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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对我国生育政策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提出“普遍二孩”政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普遍二孩”符合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具体规划和政策等后续工作应做好衔接。
普遍二孩 计划生育 法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生育政策在人口控制实践中逐渐产生、发展和完善,历经了一个从鼓励生育、到节制生育与反复、再到限制生育的曲折发展过程。其发展历程分为1949年鼓励生育、1954年支持节制生育、1960年提倡晚婚、1971年计划生育政策起步、1984年计划生育政策微调、2002年“双独二孩”陆续推开、2013年启动“单独二孩”、2015年提出“普遍二孩”。站在我国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2015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对我国生育政策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一决定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普遍二孩”政策的法治依据
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这次改革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但不是政策的颠覆和否定,普遍二孩,仍然是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在化。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党和政府推行的一項公共政策,实施“普遍二孩”的调整,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体现,也符合法治的原则和精神。
“普遍二孩”政策体现了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基本价值取向,是真正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平正义原则,有利于实现生育权的平等。“普遍二孩”政策有利于弥合60后、70后和80后“非独”家庭人为造成的不平等,还70后“二孩”生育机会,实现真正的生育权平等。
“普遍二孩”面临的社会问题
第一,地方相应的跟进措施滞后。我国大部分的优惠、优先、优待政策基本上都是以地方规定为核心的,因此地方规定围绕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要积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梳理和调整。
第二,相关法律对家庭的支持不够。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普遍二孩,是让家庭在生育决策权上更有决定权,但现实是家庭仍未掌握生育决策的所有权,从目前来看,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家庭的支持不够,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社会政策上,都应该体现出对家庭的支持。比如,产假制度现在是98天,普遍二孩以后,应该考虑是否可以延长产假。
第三,“普遍二孩”对女性权益保障产生的问题。普遍二孩政策的实施,会使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得不考虑女性的两次生育情况对企业所造成的影响,直接导致让一些女性生育第一胎后从家庭回归职场的可行性变得微乎其微,这无疑成为女性就业另外一道“隐形门槛”,直接影响着女性的就业权益保障可能会使社会女性出现从职场回归家庭的小高潮。
“普遍二孩”政策的完善
第一,各地方的相关规定都应该修改为与普遍二孩政策相配套的。从中央到地方相应的跟进措施应当尽快出台,尽量缩短时间差,避免一些矛盾现象的出现。
第二,不论对于一个家庭还是对于整个国家,迎接二孩的到来都将是一个考验。在修改法律的同时做好政策的衔接,通过增加育儿补贴、延长带薪产假、对多子女家庭减免个税等措施来鼓励生育,通过增加跟生育相关的公共服务、儿科、妇产科医院等医疗资源的投入和配置,通过增加教育资源的投入,优化教育资源的分布,减轻家庭的负担。
第三,完善国家的生育保障制度,是女性权益的基本保障生育保障政策是对职场女性权益保障最主要的政策,用来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权益。尤其是完善二胎产假期间的保障制度和加强对男性陪产假的规定,使得男性也参与到女性生育的进程中,增加男性的家庭责任感。尤其是在普遍二孩背景下,男女平等作为妇女社会工作追求的核心目标,推动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保障女性权益。
第四,建议增加关心和照顾失独家庭,以及不得歧视独生子女家庭的条款。实施“普遍二孩”政策后,‘失独’家庭更加需要党和政府的关照,需要来自社会的温暖,对他们继续给予补偿和照顾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同时,原法第二十七条在修改以后将被删去,《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将不再颁发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继续扶持、关心独生子女家庭,也建议给予法律上的明确。
第五,“普遍二孩”不仅仅是为了多生孩子,而是在适度增加人口的基础上延缓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但这对于解决老龄化问题还远远不够,因为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已经到来。解决方法还在于建立完善的、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1)放开户籍制度,打破城乡二元制壁垒,促进城乡居民平等生育、安心养育孩子。(2)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改变传统观念以社会养老为基础,将家庭养老作为重要补充,其它养老方式并存的多层次养老体系。(3)加大文教卫体事业的财政投入,完善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增大居民的生活幸福感指数。所以,我们要积极对其他的社会公共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和实现人口的长期均衡稳定发展。
“普遍二孩”使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更加科学化和合法化,合乎法治精神和原则,合乎民心、顺乎民意。要针对推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性政策,通过政策性倾斜或物质奖励等相关措施给与保障,以推动“普遍二孩”的全面顺利落实。
[1]黄岑.“全面二孩”谨防法律受伤[N].公民导刊,2015-12.
[2]孙昊,张炜炜.二孩政策背景下女性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J].法学论坛,2016-04.
[3]杜金金.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对家庭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6-04(2).
[4]沈晓冲.“全面两孩”生还是不生[N].立法经纬,2016-01.
[5]姚亚萍.“单独二胎”政策下的女性权益保护[J].社会博览,2015(11).
普遍二孩 计划生育 法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生育政策在人口控制实践中逐渐产生、发展和完善,历经了一个从鼓励生育、到节制生育与反复、再到限制生育的曲折发展过程。其发展历程分为1949年鼓励生育、1954年支持节制生育、1960年提倡晚婚、1971年计划生育政策起步、1984年计划生育政策微调、2002年“双独二孩”陆续推开、2013年启动“单独二孩”、2015年提出“普遍二孩”。站在我国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2015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对我国生育政策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一决定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普遍二孩”政策的法治依据
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这次改革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但不是政策的颠覆和否定,普遍二孩,仍然是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在化。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党和政府推行的一項公共政策,实施“普遍二孩”的调整,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体现,也符合法治的原则和精神。
“普遍二孩”政策体现了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基本价值取向,是真正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平正义原则,有利于实现生育权的平等。“普遍二孩”政策有利于弥合60后、70后和80后“非独”家庭人为造成的不平等,还70后“二孩”生育机会,实现真正的生育权平等。
“普遍二孩”面临的社会问题
第一,地方相应的跟进措施滞后。我国大部分的优惠、优先、优待政策基本上都是以地方规定为核心的,因此地方规定围绕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要积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梳理和调整。
第二,相关法律对家庭的支持不够。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普遍二孩,是让家庭在生育决策权上更有决定权,但现实是家庭仍未掌握生育决策的所有权,从目前来看,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家庭的支持不够,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社会政策上,都应该体现出对家庭的支持。比如,产假制度现在是98天,普遍二孩以后,应该考虑是否可以延长产假。
第三,“普遍二孩”对女性权益保障产生的问题。普遍二孩政策的实施,会使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得不考虑女性的两次生育情况对企业所造成的影响,直接导致让一些女性生育第一胎后从家庭回归职场的可行性变得微乎其微,这无疑成为女性就业另外一道“隐形门槛”,直接影响着女性的就业权益保障可能会使社会女性出现从职场回归家庭的小高潮。
“普遍二孩”政策的完善
第一,各地方的相关规定都应该修改为与普遍二孩政策相配套的。从中央到地方相应的跟进措施应当尽快出台,尽量缩短时间差,避免一些矛盾现象的出现。
第二,不论对于一个家庭还是对于整个国家,迎接二孩的到来都将是一个考验。在修改法律的同时做好政策的衔接,通过增加育儿补贴、延长带薪产假、对多子女家庭减免个税等措施来鼓励生育,通过增加跟生育相关的公共服务、儿科、妇产科医院等医疗资源的投入和配置,通过增加教育资源的投入,优化教育资源的分布,减轻家庭的负担。
第三,完善国家的生育保障制度,是女性权益的基本保障生育保障政策是对职场女性权益保障最主要的政策,用来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权益。尤其是完善二胎产假期间的保障制度和加强对男性陪产假的规定,使得男性也参与到女性生育的进程中,增加男性的家庭责任感。尤其是在普遍二孩背景下,男女平等作为妇女社会工作追求的核心目标,推动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保障女性权益。
第四,建议增加关心和照顾失独家庭,以及不得歧视独生子女家庭的条款。实施“普遍二孩”政策后,‘失独’家庭更加需要党和政府的关照,需要来自社会的温暖,对他们继续给予补偿和照顾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同时,原法第二十七条在修改以后将被删去,《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将不再颁发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继续扶持、关心独生子女家庭,也建议给予法律上的明确。
第五,“普遍二孩”不仅仅是为了多生孩子,而是在适度增加人口的基础上延缓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但这对于解决老龄化问题还远远不够,因为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已经到来。解决方法还在于建立完善的、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1)放开户籍制度,打破城乡二元制壁垒,促进城乡居民平等生育、安心养育孩子。(2)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改变传统观念以社会养老为基础,将家庭养老作为重要补充,其它养老方式并存的多层次养老体系。(3)加大文教卫体事业的财政投入,完善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增大居民的生活幸福感指数。所以,我们要积极对其他的社会公共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和实现人口的长期均衡稳定发展。
“普遍二孩”使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更加科学化和合法化,合乎法治精神和原则,合乎民心、顺乎民意。要针对推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性政策,通过政策性倾斜或物质奖励等相关措施给与保障,以推动“普遍二孩”的全面顺利落实。
[1]黄岑.“全面二孩”谨防法律受伤[N].公民导刊,2015-12.
[2]孙昊,张炜炜.二孩政策背景下女性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J].法学论坛,2016-04.
[3]杜金金.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对家庭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6-04(2).
[4]沈晓冲.“全面两孩”生还是不生[N].立法经纬,2016-01.
[5]姚亚萍.“单独二胎”政策下的女性权益保护[J].社会博览,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