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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具体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合并价差是作为母公司“长期投资”的调整账户,调增或调减长期投资项目金额,既不摊销合并价差,也不调整合并股东权益,这实际是要求企业采用永久保留法.这种做法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使得现行合并报表既不能反映被并企业的资产结构,也不能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