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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1999年5月、10月,陕西省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某行两个下属机构(以下简称B机构、C机构)开立进口信用证3笔,代理进口电解铜2750吨,除缴30%---40%保证金外,还分别由委托进口方用土地使用权证和机器设备作抵押.A公司到付汇日不能按时付款,由B、C机构分别办理押汇和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