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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托管担保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是为第三人利益设立的担保且作为其对象的义务并不是金钱债务;对这种担保可以采用的方式,我国有关地区的态度各有其优点;对这种担保,在适用《担保法》基础上,还应当将担保权利规定为由被托管企业的国家主管机关与被托管企业共同享有的连带权利,将名誉状况良好规定为担任保证人的条件,允许采用浮动抵押担保方式并将英美法中的相应规则确立为调整这种抵押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