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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协定到来的时间比想象的还是要快了一些,但不必过于担心其所带来的挑战,
因为所有的贸易规则都绕不开全球对于中国产品的强劲需求和中国
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核心地位。既来之则安之,面对新挑战,
中国企业只有活学活用对方的规则,才能长久占据优势高地
中国国有企业如中国工商银行、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电力、中国移动等,一家国有企业的产值相当于中国西部5-10个省区的GDP之和、总量产值,有的相当于大多数国家的总产值,这类企业所占有的市场垄断资源、政治资源、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等都超乎强大、几乎几个省区都难以企及,富可敌国,若要吞并一个国家,垄断违规操纵、危害市场竞争,全球各国都无法在经济上加以抵御。为此,TPP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对国有企业做出了历史生态环境的源头规定,这样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没有国有企业长大的可能,中国国有企业独大,只能伤害中国国内的市场经济大环境、政治与经济环境、货币与就业环境,大市场环境等,国有企业却无法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开花结果。
根据已发布的TPP协定来看,TPP是WTO的“升级版”。其中,第7章将专门针对国企和授权性垄断企业,但对中国企业的具体影响情况还需看未来公布的协议原文才能准确判断。
“投资者-国家争议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英文缩写ISDS)条款是国际公法的一项规则,其含义是,如果投资对象国的政府决策损害了外国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则该投资者可以援引这一条款,向专门的国际商业仲裁机构提交争议,要求投资对象国政府赔偿损失。美国与欧盟决策层对ISDS条款的态度存在明显差异。TPP正式通过条款,也是全球第一个“投资者-国家争端决议”、投资者可以向国际商业仲裁机构提交争议,要求投资对象国政府赔偿损失。
从TPP到TTIP谈判启动之时起,美国决策层就一直要求将ISDS条款放入两个文件框架之中,可谓措辞强烈,态度坚决。美国贸易代表Michael Froman在2014年10月31日明确表示,如果ISDS条款得不到采用,TTIP架构不可能成为一个高水准的协议。2015年2月26日,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总统经济政策助理Jeffrey Zients表达了对该条款的支持。2015年3月间,白宫网站挂出对ISDS条款的详细解释,表明了以奥巴马为首的美国内阁对这一条款的支持。同时,在国会方面,美国参议院议长兼财政金融委员会主席哈切Orrin Hatch等人也在2015年1-2月间表示,希望将ISDS条款加入TTIP和TPP架构中。然而,由于欧盟内部各种利益诉求复杂多变,欧盟决策层对ISDS条款并未形成一致的和明确的立场。
2013年6月17日欧盟理事会向欧盟委员会发出的启动TTIP谈判的指令文件谈到:是否采用ISDS条款,将取决于是否能找到办法,保证该条款不致损害欧盟及其成员国的主权与公共利益。这实际上是不置可否。从当时至今,欧盟决策层对此条款始终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欧盟委员会负责对外经济事务的一些官员,支持将该条款放入TTIP架构。而欧洲议会中左翼党团的一些议员,则表示强烈反对。欧盟各成员国的态度也各不相同,德国和法国都明确表示反对,而英国则一直支持此条款。
WTO与TPP不同的是,外国投资方必须遵守所在国国家法律法规。一旦发生利益纠纷,所在国拥有司法裁判权,国与国之间才诉致WTO诉讼委员会。如果投资方不服还可以上诉到世贸组织。但投资方必须通过其所属国才能上诉到世贸组织,因为只有主权国家才有权提出诉讼,也只有世贸组织成员国才拥有解决贸易争端机制的最终控制权,包括选择仲裁机构的权利。囿此,为了使资本能够更为自由地跨国在全球各国无国界限制、特别是得到“司法保障”的情况下完全自由地流通,就有必要将WTO模式更推进一步,这就是为什么需要TPP协议的原动议。也就是说,TPP的根本目的,就是将WTO模式下主权国家所拥有的国际贸易司法仲裁权转移到非主权国家机制——即跨国公司集团——手中。这一仲裁机制就是ISDS机制。
TPP协议中的ISDS机制非常明确地将投资方与东道国之间一旦发生贸易争端时,将提出诉讼和仲裁的权利从主权国家手中夺走,而交到跨国投资公司和某些类似“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等设在华盛顿、纽约等地的“国际”机构手中。由这类机构在主权国家与跨国投资大公司发生争端时主持仲裁;这类仲裁是没有任何上诉机制的,也就是说,这类仲裁一旦作出,就是终审判决。不利于主权国家的结构设计一目了然。可以说,一旦加入TPP,那么外国投资公司如果认为所在国政府制定的政策、法律、法规损害其利益的话,就可以提出诉讼,由设在美国的仲裁机构进行终审裁决。换句话说,TPP缔约国不仅必须对其现有政策、法律、法规重新审核,以免违反外国投资公司的利益而招致巨额赔偿损失;而且缔约主权国家在未来在制定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时,也必须首先咨询在本国投资的外国跨国公司的意见,看是否违反其利益。在这种背景下,跨国投资公司将成为所有TPP缔约国的隐形的“太上皇”。加入TPP实质上就是把经贸司法仲裁权拱手相送给跨国公司集团,并任由跨国公司集团主导本国的政策、法律、法规。这才是TPP的要害所在。因此,是否加入TPP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或贸易问题,而是一个国家主权与政治问题。
ISDS条款能够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挑战投资对象国政府决策的法律工具,提升外来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和诉讼话语权。因此,欧洲社会的工商界上层人士,一直支持将其引入TTIP架构。
欧洲与美国工商界人士成立的“跨大西洋商业理事会”(TABC)在2013年5月和2014年7月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和欧盟委员会分别递交的意见书,表示支持ISDS条款。此外,欧洲最主要的几个工商业利益集团分别发表公开立场声明,要求将ISDS条款引入TTIP谈判。 但是,欧洲普通民众的看法完全不同。他们普遍感到,美国大公司可以利用ISDS条款损害欧盟成员国的主权和欧洲的民间公益。
自2015年年初以来,关于ISDS条款的争议有扩大和升级的趋势。在欧洲社会内部,工商界等精英阶层和普通民众都拉高了自己的调门。
2015年1-3月间,欧洲银行业联盟发表了支持声明,由各大律师事务所和精英公司律师组建的游说集团“欧洲投资法与仲裁联合会”(EFILA)也加强了对欧盟委员会的游说,旨在推动ISDS条款进入TTIP协定。而另一方面,宣称代表普通民众利益的中左翼政治力量也在不断造势,加紧传播自己的观点。
2015年2-3月间,“欧洲进步研究基金会”和德国左翼党的“罗莎·卢森堡基金会”,作为欧洲两大左翼智库,联合出版了一份调研报告,抨击ISDS条款,认为其会破坏欧洲的民主,剥夺普通人的工作机会。
ISDS机制是全球允许外国投资者起诉所在国政府的仲裁机制的一个先例。目前,这样的仲裁案很多,如因提高了最低工资,埃及政府受到美国医药业巨头礼来公司(Ely Lilly)起诉;因在福岛核电站事故后要放弃核电,德国也受到一家公司的起诉。其中,美国公司是最大的诉讼群体,迄今已经向主权国家提起了127起诉讼。
数年之前,美国跨国财团已经敏感的觉察到了崛起的新兴市场国家及其大企业对美国经济和商业的直接性挑战,以及WTO多边机制下美国不能如前主导全球商贸规则的失落感。这其中也包括以中国国有企业为代表的中国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优秀的表现带给美国精英阶层的触动和震撼。
由于投资领域比贸易领域的利润更为丰厚,强化在投资领域对国有企业的限制成为美国近年来海外政策的核心之一,这也就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和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TTIP)谈判的重要议题。
尽管其他一些自由贸易协定也涉及国企内容,但在TPP开始谈判前后,美国对于中国的国企问题都格外关心。早在2011年,在美国对华贸易政策上具有深厚影响的美中经济和安全审议委员会(USCC)专门举行过多次关于中国国有企业的听证会,涉及中国国有企业、国有管控企业和中美双边投资等话题。那时,说客云集的华盛顿K街之上,很多机构也都在谈论国企。2012年,USCC又发布了一份关于中国国有企业的报告。其后中美SED中,汇率问题开始逐渐走冷,国企和投资问题却逐渐走热。
美国希望通过投资和竞争政策约束国有企业的倾向已经非常清晰。具体来说可能包括三方面的影响:一是要求TPP成员国强化反垄断法,二是要求各成员国政府不得对国有企业进行不当支持,三是要求成员国政府提高支持和控制国有企业的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
2013年笔者就曾呼吁中国的国企应关注TPP。据了解,国企主管部门也曾在内部要求国企重视TPP。究其原因,主要是担心TPP可能将应属于国企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做出差别性认定,从而使国企进入TPP国家内进行商务和投资时受到差别性对待从而丧失了同其他企业同台同等竞争的机会。据知,TPP国家(美日除外)涵盖了约占全球经济总量40%左右的地域,如果TPP谈成会对其他国家制定相关规则起到示范作用,从而可能在更大程度上影响国企的海外经营行为。
目前,TPP的谈判协议详细内容一直处于不完全公开的状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的官网也仅在10月4日公布了一些TPP协议内容框架摘要(下称“摘要”)。其中,摘要称TPP协议的第十七章专谈国企和授权性垄断企业,从最终的摘要内容看,TPP对国企的约定归结为以下五点。
第一,承认所有TPP国家都有国企和授权性垄断企业(授权性垄断企业可以是私营公司)。
比如,在美国就有隶属于联邦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有隶属于地方的纽约公共交通局,“房利美”、“房地美”这样的政府出资赞助企业,以及美国透过法律授权垄断某些信件包裹投递服务的授权性垄断企业美国邮政管理局(USPS)等。
第二,对要监管的国企和授权性垄断企业划定了分类监管的原则和透明性要求。
摘要的原文表述是,“国企章节覆盖了主要从事商业活动的大型国企”,同时,“TPP缔约方同意共享一份各自的国企名单,以及各自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以及非商业性援助程度信息的清单,有需要的还需提供相关附加信息”。这两条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操作价值。
在一些早期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对于国企的定义主要是依据拥有国有股权为标志,但随着产融结合以及中国人熟悉的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国企和非国企的市场经济行为就很难用股权作为界定。特别对于淡马锡这样的有庞大海外投资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来说,如果拥有国有股权就扣上国企的帽子,估计很多企业都要“变色”。所以,是否被列入大型国企和被最终的名单中,实际上也将各缔约国内需要监管的国企或授权性垄断企业划分为重点监管的一般监管的类型,这缩小了针对国企监管的范围,但提出了更高的透明性要求。
第三,用政府授权认可的方式对国企可能的非商业性行为留了“后门”。
摘要的原文是,“缔约方同意,确保各自的国有企业在实施商业采购和销售都是出于商业性考虑,除非这样做同任何要求国有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授权不一致”。
后面这句话换一种方式就可以理解为,在实际经营中,只要国企的行为在一国政府出于确保提供公共服务的授权、且这个授权获得其他缔约国认可的情况下,就能确保这家企业的经营性行为是出于商业性考虑的行为。这可能为越南等发展中国家出于国内目的授权国企实施一些特定的商业性行为留出了空间。
第四,制定了法律途径专门处理国企问题。
摘要的原文是,“缔约方同意提供各自境内的法院受理外国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诉讼,并确保行政管理机关对国企和私营企业采取不偏不倚的原则”。但如何确定法院机构、采取哪些审理原则、这些原则同审理其他企业有何区别等,摘要并未明确。 第五,保证国企对其他国家互不伤害或不妨碍其他企业的公平经营。
摘要的原文则是,“缔约方还同意确保国有企业或者授权垄断者不歧视其他的企业、货物、服务或者其他缔约方”;“TPP缔约方同意其各自提供给国有企业非商业性资助不引发对其他TPP缔约方的反作用,以及提供给国企在别国境内生产和销售货物的非商业性资助不能对别国产业产生伤害。”
囿根源来看,摘要的内容会比此前想象的要稍宽松,这可能因美国为了扩大TPP范围而把新加坡、越南等小兄弟也带到了谈判中。
然而,对于上述摘要的内容仍不能过于乐观,隐藏的一些细节不容忽视。
摘要文本说,“在本章附件中还有一些规定义务之外的情况,比如国家性或全球性危机,以及一国特殊情况等都将载列于附件”。但现在协议原文和附件外界都看不到,所以TPP的具体操作中对TPP域外国有企业有何陷阱还需更多资料仔细甄别。需要万分注意的是,适用于TPP国家的规则也不一定会同等对待非TPP国家的国企,所以主动权仍掌握在别人手中。
比如,对国企的认定,如果对非TPP国家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或者采取不同的分类监管标准将非TPP国家的国企全部重点监管,这对于非TPP国家的企业仍是非常不利的。对于涉及国企的法律诉讼,何时、何地、由谁、按何种规则审判仲裁都可能产生很多差异性安排。可以想见,中国国企在TPP国家的诉讼风险和非平等对待的风险可能会大幅增加。
对于所谓国企名单和国家授权要在TPP协议之中被认可的要求,也有很大的弹性空间,要避免TPP国家利用这一认可的谈判讨价还价。另外,进入TPP市场可能要对等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这可能削弱中国企业应有的市场份额。
抛开一般的国企属性,此次TPP在原产地认定、服务贸易和劳工标准上都设定了很高的限制条件,这可能妨碍中国的企业发挥现有的成本优势,直接影响中国企业的竞争力。
来自中国方面的观点认为:一直不主张发达国家区别对待国有企业,这否定了国有企业作为企业的基本经济属性和应得的市场性地位。从最近十几年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经历来看,遵纪守法已经是中国企业在发达国家经营的基本行为准则。中国企业在海外不怕竞争,但也不希望看到被打着公平贸易旗号的一些政策不平等的对待。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TPP的“狼”已经来了,要重视重视再重视,重要的话说三遍并不为过。
同时,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世界头号制造大国,中国丝毫不惧TPP所带来的挑战,因为所有的贸易规则都绕不开全球对于中国产品的强劲需求和中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核心地位。既来之则安之,面对新挑战,只有活学活用对方的规则,才能长久占据优势高地。具体而言,全球总体来看,有四点建议可供参考。
第一,要旗帜鲜明在海内外形成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的非常及时,里面强调了中国的国企“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也已经向“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迈进。但这也需要在海外谈判中旗帜鲜明地用事实表明中国的国企是遵纪守法的独立市场主体,因此在未来不应被有区别性的对待。中国在国内发展经济时也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海外投资者对于中国保护国外企业平等竞争的政策也应充满信心。但中国的党政体制,受到到“TPP协定”理论与规则的有力悖论,中国党主导的一些重大法律规则也需要调整。
第二,要在全球“贸易投资协定”谈判中改变国企市场不公问题。
美国有“TPP协定”,中国也有RCEP——由东盟十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共同参加(“10 6”),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16国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同时,中国也在同美国加快中美投资协定(BIT)的谈判。在这一系列的谈判中,很多谈判对手国既是TPP成员国,也是RECP谈判国,应该尽早在RCEP和BIT中明确对国企的非差异性对待,以便在TPP中固化RCEP和BIT的成果,这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
RCEP是全球最大人口、最大差异的的一个经济体,最贫穷、最富有国家在这个经济体中天上地下难以融合,最艰难的还是“零关税”。同时,国企问题不是中国一国的问题,却是中国最大的难题。要在RCEP及其他谈判中同非TPP国家求同存异,共同商讨一个各方认可的处理准则。
第三,要高度重视“TPP协定”中的原产地原则和较高的劳工与环境标准,利用好“双刃剑”的负面作用。为了屏蔽非TPP成员国,美国还力图推行其在自贸区中适用的“纱线认定(Yarn Forward)”原产地规则,即从纱线生产开始到织布、剪裁的所有过程都在美国或TPP成员国境内的标准,才能适用TPP条约下的优惠措施。这种“纱线认定”不仅针对一些劳动密集产品,也包括汽车这样的大型设备,所以一度在TPP谈判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日本、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曾就汽车市场原产地规则的细节进行磋商,一再压缩使用原产地规则产品构成的比例。
“原产地原则”是TPP协定的首创,在全球第一次突出规范了绕道、间接、第三贸易的根源问题。虽增加了域内企业生产需求但加重了消费者的成本承受,所以对于TPP国家是把“双刃剑”。鉴于中国是机电类产品的主要出口国,以及中国出口产品的主要原料供应在国内,未来中国企业可能需要加快走出去,分散材料采购制造布局,同时加强同TPP内合作伙伴的互动与战略共进,在保持低成本、高质量优势的同时,降低原产地原则带来的影响。
就在TPP协定公布当天,新港智库表达了强烈加入“TPP协定”的意愿,有中国大佬就立刻表示:这是中国的一块“神牌”,然而原产地原则与出生地、国际身份证挂钩已经为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出产的产品斩断了历史的根脉。
因为所有的贸易规则都绕不开全球对于中国产品的强劲需求和中国
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核心地位。既来之则安之,面对新挑战,
中国企业只有活学活用对方的规则,才能长久占据优势高地
中国国有企业如中国工商银行、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电力、中国移动等,一家国有企业的产值相当于中国西部5-10个省区的GDP之和、总量产值,有的相当于大多数国家的总产值,这类企业所占有的市场垄断资源、政治资源、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等都超乎强大、几乎几个省区都难以企及,富可敌国,若要吞并一个国家,垄断违规操纵、危害市场竞争,全球各国都无法在经济上加以抵御。为此,TPP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对国有企业做出了历史生态环境的源头规定,这样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没有国有企业长大的可能,中国国有企业独大,只能伤害中国国内的市场经济大环境、政治与经济环境、货币与就业环境,大市场环境等,国有企业却无法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开花结果。
根据已发布的TPP协定来看,TPP是WTO的“升级版”。其中,第7章将专门针对国企和授权性垄断企业,但对中国企业的具体影响情况还需看未来公布的协议原文才能准确判断。
(A)TPP的ISDS上路
“投资者-国家争议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英文缩写ISDS)条款是国际公法的一项规则,其含义是,如果投资对象国的政府决策损害了外国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则该投资者可以援引这一条款,向专门的国际商业仲裁机构提交争议,要求投资对象国政府赔偿损失。美国与欧盟决策层对ISDS条款的态度存在明显差异。TPP正式通过条款,也是全球第一个“投资者-国家争端决议”、投资者可以向国际商业仲裁机构提交争议,要求投资对象国政府赔偿损失。
从TPP到TTIP谈判启动之时起,美国决策层就一直要求将ISDS条款放入两个文件框架之中,可谓措辞强烈,态度坚决。美国贸易代表Michael Froman在2014年10月31日明确表示,如果ISDS条款得不到采用,TTIP架构不可能成为一个高水准的协议。2015年2月26日,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总统经济政策助理Jeffrey Zients表达了对该条款的支持。2015年3月间,白宫网站挂出对ISDS条款的详细解释,表明了以奥巴马为首的美国内阁对这一条款的支持。同时,在国会方面,美国参议院议长兼财政金融委员会主席哈切Orrin Hatch等人也在2015年1-2月间表示,希望将ISDS条款加入TTIP和TPP架构中。然而,由于欧盟内部各种利益诉求复杂多变,欧盟决策层对ISDS条款并未形成一致的和明确的立场。
2013年6月17日欧盟理事会向欧盟委员会发出的启动TTIP谈判的指令文件谈到:是否采用ISDS条款,将取决于是否能找到办法,保证该条款不致损害欧盟及其成员国的主权与公共利益。这实际上是不置可否。从当时至今,欧盟决策层对此条款始终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欧盟委员会负责对外经济事务的一些官员,支持将该条款放入TTIP架构。而欧洲议会中左翼党团的一些议员,则表示强烈反对。欧盟各成员国的态度也各不相同,德国和法国都明确表示反对,而英国则一直支持此条款。
WTO与TPP不同的是,外国投资方必须遵守所在国国家法律法规。一旦发生利益纠纷,所在国拥有司法裁判权,国与国之间才诉致WTO诉讼委员会。如果投资方不服还可以上诉到世贸组织。但投资方必须通过其所属国才能上诉到世贸组织,因为只有主权国家才有权提出诉讼,也只有世贸组织成员国才拥有解决贸易争端机制的最终控制权,包括选择仲裁机构的权利。囿此,为了使资本能够更为自由地跨国在全球各国无国界限制、特别是得到“司法保障”的情况下完全自由地流通,就有必要将WTO模式更推进一步,这就是为什么需要TPP协议的原动议。也就是说,TPP的根本目的,就是将WTO模式下主权国家所拥有的国际贸易司法仲裁权转移到非主权国家机制——即跨国公司集团——手中。这一仲裁机制就是ISDS机制。
TPP协议中的ISDS机制非常明确地将投资方与东道国之间一旦发生贸易争端时,将提出诉讼和仲裁的权利从主权国家手中夺走,而交到跨国投资公司和某些类似“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等设在华盛顿、纽约等地的“国际”机构手中。由这类机构在主权国家与跨国投资大公司发生争端时主持仲裁;这类仲裁是没有任何上诉机制的,也就是说,这类仲裁一旦作出,就是终审判决。不利于主权国家的结构设计一目了然。可以说,一旦加入TPP,那么外国投资公司如果认为所在国政府制定的政策、法律、法规损害其利益的话,就可以提出诉讼,由设在美国的仲裁机构进行终审裁决。换句话说,TPP缔约国不仅必须对其现有政策、法律、法规重新审核,以免违反外国投资公司的利益而招致巨额赔偿损失;而且缔约主权国家在未来在制定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时,也必须首先咨询在本国投资的外国跨国公司的意见,看是否违反其利益。在这种背景下,跨国投资公司将成为所有TPP缔约国的隐形的“太上皇”。加入TPP实质上就是把经贸司法仲裁权拱手相送给跨国公司集团,并任由跨国公司集团主导本国的政策、法律、法规。这才是TPP的要害所在。因此,是否加入TPP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或贸易问题,而是一个国家主权与政治问题。
对“ISDS条款”:精英接受、大众反对
ISDS条款能够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挑战投资对象国政府决策的法律工具,提升外来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和诉讼话语权。因此,欧洲社会的工商界上层人士,一直支持将其引入TTIP架构。
欧洲与美国工商界人士成立的“跨大西洋商业理事会”(TABC)在2013年5月和2014年7月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和欧盟委员会分别递交的意见书,表示支持ISDS条款。此外,欧洲最主要的几个工商业利益集团分别发表公开立场声明,要求将ISDS条款引入TTIP谈判。 但是,欧洲普通民众的看法完全不同。他们普遍感到,美国大公司可以利用ISDS条款损害欧盟成员国的主权和欧洲的民间公益。
自2015年年初以来,关于ISDS条款的争议有扩大和升级的趋势。在欧洲社会内部,工商界等精英阶层和普通民众都拉高了自己的调门。
2015年1-3月间,欧洲银行业联盟发表了支持声明,由各大律师事务所和精英公司律师组建的游说集团“欧洲投资法与仲裁联合会”(EFILA)也加强了对欧盟委员会的游说,旨在推动ISDS条款进入TTIP协定。而另一方面,宣称代表普通民众利益的中左翼政治力量也在不断造势,加紧传播自己的观点。
2015年2-3月间,“欧洲进步研究基金会”和德国左翼党的“罗莎·卢森堡基金会”,作为欧洲两大左翼智库,联合出版了一份调研报告,抨击ISDS条款,认为其会破坏欧洲的民主,剥夺普通人的工作机会。
ISDS机制是全球允许外国投资者起诉所在国政府的仲裁机制的一个先例。目前,这样的仲裁案很多,如因提高了最低工资,埃及政府受到美国医药业巨头礼来公司(Ely Lilly)起诉;因在福岛核电站事故后要放弃核电,德国也受到一家公司的起诉。其中,美国公司是最大的诉讼群体,迄今已经向主权国家提起了127起诉讼。
(B)TPP对国有企业斩草除根
数年之前,美国跨国财团已经敏感的觉察到了崛起的新兴市场国家及其大企业对美国经济和商业的直接性挑战,以及WTO多边机制下美国不能如前主导全球商贸规则的失落感。这其中也包括以中国国有企业为代表的中国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优秀的表现带给美国精英阶层的触动和震撼。
由于投资领域比贸易领域的利润更为丰厚,强化在投资领域对国有企业的限制成为美国近年来海外政策的核心之一,这也就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和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TTIP)谈判的重要议题。
尽管其他一些自由贸易协定也涉及国企内容,但在TPP开始谈判前后,美国对于中国的国企问题都格外关心。早在2011年,在美国对华贸易政策上具有深厚影响的美中经济和安全审议委员会(USCC)专门举行过多次关于中国国有企业的听证会,涉及中国国有企业、国有管控企业和中美双边投资等话题。那时,说客云集的华盛顿K街之上,很多机构也都在谈论国企。2012年,USCC又发布了一份关于中国国有企业的报告。其后中美SED中,汇率问题开始逐渐走冷,国企和投资问题却逐渐走热。
美国希望通过投资和竞争政策约束国有企业的倾向已经非常清晰。具体来说可能包括三方面的影响:一是要求TPP成员国强化反垄断法,二是要求各成员国政府不得对国有企业进行不当支持,三是要求成员国政府提高支持和控制国有企业的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
2013年笔者就曾呼吁中国的国企应关注TPP。据了解,国企主管部门也曾在内部要求国企重视TPP。究其原因,主要是担心TPP可能将应属于国企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做出差别性认定,从而使国企进入TPP国家内进行商务和投资时受到差别性对待从而丧失了同其他企业同台同等竞争的机会。据知,TPP国家(美日除外)涵盖了约占全球经济总量40%左右的地域,如果TPP谈成会对其他国家制定相关规则起到示范作用,从而可能在更大程度上影响国企的海外经营行为。
(一)国有企业被列入黑名单重点防范
目前,TPP的谈判协议详细内容一直处于不完全公开的状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的官网也仅在10月4日公布了一些TPP协议内容框架摘要(下称“摘要”)。其中,摘要称TPP协议的第十七章专谈国企和授权性垄断企业,从最终的摘要内容看,TPP对国企的约定归结为以下五点。
第一,承认所有TPP国家都有国企和授权性垄断企业(授权性垄断企业可以是私营公司)。
比如,在美国就有隶属于联邦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有隶属于地方的纽约公共交通局,“房利美”、“房地美”这样的政府出资赞助企业,以及美国透过法律授权垄断某些信件包裹投递服务的授权性垄断企业美国邮政管理局(USPS)等。
第二,对要监管的国企和授权性垄断企业划定了分类监管的原则和透明性要求。
摘要的原文表述是,“国企章节覆盖了主要从事商业活动的大型国企”,同时,“TPP缔约方同意共享一份各自的国企名单,以及各自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以及非商业性援助程度信息的清单,有需要的还需提供相关附加信息”。这两条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操作价值。
在一些早期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对于国企的定义主要是依据拥有国有股权为标志,但随着产融结合以及中国人熟悉的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国企和非国企的市场经济行为就很难用股权作为界定。特别对于淡马锡这样的有庞大海外投资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来说,如果拥有国有股权就扣上国企的帽子,估计很多企业都要“变色”。所以,是否被列入大型国企和被最终的名单中,实际上也将各缔约国内需要监管的国企或授权性垄断企业划分为重点监管的一般监管的类型,这缩小了针对国企监管的范围,但提出了更高的透明性要求。
第三,用政府授权认可的方式对国企可能的非商业性行为留了“后门”。
摘要的原文是,“缔约方同意,确保各自的国有企业在实施商业采购和销售都是出于商业性考虑,除非这样做同任何要求国有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授权不一致”。
后面这句话换一种方式就可以理解为,在实际经营中,只要国企的行为在一国政府出于确保提供公共服务的授权、且这个授权获得其他缔约国认可的情况下,就能确保这家企业的经营性行为是出于商业性考虑的行为。这可能为越南等发展中国家出于国内目的授权国企实施一些特定的商业性行为留出了空间。
第四,制定了法律途径专门处理国企问题。
摘要的原文是,“缔约方同意提供各自境内的法院受理外国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诉讼,并确保行政管理机关对国企和私营企业采取不偏不倚的原则”。但如何确定法院机构、采取哪些审理原则、这些原则同审理其他企业有何区别等,摘要并未明确。 第五,保证国企对其他国家互不伤害或不妨碍其他企业的公平经营。
摘要的原文则是,“缔约方还同意确保国有企业或者授权垄断者不歧视其他的企业、货物、服务或者其他缔约方”;“TPP缔约方同意其各自提供给国有企业非商业性资助不引发对其他TPP缔约方的反作用,以及提供给国企在别国境内生产和销售货物的非商业性资助不能对别国产业产生伤害。”
囿根源来看,摘要的内容会比此前想象的要稍宽松,这可能因美国为了扩大TPP范围而把新加坡、越南等小兄弟也带到了谈判中。
(二)国有企业是魔鬼还是国柱?
然而,对于上述摘要的内容仍不能过于乐观,隐藏的一些细节不容忽视。
摘要文本说,“在本章附件中还有一些规定义务之外的情况,比如国家性或全球性危机,以及一国特殊情况等都将载列于附件”。但现在协议原文和附件外界都看不到,所以TPP的具体操作中对TPP域外国有企业有何陷阱还需更多资料仔细甄别。需要万分注意的是,适用于TPP国家的规则也不一定会同等对待非TPP国家的国企,所以主动权仍掌握在别人手中。
比如,对国企的认定,如果对非TPP国家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或者采取不同的分类监管标准将非TPP国家的国企全部重点监管,这对于非TPP国家的企业仍是非常不利的。对于涉及国企的法律诉讼,何时、何地、由谁、按何种规则审判仲裁都可能产生很多差异性安排。可以想见,中国国企在TPP国家的诉讼风险和非平等对待的风险可能会大幅增加。
对于所谓国企名单和国家授权要在TPP协议之中被认可的要求,也有很大的弹性空间,要避免TPP国家利用这一认可的谈判讨价还价。另外,进入TPP市场可能要对等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这可能削弱中国企业应有的市场份额。
抛开一般的国企属性,此次TPP在原产地认定、服务贸易和劳工标准上都设定了很高的限制条件,这可能妨碍中国的企业发挥现有的成本优势,直接影响中国企业的竞争力。
来自中国方面的观点认为:一直不主张发达国家区别对待国有企业,这否定了国有企业作为企业的基本经济属性和应得的市场性地位。从最近十几年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经历来看,遵纪守法已经是中国企业在发达国家经营的基本行为准则。中国企业在海外不怕竞争,但也不希望看到被打着公平贸易旗号的一些政策不平等的对待。
(三)不惧挑战但要主动活学活用新规则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TPP的“狼”已经来了,要重视重视再重视,重要的话说三遍并不为过。
同时,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世界头号制造大国,中国丝毫不惧TPP所带来的挑战,因为所有的贸易规则都绕不开全球对于中国产品的强劲需求和中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核心地位。既来之则安之,面对新挑战,只有活学活用对方的规则,才能长久占据优势高地。具体而言,全球总体来看,有四点建议可供参考。
第一,要旗帜鲜明在海内外形成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的非常及时,里面强调了中国的国企“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也已经向“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迈进。但这也需要在海外谈判中旗帜鲜明地用事实表明中国的国企是遵纪守法的独立市场主体,因此在未来不应被有区别性的对待。中国在国内发展经济时也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海外投资者对于中国保护国外企业平等竞争的政策也应充满信心。但中国的党政体制,受到到“TPP协定”理论与规则的有力悖论,中国党主导的一些重大法律规则也需要调整。
第二,要在全球“贸易投资协定”谈判中改变国企市场不公问题。
美国有“TPP协定”,中国也有RCEP——由东盟十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共同参加(“10 6”),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16国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同时,中国也在同美国加快中美投资协定(BIT)的谈判。在这一系列的谈判中,很多谈判对手国既是TPP成员国,也是RECP谈判国,应该尽早在RCEP和BIT中明确对国企的非差异性对待,以便在TPP中固化RCEP和BIT的成果,这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
RCEP是全球最大人口、最大差异的的一个经济体,最贫穷、最富有国家在这个经济体中天上地下难以融合,最艰难的还是“零关税”。同时,国企问题不是中国一国的问题,却是中国最大的难题。要在RCEP及其他谈判中同非TPP国家求同存异,共同商讨一个各方认可的处理准则。
第三,要高度重视“TPP协定”中的原产地原则和较高的劳工与环境标准,利用好“双刃剑”的负面作用。为了屏蔽非TPP成员国,美国还力图推行其在自贸区中适用的“纱线认定(Yarn Forward)”原产地规则,即从纱线生产开始到织布、剪裁的所有过程都在美国或TPP成员国境内的标准,才能适用TPP条约下的优惠措施。这种“纱线认定”不仅针对一些劳动密集产品,也包括汽车这样的大型设备,所以一度在TPP谈判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日本、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曾就汽车市场原产地规则的细节进行磋商,一再压缩使用原产地规则产品构成的比例。
“原产地原则”是TPP协定的首创,在全球第一次突出规范了绕道、间接、第三贸易的根源问题。虽增加了域内企业生产需求但加重了消费者的成本承受,所以对于TPP国家是把“双刃剑”。鉴于中国是机电类产品的主要出口国,以及中国出口产品的主要原料供应在国内,未来中国企业可能需要加快走出去,分散材料采购制造布局,同时加强同TPP内合作伙伴的互动与战略共进,在保持低成本、高质量优势的同时,降低原产地原则带来的影响。
就在TPP协定公布当天,新港智库表达了强烈加入“TPP协定”的意愿,有中国大佬就立刻表示:这是中国的一块“神牌”,然而原产地原则与出生地、国际身份证挂钩已经为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出产的产品斩断了历史的根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