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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概念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关于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应认定诈骗罪还是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问题:①个人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能力或者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经济合同纠纷处理。②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③国营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负责人员用夸大履约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然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异同
1.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相同点
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有很多相同点:主观方面都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方面都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了欺诈行为;两者行为发生时间都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
2.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不通电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别二者的关键。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是利用签订合同的方法来实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合同纠纷中行为人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采取签订合同方式来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使实施了一定的欺诈手段,但其目的在于使交易成功,获取合同上的利益。因此,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把握合同诈骗罪的基本特征,结合案件中的各种事实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是否实施欺诈行为。合同纠纷中也可以是实施了一定的欺诈手段,但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主观目的旨在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对财物的民法意义上的占有权,然后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用以生产经营并借以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意图永久排除对方当事人对财产的所有权,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但两者都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之时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信任,从而让对方“自愿”将财物交付于他。所以客观是否实施欺诈行为只是判断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前提,该要素是原则而非唯一判断依据。(2)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履行合同的能力是指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的物质基础以及条件,若行为人自身本就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或者将其合同履行能力有意地夸大,以此来制造表面上的假象,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与行为人签订了合同,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对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避免对方当事人损失持消极态度,原则上应当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具备以下几点事实,即使无履行合同能力也不能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应当认定为合同纠纷:①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但事后努力,具备了合同履行能力,兼有积极履约的行为,则最终合同是否得以履行,均只能认定为合同纠纷。②行为人有部分合同履行能力或者担保,虽经过努力,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也只能认定为合同纠纷。(3)行为人如何处理所获得的定金、预付款和货物、货款等财物。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取得财物后,将会把其投入合法经营活动中,为在合同期限内履行自己义务作努力。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一旦获得财物后会将其全部或者大部分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携款逃匿、隐匿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拒不返还。(4)行为人事后的态度。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也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的重要标准。
三、主观表现形式是区分二者的重要因素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直接犯罪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则是间接犯罪故意。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犯罪故意构成,这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的故意形式不同,后者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四、客观表现不同是甄别二者的重要内容
两者在客观上表现为以下几点不同:①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是基于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前提,客观上不具备基本的履约行为,即使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也只是“放长线,钓大鱼”,以一种履约假象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而继续交付财物。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本身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条件允许并无其他客观影响的情况下,便会积极的履行合同。②客观方面法律上要求的数额不同。合同诈骗罪是财产型犯罪,只有在客观上诈骗对方当事人金额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时候,才能构成犯罪。相反,合同纠纷中实施了欺诈行为因为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数额多少并不影响其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
五、行为的完成形态不同
1996 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6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合同诈骗罪属于结果犯,其行为也分为既遂与未遂。依据犯罪形态论,对于结果犯,凡是已经造成了法定危害结果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若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法定危害结果未能发生的则是犯罪未遂。相反,合同纠纷中民事欺诈行为并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六、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诈骗罪社会危害性方面较大,属于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要对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纠纷中民事欺诈行为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之后,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使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若双方当事人就纠纷协商不一致,无法达成和解,则应当由实施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赔偿。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关于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应认定诈骗罪还是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问题:①个人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能力或者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经济合同纠纷处理。②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③国营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负责人员用夸大履约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然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异同
1.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相同点
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有很多相同点:主观方面都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方面都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了欺诈行为;两者行为发生时间都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
2.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不通电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别二者的关键。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是利用签订合同的方法来实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合同纠纷中行为人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采取签订合同方式来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使实施了一定的欺诈手段,但其目的在于使交易成功,获取合同上的利益。因此,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把握合同诈骗罪的基本特征,结合案件中的各种事实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是否实施欺诈行为。合同纠纷中也可以是实施了一定的欺诈手段,但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主观目的旨在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对财物的民法意义上的占有权,然后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用以生产经营并借以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意图永久排除对方当事人对财产的所有权,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但两者都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之时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信任,从而让对方“自愿”将财物交付于他。所以客观是否实施欺诈行为只是判断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前提,该要素是原则而非唯一判断依据。(2)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履行合同的能力是指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的物质基础以及条件,若行为人自身本就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或者将其合同履行能力有意地夸大,以此来制造表面上的假象,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与行为人签订了合同,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对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避免对方当事人损失持消极态度,原则上应当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具备以下几点事实,即使无履行合同能力也不能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应当认定为合同纠纷:①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但事后努力,具备了合同履行能力,兼有积极履约的行为,则最终合同是否得以履行,均只能认定为合同纠纷。②行为人有部分合同履行能力或者担保,虽经过努力,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也只能认定为合同纠纷。(3)行为人如何处理所获得的定金、预付款和货物、货款等财物。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取得财物后,将会把其投入合法经营活动中,为在合同期限内履行自己义务作努力。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一旦获得财物后会将其全部或者大部分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携款逃匿、隐匿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拒不返还。(4)行为人事后的态度。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也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的重要标准。
三、主观表现形式是区分二者的重要因素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直接犯罪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则是间接犯罪故意。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犯罪故意构成,这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的故意形式不同,后者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四、客观表现不同是甄别二者的重要内容
两者在客观上表现为以下几点不同:①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是基于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前提,客观上不具备基本的履约行为,即使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也只是“放长线,钓大鱼”,以一种履约假象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而继续交付财物。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本身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条件允许并无其他客观影响的情况下,便会积极的履行合同。②客观方面法律上要求的数额不同。合同诈骗罪是财产型犯罪,只有在客观上诈骗对方当事人金额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时候,才能构成犯罪。相反,合同纠纷中实施了欺诈行为因为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数额多少并不影响其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
五、行为的完成形态不同
1996 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6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合同诈骗罪属于结果犯,其行为也分为既遂与未遂。依据犯罪形态论,对于结果犯,凡是已经造成了法定危害结果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若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法定危害结果未能发生的则是犯罪未遂。相反,合同纠纷中民事欺诈行为并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六、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诈骗罪社会危害性方面较大,属于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要对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纠纷中民事欺诈行为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之后,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使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若双方当事人就纠纷协商不一致,无法达成和解,则应当由实施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