工程的顺利完工
  统一保险保障的范围和标准,有利于业主统一合同责任界面,避免与承包商的纠纷
  保障业主的利益
  节省保费支出
  掌握索赔的主动权,发生索赔便可直接与保险公司谈判,从而掌握主动权
  统一防灾防损工作,有效的防灾防损措施采用,对于降低损失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增加业主的工作量
  需组织专门的人员 相应地减少了业主的工作量
  业主的一部分责任转移给承包商承担 不利于全面控制项目风险,可能造成承包商向为追求低费率向资质能力不足的保险人投保,导致出险风险事故后保险人因实际偿付能力不足而造成业主的损失。
  保障范围和标准不统一,业主保障不充分。易造成保险责任界面多,责任界定不清,产生多方纠纷。
  本项目中EPC包采取中交方式,因此可能造成中交后,业主需继续投保其它险种,可能出现投保漏洞或重復投保。
  保险费用普遍偏高。多个承包商投保第三者责任限额有可能达到整个工程造价,造成保费大幅上升。
  难以有效监控统一防灾防损工作
  业主难以掌握索赔的主动权
  四、业主控制保险如何调动承包商防灾防损的积极性
  我们建议业主控制工程项目的保险安排,并不意味着业主统一负责安排工程项目所有的相关保险,如建筑安装工程一切保险、雇主责任险、货物运输保险、施工机具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承包商雇员法定保险等,而是由业主投保其承担主要风险责任的部分,如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货物运输保险、雇主责任险等;通过合同手段要求承包商投保施工机具保险、雇员人员的法定保险等。
  无论是业主投保的险种,还是承包商投保的险种,都在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制定有效的责任分摊和限制措施条款,充分调动承包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承包商也作为业主投保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对所看管的工程部分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一旦因承包商的责任造成工程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承包商须承担免赔额以下的损失部分,以及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损失;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在执行承包合同的过程中,承包商所采用的分包商、供应商和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和/或疏忽都将被视为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疏忽,承包商要对此负责。
  依照现行的法律,承包商要对由其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业主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害负责,在此情况下,承包商要保障业主免于承受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索赔。
  承包商应办理和保持或取得办理和持有以下保险,此保险必须在工程实施所在地的任何国家皆为合法和有效,并且应持续有效至在此合同项下承包商应负之任何责任终止;出现索赔时,如果按以下保险单承包商有权受到保护的话,那么,保险人也应保护业主不受这种索赔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引起的任何费用:
  1.足额投保施工机具保险、雇员法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
  2.由于使用本工程的自有、租赁、非自有和租用的机动车辆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死亡或身体伤害产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工程保险条款
  1.工程的照管。
  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承包商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照管工程的责任应随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业主。但:
  a.如果咨询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顾责任移交给业主;
  b.承包商应对那些在缺陷责任期内他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至此类未完成的工程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完工为止。
  2.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除业主的风险条款规定的风险情况外,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达到咨询工程师满意的程度;由于承包商的责任造成的其它承包商的损失也由承包商负责。按照缺陷责任期、完成剩余工作和修补缺陷、修补缺陷的费用、承包商未执行指示、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疏浚工程完工后不补救缺陷、承包商调查、对疏浚工程的调查费用不负责任条款对承包商的规定,承包商亦应对他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3.由于业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当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业主的风险条款所限制的任何风险造成的,或是与其他风险相结合造成时,若咨询工程师提出要求,则承包商应该按该要求的程度修补这些损失或损坏,而咨询工程师应按照工程变更条款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如果是由多种风险相结合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咨询工程师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考虑到承包商和业主的责任所占的比例。
  4.业主的风险。
  业主的风险是指:
  a.战争、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谋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员人员中间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   f.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规定提供给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5.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
  (1) 业主投保整个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并将承包人列为被保险人承包人对业主所投保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在出险时,有义务配合业主向保险人提交有关信息资料和证据,否则,所造成的工程损失和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有义务对所看管的工程部分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一旦因承包商的责任造成工程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承包商须承担免赔额以下的损失部分,以及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損失;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2)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足额投保施工机具保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机具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机具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机具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承包人应在施工机具进场后15天内向发包人出示施工机具的投保证明,如不能提交有关已保险证明,发包人有权以承包人名义办理有关机具保险,所发生的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3) 工程和施工机具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的损失和损坏。
  6.对未能收回的金额的负责。
  任何未保险的或未能从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额,应由业主或承包商根据工程的照管、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由于业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业主的风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自担。
  7.保险不包括的风险责任。
  a.战争、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谋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员人员中间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
  8.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保障业主免于承受与下述有关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者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除工程之外)。
  上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系在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时还应保障业主免受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例外条款所限定的情况除外。
  9.例外。
  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条款所述的“例外”是指: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业主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期间实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权利;
  c.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d.由业主、业主的代理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商雇员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死亡或损伤或者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或者是当承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也对这类损伤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业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对该项损伤或损害所负责任程度相应的那一部分损伤或损害。
  10.业主提供的保障。
  业主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并将承包商列为被保险人。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业主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业主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有关例外条款所述的例外情况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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