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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多人少是当下的司法难题,破解方法为何?或许从中国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路径中,我们能窥见一二。
现如今,我们都喜欢谈传统文化复兴的事,其实在解决诸如案多人少这类司法难题方面,古人多元化规制人们生活、多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还真值得我们借鉴。古人社会秩序的维持虽也离不开法律,但它并不是唯一的手段,相反,自生自发的民间规范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提到,中国富于地方特色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从熟悉里得来的认识是个别的,而不是抽象的普遍的原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主要依赖于自发地生长于其间、为大多数成员所认可并熟知的个殊性较强的礼俗习惯,而不是官方制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如果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简直是太不“完善”了,“历代律文,户婚诸条,实近民法,然皆缺焉不完”,不只没有统一的民法典,连系统的民事单行法规也没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则,主要散见于地方志、官府通例、官绅牧令书和民间习惯中,与民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的“户婚、田土、钱债”等“细故”,主要由包括民间习惯在内的一套规则来规范,正所谓“官有政法,民从私约”。这种自生自发的规则,与正式的国家法相比,似乎缺少相应的法律强制性的权威,然而正因为其从民众的生活经验中生发,避免了“顶层设计”的虚夸,反因其与地气相接而得到了有效的遵守和运用。
以清代为例。满清的民事生活规范,既体现在《大清律例》等律典中,更蕴含于其他的民间习惯或社会规则中,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大清律例中有关民事的条文,多集中在“户役”“田宅”“婚姻”和“钱债”中,而且这类“民事规范”,不以授权为主,而是以禁止某种行为并规定违反之后的惩戒和处分为特征。除此之外,民众的日常生活更多的是受家法族规、行会规程和地方习惯的约束。
在家法族规之外,行规在工商业管理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由工匠和商人们组成的协会即通常所说的“行”,具有维护成员利益、解决成员之间纠纷的职能,行规明确禁止在没有先送会馆“法庭”进行裁决的情况下擅自告官。官府也承认行规对其成员的效力。在围绕户婚、田土、钱债等“细事”发生纠纷时,官府一般采取“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由族长、行会组织或耆老乡绅来管理和协调,就“本地风俗,准情酌理”而变通处置,真正产生了“胜败皆服”的效果。
与我们今天法院的规模相比,清代理一县“词讼”的正印官只有知县一人,虽有幕友佐杂等协助,不过相对来说其“正式编制”或“员额法官”还是太少了。然而知县们并没有“案多人少”的抱怨,究其原因,古代解决纠纷的路径或渠道较为多元,许多矛盾不出族、不出村就能得到处理,能闹到官府的案件确实很少。
如今打官司的人多了,虽不乏人们诉讼意识提高这一原因,但也不能否认其他纠纷解决渠道不畅的事实。有小家却没有家族,有村委却没有乡绅,有协会却没有规约。每一个原子式的个人之间发生碰撞冲突时,没有一个调解的机制使各方妥协,最后只好一齐涌入法院这一单行道,造成了司法解纷之路的不畅和拥堵。要想破解法院案多人少这一难题,拓宽纠纷解决的路径不失为一良策。
现如今,我们都喜欢谈传统文化复兴的事,其实在解决诸如案多人少这类司法难题方面,古人多元化规制人们生活、多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还真值得我们借鉴。古人社会秩序的维持虽也离不开法律,但它并不是唯一的手段,相反,自生自发的民间规范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提到,中国富于地方特色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从熟悉里得来的认识是个别的,而不是抽象的普遍的原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主要依赖于自发地生长于其间、为大多数成员所认可并熟知的个殊性较强的礼俗习惯,而不是官方制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如果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简直是太不“完善”了,“历代律文,户婚诸条,实近民法,然皆缺焉不完”,不只没有统一的民法典,连系统的民事单行法规也没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则,主要散见于地方志、官府通例、官绅牧令书和民间习惯中,与民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的“户婚、田土、钱债”等“细故”,主要由包括民间习惯在内的一套规则来规范,正所谓“官有政法,民从私约”。这种自生自发的规则,与正式的国家法相比,似乎缺少相应的法律强制性的权威,然而正因为其从民众的生活经验中生发,避免了“顶层设计”的虚夸,反因其与地气相接而得到了有效的遵守和运用。
以清代为例。满清的民事生活规范,既体现在《大清律例》等律典中,更蕴含于其他的民间习惯或社会规则中,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大清律例中有关民事的条文,多集中在“户役”“田宅”“婚姻”和“钱债”中,而且这类“民事规范”,不以授权为主,而是以禁止某种行为并规定违反之后的惩戒和处分为特征。除此之外,民众的日常生活更多的是受家法族规、行会规程和地方习惯的约束。
在家法族规之外,行规在工商业管理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由工匠和商人们组成的协会即通常所说的“行”,具有维护成员利益、解决成员之间纠纷的职能,行规明确禁止在没有先送会馆“法庭”进行裁决的情况下擅自告官。官府也承认行规对其成员的效力。在围绕户婚、田土、钱债等“细事”发生纠纷时,官府一般采取“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由族长、行会组织或耆老乡绅来管理和协调,就“本地风俗,准情酌理”而变通处置,真正产生了“胜败皆服”的效果。
与我们今天法院的规模相比,清代理一县“词讼”的正印官只有知县一人,虽有幕友佐杂等协助,不过相对来说其“正式编制”或“员额法官”还是太少了。然而知县们并没有“案多人少”的抱怨,究其原因,古代解决纠纷的路径或渠道较为多元,许多矛盾不出族、不出村就能得到处理,能闹到官府的案件确实很少。
如今打官司的人多了,虽不乏人们诉讼意识提高这一原因,但也不能否认其他纠纷解决渠道不畅的事实。有小家却没有家族,有村委却没有乡绅,有协会却没有规约。每一个原子式的个人之间发生碰撞冲突时,没有一个调解的机制使各方妥协,最后只好一齐涌入法院这一单行道,造成了司法解纷之路的不畅和拥堵。要想破解法院案多人少这一难题,拓宽纠纷解决的路径不失为一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