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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四谓词理论是亚里士多德建立的第一个比较完整的逻辑理论,其目的在于阐述和分析论辩中的一系列方法。在四謂词理论中亚里士多德阐述了命题中主、谓词之间的关系,并根据对谓词的研究区分出了四种谓词:定义、固有属性、属、种。针对这四种谓词,亚里士多德对其特性和其划分的依据进行了相应论述。同时也提出了有关划分四谓词的相关证明。
关键词:四谓词分类;划分依据;划分证明
亚里士多德认为论辩是相互的,由双方进行着争论和推理。而推理是一种论证,需要相应的前提来进行。在这一进程中需要我们对它们进行粗略的说明。而要进行说明就需要一种方法去认识和了解它,其中对辩论推理的讨论则构成了他的四谓词理论。
一、四谓词的分类
亚里士多德的论辩思想是以四谓词为逻辑要素的。四谓词是构成一切命题和问题的基础,是论辩展开的依据。亚里士多德认为“论证所依据的根据和推理涉及的主体要数目相等、性质相同。在这当中不管是命题还是问题都表示一个属或者一个特性或者一个偶性。而种差具有类的属性,所以和属处于相同序列。”[1]从他的表述中我们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论证中命题的四个要素:定义、特性、属和偶性,也就是四谓词。但它们并不独立的构成命题,需要与如主词、连词等联合才能形成命题。关于什么是定义,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本质一说。即本质就是定义,是一个词组用词。它需要进行明确的表述,但人们在表述的过程中却往往容易形成混淆。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可以将定义分成正确的定义,或不正确的定义。而不正确的定义则由语言的混淆和语言多余、重复导致。亚里士多德《范畴论》中提到定义是某物所特有的,是唯一的。主、谓词二者互换后表达的仍是那种东西。如:“人是两足直立行走的动物,两足直立行走的动物表示本质”[2],互换谓述后这两者之间没有差异,因此两足直立行走的动物是定义。关于特性,它是事物所专有的,与定义相似但却有不同。其最根本的区别为定义中的本质是唯一的,而特性是某物专有的,可以有多个特性。以人为例;擅于思考的动物可以是人的特性,传播知识的动物也是人的特性。在属与种方面,属是对不同种的事物的谓述。属包括种,可以有多个种。比如梅、兰、竹是不同的种,植物是属。植物可以谓述梅、兰、竹,它们都属于植物。因此“属”是相对于“种”来说的,是不能脱离“种”的二者的关系是相对于命题而言的,表明命题中谓词对主词的一种谓述关系。而偶性不是定义、特性、属三者中的任意一种,它所表达的性质并不是对主词所表达的事物所专有的而是偶然的。比如人是有毛发的,在这当中“有毛发的”并不是人所专有的。
二、四谓词划分依据
在《论题篇中》亚里士多德对四谓词的划分主要依据两条原则:一条是谓词能否表示本质,另一条是主谓词能否互换谓述。在这当中前者是从谓词的意义角度出发的,后者是从命题中主、谓关系的角度出发的。另一条则分为可以谓述和不可以谓述。但需要注意的是,使用这两条标准时我们需要将它们结合起来而不是单独进行使用。二者独立不能彰显主词与谓词之间的关系,也不能达到我们逻辑所要求的准确明白的要求。在探究主谓词的关系中我们就可以看到四种:一种是主、谓词可以互换并且表示本质,这样就划分出了定义。第二种是不可以互换但表示本质,这个表示为属。比如:兰花是植物。这当中植物是兰花的本质,但是不能将兰花与植物互换,称为植物是兰花。第三种是可以互换但不表示本质。它不表示唯一,但的确是某物所拥有的。比如能接受知识的动物是人,这当中的主谓词就可以互换为人是可以接受知识的动物。但在这当中人不仅仅是可以接受知识的,还可以有很多东西,因此将第三种划分为特性。第四种是不能互换且不表示偶性。比如天鹅是白的,这当中不能互换。因为天鹅还有其他的颜色,因此不能说白的是天鹅,白的并不表示本质,只是偶然的,因此是偶性。所以亚里士多德通过这两条规则的结合,将定义、属、固有属性和偶性划分出来,为他以后的辩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指导。但是我们也仍需要注意在关于定义与属这两方面,亚里士多德是以本质为前提进行探讨的。因此对于本质这个概念我们仍需要有很好的把握。
三、划分四谓词的证明
亚里士多德在划分出定义、属、固有属性和这四种谓词之后,为证明其划分的正确性还分别采用了两种方法来进行证明。第一种是归纳法。他在《论辩篇》中提到如果观察所有的命题和问题,就会发现每一个问题或命题都或是由某物的定义或其固有属性或属或偶性构成。我们可以感受到他在研究了大量命题或问题之后,通过归纳假设所得出的命题中关于四谓词分类的情况。但在当中关于归纳假设仍然存在这一个问题,就是不能保证研究了全部命题而得到所有的为此分类。因此亚里士多德为了保证其划分的完全性,从而借用了偶性的定义来加以证明。根据偶性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偶性不是定义,不是特性,也不是属,但却属于某事物。通过归纳定义我们可以得到每个命题的谓词或者是定义或者是固有属性或者是属或者是偶性。这一结果从而证明了亚里士多德四谓词划分的正确性。第二种证明方法是演绎法。在《辩论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是通过对上述提到的两条划分规则来进行演绎的。即对将主词与谓词是否互换,谓词是否表示本质这两条规则结合而出现的结果进行讨论。根据这两条规则可以得出四种情况:一是可以互换并表示本质,二是不可以互换但表示本质,三是可以互换不表示本质,四是不可以互换并不表示本质。而这四种情况刚好就是定义,属,固有属性和偶性。从而证明了其划分的正确性。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对四谓词进行探寻的时,亚里士多德经过了一系列推理和论证。他以命题为研究对象,研究了命题中主谓词的关系。并根据两条原则和两个证明划分和证明了四个谓词,从而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四谓词理论为亚里士多德在之后对论辩的推理或讨论提供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王璐.逻辑的观念[M].商务出版社,2001,25-32.
[3]王璐.亚里士多德论辩思想及其逻辑价值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1991,(5):17-22.
[4]梁瑞春.亚里士多德《范畴篇》的第一哲学意义[J].西北师大学报,2010.
[5]杨红玉.四谓词理论中的“本质”——兼论现代哲学中本质主义的困境[J].河南大学学报,2013,(1):16-22.
关键词:四谓词分类;划分依据;划分证明
亚里士多德认为论辩是相互的,由双方进行着争论和推理。而推理是一种论证,需要相应的前提来进行。在这一进程中需要我们对它们进行粗略的说明。而要进行说明就需要一种方法去认识和了解它,其中对辩论推理的讨论则构成了他的四谓词理论。
一、四谓词的分类
亚里士多德的论辩思想是以四谓词为逻辑要素的。四谓词是构成一切命题和问题的基础,是论辩展开的依据。亚里士多德认为“论证所依据的根据和推理涉及的主体要数目相等、性质相同。在这当中不管是命题还是问题都表示一个属或者一个特性或者一个偶性。而种差具有类的属性,所以和属处于相同序列。”[1]从他的表述中我们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论证中命题的四个要素:定义、特性、属和偶性,也就是四谓词。但它们并不独立的构成命题,需要与如主词、连词等联合才能形成命题。关于什么是定义,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本质一说。即本质就是定义,是一个词组用词。它需要进行明确的表述,但人们在表述的过程中却往往容易形成混淆。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可以将定义分成正确的定义,或不正确的定义。而不正确的定义则由语言的混淆和语言多余、重复导致。亚里士多德《范畴论》中提到定义是某物所特有的,是唯一的。主、谓词二者互换后表达的仍是那种东西。如:“人是两足直立行走的动物,两足直立行走的动物表示本质”[2],互换谓述后这两者之间没有差异,因此两足直立行走的动物是定义。关于特性,它是事物所专有的,与定义相似但却有不同。其最根本的区别为定义中的本质是唯一的,而特性是某物专有的,可以有多个特性。以人为例;擅于思考的动物可以是人的特性,传播知识的动物也是人的特性。在属与种方面,属是对不同种的事物的谓述。属包括种,可以有多个种。比如梅、兰、竹是不同的种,植物是属。植物可以谓述梅、兰、竹,它们都属于植物。因此“属”是相对于“种”来说的,是不能脱离“种”的二者的关系是相对于命题而言的,表明命题中谓词对主词的一种谓述关系。而偶性不是定义、特性、属三者中的任意一种,它所表达的性质并不是对主词所表达的事物所专有的而是偶然的。比如人是有毛发的,在这当中“有毛发的”并不是人所专有的。
二、四谓词划分依据
在《论题篇中》亚里士多德对四谓词的划分主要依据两条原则:一条是谓词能否表示本质,另一条是主谓词能否互换谓述。在这当中前者是从谓词的意义角度出发的,后者是从命题中主、谓关系的角度出发的。另一条则分为可以谓述和不可以谓述。但需要注意的是,使用这两条标准时我们需要将它们结合起来而不是单独进行使用。二者独立不能彰显主词与谓词之间的关系,也不能达到我们逻辑所要求的准确明白的要求。在探究主谓词的关系中我们就可以看到四种:一种是主、谓词可以互换并且表示本质,这样就划分出了定义。第二种是不可以互换但表示本质,这个表示为属。比如:兰花是植物。这当中植物是兰花的本质,但是不能将兰花与植物互换,称为植物是兰花。第三种是可以互换但不表示本质。它不表示唯一,但的确是某物所拥有的。比如能接受知识的动物是人,这当中的主谓词就可以互换为人是可以接受知识的动物。但在这当中人不仅仅是可以接受知识的,还可以有很多东西,因此将第三种划分为特性。第四种是不能互换且不表示偶性。比如天鹅是白的,这当中不能互换。因为天鹅还有其他的颜色,因此不能说白的是天鹅,白的并不表示本质,只是偶然的,因此是偶性。所以亚里士多德通过这两条规则的结合,将定义、属、固有属性和偶性划分出来,为他以后的辩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指导。但是我们也仍需要注意在关于定义与属这两方面,亚里士多德是以本质为前提进行探讨的。因此对于本质这个概念我们仍需要有很好的把握。
三、划分四谓词的证明
亚里士多德在划分出定义、属、固有属性和这四种谓词之后,为证明其划分的正确性还分别采用了两种方法来进行证明。第一种是归纳法。他在《论辩篇》中提到如果观察所有的命题和问题,就会发现每一个问题或命题都或是由某物的定义或其固有属性或属或偶性构成。我们可以感受到他在研究了大量命题或问题之后,通过归纳假设所得出的命题中关于四谓词分类的情况。但在当中关于归纳假设仍然存在这一个问题,就是不能保证研究了全部命题而得到所有的为此分类。因此亚里士多德为了保证其划分的完全性,从而借用了偶性的定义来加以证明。根据偶性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偶性不是定义,不是特性,也不是属,但却属于某事物。通过归纳定义我们可以得到每个命题的谓词或者是定义或者是固有属性或者是属或者是偶性。这一结果从而证明了亚里士多德四谓词划分的正确性。第二种证明方法是演绎法。在《辩论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是通过对上述提到的两条划分规则来进行演绎的。即对将主词与谓词是否互换,谓词是否表示本质这两条规则结合而出现的结果进行讨论。根据这两条规则可以得出四种情况:一是可以互换并表示本质,二是不可以互换但表示本质,三是可以互换不表示本质,四是不可以互换并不表示本质。而这四种情况刚好就是定义,属,固有属性和偶性。从而证明了其划分的正确性。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对四谓词进行探寻的时,亚里士多德经过了一系列推理和论证。他以命题为研究对象,研究了命题中主谓词的关系。并根据两条原则和两个证明划分和证明了四个谓词,从而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四谓词理论为亚里士多德在之后对论辩的推理或讨论提供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王璐.逻辑的观念[M].商务出版社,2001,25-32.
[3]王璐.亚里士多德论辩思想及其逻辑价值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1991,(5):17-22.
[4]梁瑞春.亚里士多德《范畴篇》的第一哲学意义[J].西北师大学报,2010.
[5]杨红玉.四谓词理论中的“本质”——兼论现代哲学中本质主义的困境[J].河南大学学报,2013,(1):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