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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编造虚假财务报告,以骗取广大利益团体的案件日趋严重,造成了极为深刻的不良影响。如万福生科案、康芝药业案、东芝造假案等等。这些财务舞弊行为不但给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破坏了资本市场“公正、平等、公开”的运行机制。
一、法务会计的舞弊治理功能在我国运用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我国缺少适合法务会计发展的法律环境。近年来,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明显加快,但是由于法务会计以其专业性和较高的法律需求使得我国法务会计法律建设相对滞后,在法务会计的实施过程中缺乏了相应的法律参考依据,法务会计在很多应该具备法律效应的地方失去了其应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务会计规章制度,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务会计专业基础与道德规范。同时,理应囊括法务会计的会计制度也没有关注到法务会计的框架构建和规定要求。
(二)未成立专门反舞弊的法务会计组织及内部机构。我国的反舞弊行为多集中在个体身上,由于缺乏集体的保护,使得他们在为法律机构或者当事人提供法律依据时缺少应有的法律保护,反舞弊效果并不明显。大部分企业由于对舞弊风险的预估能力不足和为了控制企业成本,并没有成立专门的反舞弊法务会计部门。
(三)未建立合理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其一,法务会计工作主要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但我国法务会计师奇缺,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来承担法务会计工作。由于大多数注册会计师不熟悉法律法规,致使一些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其二,法务会计的较强的专业性和较高的职业素准,使得专业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成本要高于其他会计人员培养成本,许多高等院校不愿投入成本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加之我国未建立合理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计划,使得我国专业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相对落后,法务会计人才相对欠缺。
二、强化法务会计舞弊治理功能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我国的法律,加大舞弊的惩治力度。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改善法务会计法律环境就必须逐渐建立健全法务会计专业证人制度、法务会计咨询制度、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操作规范等,我国可以在借鉴国外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大舞弊的惩治力度,特别是针对企业白领职务中的舞弊行为的惩治力度,形成适合我国企业发展和法务会计发展的制度规章。
(二)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是完善适合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建立法务会计专家确认制度。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能够依据一定的理论基础,在结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务会计专家鉴别制度。法务专家不仅要具备精准的会计审计专业知识,还要精通经济、民商及诉讼法律规范,并且一定要具有丰富的会计与法律实践经验。(2)明确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职责。首先,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独立的行为决策以及公正的态度。其次,法务会计专家在决策过程中应该具备相当丰富而充实的法律证据,如会计凭证、财会信息等,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仔细分析,归纳总结出对案件的公正公平的有力证据,为法官正确决断提供可信的法律证据。(3)明确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法律责任。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在处理法务业务的過程中,由于主观或者非主观因素而造成较为重大错误或者损失的行为或者违法行为都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我国只有个别院校设立了法务会计专业,云南财经大学在会计学本科专业中设有法务会计方向、江西财经大学和南京审计学院在法学本科专业设有法务会计方向、中国政法大学在法学本科和非法学法律硕士中设有法务会计相关课程等。我国有关部门应对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进行整体的规划,应该大力推行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在大学阶段的培养和教育,建立起法务会计专业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体系,逐渐完善关于法务会计的学科建设。
(四)积极推进法务会计在实践中的应用。(1)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反舞弊法务会计部门。建立反舞弊法务会计部门,首先要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其次,反舞弊部门要与外部审计部门积极协作,相互监督,共同促进,将大型企业反舞弊行为的机率降到最低。(2)会计师事务所重视法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是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的主要力量,也应加强对法务会计业务的重视,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逐渐延伸到为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在诉讼中提供咨询服务、诉讼支持并出庭作证。会计师事务所还应与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提高法务会计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推进法务会计在实践中的应用,使法务会计在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中真正的起到作用。 (作者单位为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一、法务会计的舞弊治理功能在我国运用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我国缺少适合法务会计发展的法律环境。近年来,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明显加快,但是由于法务会计以其专业性和较高的法律需求使得我国法务会计法律建设相对滞后,在法务会计的实施过程中缺乏了相应的法律参考依据,法务会计在很多应该具备法律效应的地方失去了其应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务会计规章制度,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务会计专业基础与道德规范。同时,理应囊括法务会计的会计制度也没有关注到法务会计的框架构建和规定要求。
(二)未成立专门反舞弊的法务会计组织及内部机构。我国的反舞弊行为多集中在个体身上,由于缺乏集体的保护,使得他们在为法律机构或者当事人提供法律依据时缺少应有的法律保护,反舞弊效果并不明显。大部分企业由于对舞弊风险的预估能力不足和为了控制企业成本,并没有成立专门的反舞弊法务会计部门。
(三)未建立合理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其一,法务会计工作主要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但我国法务会计师奇缺,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来承担法务会计工作。由于大多数注册会计师不熟悉法律法规,致使一些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其二,法务会计的较强的专业性和较高的职业素准,使得专业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成本要高于其他会计人员培养成本,许多高等院校不愿投入成本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加之我国未建立合理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计划,使得我国专业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相对落后,法务会计人才相对欠缺。
二、强化法务会计舞弊治理功能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我国的法律,加大舞弊的惩治力度。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改善法务会计法律环境就必须逐渐建立健全法务会计专业证人制度、法务会计咨询制度、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操作规范等,我国可以在借鉴国外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大舞弊的惩治力度,特别是针对企业白领职务中的舞弊行为的惩治力度,形成适合我国企业发展和法务会计发展的制度规章。
(二)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是完善适合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建立法务会计专家确认制度。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能够依据一定的理论基础,在结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务会计专家鉴别制度。法务专家不仅要具备精准的会计审计专业知识,还要精通经济、民商及诉讼法律规范,并且一定要具有丰富的会计与法律实践经验。(2)明确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职责。首先,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独立的行为决策以及公正的态度。其次,法务会计专家在决策过程中应该具备相当丰富而充实的法律证据,如会计凭证、财会信息等,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仔细分析,归纳总结出对案件的公正公平的有力证据,为法官正确决断提供可信的法律证据。(3)明确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法律责任。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在处理法务业务的過程中,由于主观或者非主观因素而造成较为重大错误或者损失的行为或者违法行为都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我国只有个别院校设立了法务会计专业,云南财经大学在会计学本科专业中设有法务会计方向、江西财经大学和南京审计学院在法学本科专业设有法务会计方向、中国政法大学在法学本科和非法学法律硕士中设有法务会计相关课程等。我国有关部门应对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进行整体的规划,应该大力推行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在大学阶段的培养和教育,建立起法务会计专业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体系,逐渐完善关于法务会计的学科建设。
(四)积极推进法务会计在实践中的应用。(1)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反舞弊法务会计部门。建立反舞弊法务会计部门,首先要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其次,反舞弊部门要与外部审计部门积极协作,相互监督,共同促进,将大型企业反舞弊行为的机率降到最低。(2)会计师事务所重视法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是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的主要力量,也应加强对法务会计业务的重视,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逐渐延伸到为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在诉讼中提供咨询服务、诉讼支持并出庭作证。会计师事务所还应与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提高法务会计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推进法务会计在实践中的应用,使法务会计在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中真正的起到作用。 (作者单位为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