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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主张被告人的供述发生了转化,成为了独立的、新的供述,并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案从证据法学以及更深层次的法理角度,探讨被告人审判前和庭审中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提出取证行为作为程序行为的一种,属于法律行为的概念范畴,亦存在有效、无效等效力形态。事实上,采用行为—证据的二阶层模式的无效取证行为转换理论,与传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比,更加侧重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人权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