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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姻聘礼是研究一个民族婚姻习俗的重要内容。《卫拉特法典》是新疆蒙古族习惯法准则,关于蒙古族的婚姻聘礼在该法典中也有详尽的规定。本文根据《卫拉特法典》中的相关法规对蒙古族的婚姻聘礼进行简要阐述。
关键词:卫拉特法典 蒙古族 婚姻聘礼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20-0071-02
一、法典制定的背景
13世纪初,成吉思汗统一大漠南北,在历史上根据蒙古各部落不同地区分布,把蒙古族分为东蒙古和西蒙古两大部分。东蒙古指历史上原外蒙(即今蒙古国)和内蒙古一带的蒙古族及其后裔,西蒙古一般指漠西蒙古,以及如今分布在我国青海、新疆、甘肃和内蒙古西部等省区的卫拉特各部系的蒙古族。卫拉特人是组成西蒙古的主体人群,元朝时期称其为斡亦剌,明代又被称为瓦剌,清朝时期称其为厄鲁特,而卫拉特则是对各时期西蒙古人的统称。卫拉特蒙古在天山以北的广阔草原地带游牧,其内部又分为四部:准噶尔部、土尔扈特部、和硕特部以及杜尔伯特部。
16世纪后半期开始,漠南的俺答汗、喀尔喀的阿巴岱赛因汗以及和托辉特部的硕垒乌巴什等都曾陆续出兵攻打厄鲁特地区,卫拉特蒙古各部落之间也纷争不休、局势混乱。此外,17世纪前半期正是中国国内外形势发生大变动时期。一方面,满族统治者进攻漠南蒙古察哈尔部,蒙古诸部不断向清廷进贡以求安稳,但彼此之间也潜伏着各种矛盾。另一方面,这时沙皇俄国的侵略魔爪已开始伸入我国北部和西北边疆,侵占了我国喀尔喀和厄鲁特的不少辖地。而喀尔喀蒙古和卫拉特蒙古又经常发生战争。卫拉特四部之间也经常为夺取牧场和牲畜产生冲突,草原上因此很不平静。因此,一些部落便撤出自己原先的牧地,去别的地方另谋发展。17世纪30年代初期,土尔扈特部便举部西迁至欧洲的伏尔加河下游地区生活,和硕特部则向东迁移到青藏高原地区。
局势迫使卫拉特蒙古和喀尔喀蒙古的一些人认识到加强部落内部团结、共同抵御外敌的重要性。1640年9月,在喀尔喀部落首领札萨克图汗和卫拉特部落首领巴图尔珲台吉的共同倡导下,厄鲁特、喀尔喀各部落封建主在塔尔巴合台举行了会盟,蒙古族各部落之间组成更广泛的同盟,并且制定了新的法典——《卫拉特法典》。其基本准则在厄鲁特各部直到18世纪中期尚被遵循着,对厄鲁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卫拉特法典》一共有121条,所含的内容极为广泛,包括了对民族宗教、社会组织与经济、日常生产生活、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以及攻防组织与抵御外敌等方面的各项规定。例如:《卫拉特法典》规定了喇嘛教是蒙古各部之间所共同信仰的宗教,严禁人们用行动和语言侮辱僧侣;规定各部必须联合起来共同抵御外敌,宣扬了勇敢战斗的精神,进一步调整了部落内部的关系;规定驿传、运输赋役等封建义务;还有关于氏族生活、婚姻嫁娶的规定;关于畜牧和狩猎的规定;关于私有财产及继承权的规定;关于刑法和审判制度的规定等等。《卫拉特法典》进一步调整内部各方面关系,稳定了封建统治秩序,对于加强蒙古各部团结及与中原地区联系、共同抗击外来侵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法典中的聘礼条文
在16—17世纪的蒙古社会中,盛行一夫多妻制的族外婚及买卖婚姻,《卫拉特法典》从当时蒙古族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出发,从法律层面规范了传统的婚姻聘礼制度。《卫拉特法典》中从第三十三条到第三十八条详细规范了聘礼数量,汉译法律条文如下:
第三十三条,由于祖先有功于政府而享受不纳税、不服兵役等特权的贵族,以及官人、老爷等封建主与同成吉思汗后裔结婚者的女儿定婚时,聘礼的牲畜头数为:三十个别尔克(一个别尔克包括:人一个、铠甲一套、骆驼一峰)、一百五十匹马、四百只羊;小王公与同成吉思汗后裔结婚者定婚的聘礼牲畜头数为:十个别尔克、五十匹马、一百只羊。女方家要准备的嫁奁依男方家要出的牲畜的头数而定;减少这一数量的标准,由双方自愿决定。
第三十四条,监督官、检察官、保管人的女儿的聘礼要求牲畜数量为:骆驼五峰、牛、马等大型牲畜二十五头、四十只羊,而嫁奁,则须成衣十件、衣料二十块,鞍子、笼头、外套及无袖短衣各一件及骆驼两峰、两匹马;女方若陪送媵婢,则男方须给报酬骆驼一峰;男方须回赠多少礼物要根据女方所陪嫁奁的情况而定。
第三十五条,收税官送去的和接受的牲畜数量为骆驼四峰、大牲畜二十头、三十只羊;而收税官的女儿的嫁奁则为五件成衣、十五块衣料、骆驼一峰、一匹马。男方须根据嫁奁的程度回赠相当的礼物。内侍官的女儿的聘礼与收税官的女儿的聘礼相同。
第三十六条,中等地位的普通人聘礼要求的牲畜数量为:骆驼三峰、大型牲畜十五头、二十只羊;女儿的嫁奁为骆驼一峰、一匹马、四件成衣、十块衣料;男方须根据嫁奁的情况回赠相当的礼物。
第三十七条,黑民、贱民、身份低下(下转第70页)(上接第71页)的人聘礼要求的牲畜数量为:骆驼二峰、大型牲畜十头、十五只羊;女儿的嫁奁为马及骆驼各一头,外套、无袖短衣、鞍子、笼头各一件。
第三十八条,十四岁以上年龄的女子可收婚约聘礼;不及适龄者须由监督官、检察官、保管人及收税官劝说女子的父母暂时制止。如果有人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娶他的女儿就可以不付牲畜。
上述这些条款详细规定了,婚姻聘礼中男方应给予女方的彩礼数量、品种,以及女方的嫁妆数量要根据男方彩礼的数量而定。其明确规定了嫁女儿时,其双亲或养育者有接受聘金的权利并且有给女儿以嫁奁的义务。聘金及嫁奁乃至婚礼宴席宰牲的多寡,均依社会地位而异,地位越高的王公贵族的聘礼越多,地位越低的人的聘礼越少。这表明,在当时的社会中,支付的聘礼越高,就代表缔结婚姻的双方社会地位越高。由法典的各项规定可看出,当时蒙古社会中婚姻聘礼比较昂贵。
三、法典反映的聘礼特点
通过上述几条关于婚姻聘礼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当时蒙古族婚姻聘礼的一些特点。
首先,婚姻聘礼以牲畜为主。造成这一特点的原因是古代蒙古社会商品货币经济欠发达,牲畜替代货币的价值在商品经济市场交易中流通,它也是整个草原地区蒙古牧民的主要财产,是这一时期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拥有牲畜的多寡是家庭贫富的主要标志。
其次,门第等级婚姻森严。《卫拉特法典》是蒙古民族封建统治阶级意识的法律体现,其立法原则与法制思想代表着蒙古民族封建贵族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婚姻聘礼的法律规定上,也表现出了明显的阶级性。阶级与社会地位越高的人聘礼与嫁奁就越多,阶级与社会地位越低的人聘礼与嫁奁就越少。通过聘礼的多寡,我们可以知道嫁娶双方所处的社会地位。
最后,婚姻的包办买卖性。在古代封建制度下,男女婚姻完全是由父母决定的。所谓的聘娶婚事实上就是以私约的形式将女性的身份由從属于自己父母转为从属于男方家。而“私约”的成立是以门第家业、财礼厚薄为前提的。因此,包办买卖、讨价还价就成为古代社会聘娶婚的不可避免现象。
参考文献:
[1]策·巴图. 蒙古—卫拉特大法典文献学研究(蒙古文版)[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4.
[2]刁统菊.嫁妆与聘礼:一个学术史的简单回顾[J].山东大学学报,2007(2).
责任编辑:于蕾
关键词:卫拉特法典 蒙古族 婚姻聘礼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20-0071-02
一、法典制定的背景
13世纪初,成吉思汗统一大漠南北,在历史上根据蒙古各部落不同地区分布,把蒙古族分为东蒙古和西蒙古两大部分。东蒙古指历史上原外蒙(即今蒙古国)和内蒙古一带的蒙古族及其后裔,西蒙古一般指漠西蒙古,以及如今分布在我国青海、新疆、甘肃和内蒙古西部等省区的卫拉特各部系的蒙古族。卫拉特人是组成西蒙古的主体人群,元朝时期称其为斡亦剌,明代又被称为瓦剌,清朝时期称其为厄鲁特,而卫拉特则是对各时期西蒙古人的统称。卫拉特蒙古在天山以北的广阔草原地带游牧,其内部又分为四部:准噶尔部、土尔扈特部、和硕特部以及杜尔伯特部。
16世纪后半期开始,漠南的俺答汗、喀尔喀的阿巴岱赛因汗以及和托辉特部的硕垒乌巴什等都曾陆续出兵攻打厄鲁特地区,卫拉特蒙古各部落之间也纷争不休、局势混乱。此外,17世纪前半期正是中国国内外形势发生大变动时期。一方面,满族统治者进攻漠南蒙古察哈尔部,蒙古诸部不断向清廷进贡以求安稳,但彼此之间也潜伏着各种矛盾。另一方面,这时沙皇俄国的侵略魔爪已开始伸入我国北部和西北边疆,侵占了我国喀尔喀和厄鲁特的不少辖地。而喀尔喀蒙古和卫拉特蒙古又经常发生战争。卫拉特四部之间也经常为夺取牧场和牲畜产生冲突,草原上因此很不平静。因此,一些部落便撤出自己原先的牧地,去别的地方另谋发展。17世纪30年代初期,土尔扈特部便举部西迁至欧洲的伏尔加河下游地区生活,和硕特部则向东迁移到青藏高原地区。
局势迫使卫拉特蒙古和喀尔喀蒙古的一些人认识到加强部落内部团结、共同抵御外敌的重要性。1640年9月,在喀尔喀部落首领札萨克图汗和卫拉特部落首领巴图尔珲台吉的共同倡导下,厄鲁特、喀尔喀各部落封建主在塔尔巴合台举行了会盟,蒙古族各部落之间组成更广泛的同盟,并且制定了新的法典——《卫拉特法典》。其基本准则在厄鲁特各部直到18世纪中期尚被遵循着,对厄鲁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卫拉特法典》一共有121条,所含的内容极为广泛,包括了对民族宗教、社会组织与经济、日常生产生活、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以及攻防组织与抵御外敌等方面的各项规定。例如:《卫拉特法典》规定了喇嘛教是蒙古各部之间所共同信仰的宗教,严禁人们用行动和语言侮辱僧侣;规定各部必须联合起来共同抵御外敌,宣扬了勇敢战斗的精神,进一步调整了部落内部的关系;规定驿传、运输赋役等封建义务;还有关于氏族生活、婚姻嫁娶的规定;关于畜牧和狩猎的规定;关于私有财产及继承权的规定;关于刑法和审判制度的规定等等。《卫拉特法典》进一步调整内部各方面关系,稳定了封建统治秩序,对于加强蒙古各部团结及与中原地区联系、共同抗击外来侵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法典中的聘礼条文
在16—17世纪的蒙古社会中,盛行一夫多妻制的族外婚及买卖婚姻,《卫拉特法典》从当时蒙古族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出发,从法律层面规范了传统的婚姻聘礼制度。《卫拉特法典》中从第三十三条到第三十八条详细规范了聘礼数量,汉译法律条文如下:
第三十三条,由于祖先有功于政府而享受不纳税、不服兵役等特权的贵族,以及官人、老爷等封建主与同成吉思汗后裔结婚者的女儿定婚时,聘礼的牲畜头数为:三十个别尔克(一个别尔克包括:人一个、铠甲一套、骆驼一峰)、一百五十匹马、四百只羊;小王公与同成吉思汗后裔结婚者定婚的聘礼牲畜头数为:十个别尔克、五十匹马、一百只羊。女方家要准备的嫁奁依男方家要出的牲畜的头数而定;减少这一数量的标准,由双方自愿决定。
第三十四条,监督官、检察官、保管人的女儿的聘礼要求牲畜数量为:骆驼五峰、牛、马等大型牲畜二十五头、四十只羊,而嫁奁,则须成衣十件、衣料二十块,鞍子、笼头、外套及无袖短衣各一件及骆驼两峰、两匹马;女方若陪送媵婢,则男方须给报酬骆驼一峰;男方须回赠多少礼物要根据女方所陪嫁奁的情况而定。
第三十五条,收税官送去的和接受的牲畜数量为骆驼四峰、大牲畜二十头、三十只羊;而收税官的女儿的嫁奁则为五件成衣、十五块衣料、骆驼一峰、一匹马。男方须根据嫁奁的程度回赠相当的礼物。内侍官的女儿的聘礼与收税官的女儿的聘礼相同。
第三十六条,中等地位的普通人聘礼要求的牲畜数量为:骆驼三峰、大型牲畜十五头、二十只羊;女儿的嫁奁为骆驼一峰、一匹马、四件成衣、十块衣料;男方须根据嫁奁的情况回赠相当的礼物。
第三十七条,黑民、贱民、身份低下(下转第70页)(上接第71页)的人聘礼要求的牲畜数量为:骆驼二峰、大型牲畜十头、十五只羊;女儿的嫁奁为马及骆驼各一头,外套、无袖短衣、鞍子、笼头各一件。
第三十八条,十四岁以上年龄的女子可收婚约聘礼;不及适龄者须由监督官、检察官、保管人及收税官劝说女子的父母暂时制止。如果有人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娶他的女儿就可以不付牲畜。
上述这些条款详细规定了,婚姻聘礼中男方应给予女方的彩礼数量、品种,以及女方的嫁妆数量要根据男方彩礼的数量而定。其明确规定了嫁女儿时,其双亲或养育者有接受聘金的权利并且有给女儿以嫁奁的义务。聘金及嫁奁乃至婚礼宴席宰牲的多寡,均依社会地位而异,地位越高的王公贵族的聘礼越多,地位越低的人的聘礼越少。这表明,在当时的社会中,支付的聘礼越高,就代表缔结婚姻的双方社会地位越高。由法典的各项规定可看出,当时蒙古社会中婚姻聘礼比较昂贵。
三、法典反映的聘礼特点
通过上述几条关于婚姻聘礼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当时蒙古族婚姻聘礼的一些特点。
首先,婚姻聘礼以牲畜为主。造成这一特点的原因是古代蒙古社会商品货币经济欠发达,牲畜替代货币的价值在商品经济市场交易中流通,它也是整个草原地区蒙古牧民的主要财产,是这一时期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拥有牲畜的多寡是家庭贫富的主要标志。
其次,门第等级婚姻森严。《卫拉特法典》是蒙古民族封建统治阶级意识的法律体现,其立法原则与法制思想代表着蒙古民族封建贵族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婚姻聘礼的法律规定上,也表现出了明显的阶级性。阶级与社会地位越高的人聘礼与嫁奁就越多,阶级与社会地位越低的人聘礼与嫁奁就越少。通过聘礼的多寡,我们可以知道嫁娶双方所处的社会地位。
最后,婚姻的包办买卖性。在古代封建制度下,男女婚姻完全是由父母决定的。所谓的聘娶婚事实上就是以私约的形式将女性的身份由從属于自己父母转为从属于男方家。而“私约”的成立是以门第家业、财礼厚薄为前提的。因此,包办买卖、讨价还价就成为古代社会聘娶婚的不可避免现象。
参考文献:
[1]策·巴图. 蒙古—卫拉特大法典文献学研究(蒙古文版)[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4.
[2]刁统菊.嫁妆与聘礼:一个学术史的简单回顾[J].山东大学学报,2007(2).
责任编辑: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