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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之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从无到有,其认定模式是单一的行政认定模式。2001年之后,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两部司法解释,法院也有权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司法认定。从此,我国进入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时期。但双轨制模式下存在许多的问题,如双轨制模式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对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主体合法性的评价;对认定方式的评价;对认定程序的评价;两种模式存在着什么样的先天隐患;两种模式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效力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