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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数据库有关的侵权问题也逐渐增多。数据库的特点使其著作权保护与著作权制度存在着不兼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的保护也存在着理论和实践困境,而邻接权制度可以保护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扩充邻接权的种类,使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邻接权,可以维系著作权独创性标准的统一性,又可以避免为数据库专门立法的高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