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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侵害债权的用语争议及概念界定积极侵害契约的概念自提出以来,一直是学者们争议的对象。有学者认为“积极侵害契约”的提法不够精确.因为,这种债务不履行.并不限于契约之债.同样会发生于因其他原因(如单独行为、法定债务)而生之债。所以应当该之称为“积极侵害债权”。还有学者认为,不作为亦可导致债务不履行责任.所以.“积极”一词也显得不够准确.应改为“不良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