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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空头支票步入大众视野。空头支票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我国立法方面虽对空头支票方面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存有一定的漏洞及不合理之处,而在银行的管理以及出票人自身方面也存有一定的问题。通过对于现行法律,银行管理水平以及社会信用环境等方面的优化可以有效的防范空头支票的产生。
【关键词】:空头支票;法律规定;完善立法;银行管理
一、空头支票的概述
(一)空头支票的概念
根据中国的《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所谓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违反了与开户银行,他们之间所存在的账户资金关系,签发了不存在保证金或者签发了超出其账户能所剩余的存款金额的支票。”在实际生活当中,确定一个出票人有没有足够的资金去支付所签发的支票,并不以支票签发的时间长短为首要的依据,而是要以支票被提示付款的时间作为主要的依据,也就是说“判断一张支票是否成了为空头支票,应当把付款时出票人时所签发的支票金额是否超过了其支票余款金额作为判断的标准”。即如果支票持有人向银行请求兑现,而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却无法以其账户余额进行兑现,该支票即为空头支票。
(二)空头支票的社会危害性
支票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以及交易结算体系中最常用的非现金的支付工具之一,在货币流通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自2007年6月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推广与投入运行,支票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大规模流通使用,支票使用人数和金额都出现大幅增加,2013年时,支票占票据总笔数的比重高达97.5%,占总金额的比重亦已经达到93%。支票这一支付工具在商品交易、资金流转等方面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与支票结算有关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也在急剧增加,屡禁不止,这不仅严重的破坏了票据的信用,更是直接损害了持票人的利益,并极大地影响了金融结算秩序,严重扰乱了进一步完善票据市场秩序以及金融环境的稳定。
二、空头支票的成因分析
空头支票的成因涵盖多方面因素,既有出票人本身有关,又与当前社会整体大环境信用程度不高有关;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管理不规范的制度原因,更包括支票信用的法律规定欠完善的原因。
(一)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1.《票据法》中针对空头支票签发引发的法律责任的仅有原则性规定。虽然《票据法》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作了明文规定,并且从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都设置了签发空头支票的相关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导致无法真正的遏制空头支票的签发行为。
2.央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处罚通知》)存在有待修改之处。即空头支票的处罚标准、程序和主体并不模糊,也有相当正面效果,但是,其本身潜藏的诸多问题,使得执行过程十分困难。
(二)银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与此相应的,在银行的自身业务管理中还存有着许多的不完善,易在办理支付、结算的业务过程中出现差错,造成出票人入账的款项不能及时的入账或着付款后不能够及时的将扣款通知到开户单位,导致出票人的财务实际情况与银行的账户账户记录间产生误差,导致空头支票的产生。
(三)出票人自身存在的问题
空头支票的多发,与出票人自身素质、对于票据相关法律条文的缺乏了解以及相关结算知识的匮乏是密不可分的,特别是一些财务人员缺乏职业素养,不按照财务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对产生空头支票的危害性后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进一步防范空头支票的对策及建议
对于空头支票的治理与防范,不是单是出票人或银行的事情,而是一个涉及强化公众法律意识与观念、完善现行立法、提高银行及企业的管理水平、优化社会信用环境等多方面综合性的复杂工程。
(一)完善现行立法
1.修改支票保付制度的规定
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某些国家都有所谓票据基本法,如《日本票据法》、《英国票据法》;又有国家承认支票保证,《美国统一商法典》便是一例。除此之外更有兼有者,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便是明例。参照诸国做法,我国《票据法》针对支票保付的内容必须增多,只要开户银行成为支票付款人并于支票上作出“保付”记载的,便要担负支票到期时的绝对付款责任,唯此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因偶发行的资金周转困难进行的空头支票签发行为。
2.承认支票的部分付款制度。票据部分付款的效力在许多国家的票据立法中及有关的国际公约中均被承认。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有此一条:“持票人不得拒绝支票的部分付款。”
3.细化和完善《处罚通知》的规定。一方面,应当调整、细化现行处罚标准。并不是以处罚作为最终目的,而是通过处罚,从而培养社会信用,提高社会守法意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票据流通秩序。因此,应分情况给予空头支票签发者的不同额度的处罚或减免。
(二)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通知》中规定有所谓“黑名单”制度,即把本地区签发空头支票的信息汇总并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其他银行定期通报的制度。但这一做法在实际生活中产生的作用不大。例如,依照央银行济南分行于07年实施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因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受到央行处罚的,倘若企业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没能足额交纳罚款,该企业因签发空头支票而被处罚的信息将会被有权机关记录进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这将会极大提升社会监督力度,使企业签发空頭支票的违法成本大大增强,有利于诚信体系的完善。
(三)提高银行及企业的管理水平
从企业出票人自身出发,应极力增强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使得财务人员深入理解票据法律纪律,严格遵照程序进行业务活动。从金融机构本身出发,商业银行应具备正确经营理念和责任意识,面临空头支票的出票人时提高重视,严加防范,随时上报,配合查处;此外,应加强银行内部监管,增强临柜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其履行业务职能是尽量规避差错,从银行这一环避免空头支票行为的产生。
参考文献:
[1]董安生主编.票据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08.
[2]邢海宝.票据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24.
[3]郑申.票据影像化从单调走向多彩世界[N].金融报,2007,2(17):12.
【关键词】:空头支票;法律规定;完善立法;银行管理
一、空头支票的概述
(一)空头支票的概念
根据中国的《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所谓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违反了与开户银行,他们之间所存在的账户资金关系,签发了不存在保证金或者签发了超出其账户能所剩余的存款金额的支票。”在实际生活当中,确定一个出票人有没有足够的资金去支付所签发的支票,并不以支票签发的时间长短为首要的依据,而是要以支票被提示付款的时间作为主要的依据,也就是说“判断一张支票是否成了为空头支票,应当把付款时出票人时所签发的支票金额是否超过了其支票余款金额作为判断的标准”。即如果支票持有人向银行请求兑现,而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却无法以其账户余额进行兑现,该支票即为空头支票。
(二)空头支票的社会危害性
支票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以及交易结算体系中最常用的非现金的支付工具之一,在货币流通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自2007年6月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推广与投入运行,支票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大规模流通使用,支票使用人数和金额都出现大幅增加,2013年时,支票占票据总笔数的比重高达97.5%,占总金额的比重亦已经达到93%。支票这一支付工具在商品交易、资金流转等方面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与支票结算有关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也在急剧增加,屡禁不止,这不仅严重的破坏了票据的信用,更是直接损害了持票人的利益,并极大地影响了金融结算秩序,严重扰乱了进一步完善票据市场秩序以及金融环境的稳定。
二、空头支票的成因分析
空头支票的成因涵盖多方面因素,既有出票人本身有关,又与当前社会整体大环境信用程度不高有关;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管理不规范的制度原因,更包括支票信用的法律规定欠完善的原因。
(一)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1.《票据法》中针对空头支票签发引发的法律责任的仅有原则性规定。虽然《票据法》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作了明文规定,并且从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都设置了签发空头支票的相关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导致无法真正的遏制空头支票的签发行为。
2.央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处罚通知》)存在有待修改之处。即空头支票的处罚标准、程序和主体并不模糊,也有相当正面效果,但是,其本身潜藏的诸多问题,使得执行过程十分困难。
(二)银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与此相应的,在银行的自身业务管理中还存有着许多的不完善,易在办理支付、结算的业务过程中出现差错,造成出票人入账的款项不能及时的入账或着付款后不能够及时的将扣款通知到开户单位,导致出票人的财务实际情况与银行的账户账户记录间产生误差,导致空头支票的产生。
(三)出票人自身存在的问题
空头支票的多发,与出票人自身素质、对于票据相关法律条文的缺乏了解以及相关结算知识的匮乏是密不可分的,特别是一些财务人员缺乏职业素养,不按照财务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对产生空头支票的危害性后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进一步防范空头支票的对策及建议
对于空头支票的治理与防范,不是单是出票人或银行的事情,而是一个涉及强化公众法律意识与观念、完善现行立法、提高银行及企业的管理水平、优化社会信用环境等多方面综合性的复杂工程。
(一)完善现行立法
1.修改支票保付制度的规定
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某些国家都有所谓票据基本法,如《日本票据法》、《英国票据法》;又有国家承认支票保证,《美国统一商法典》便是一例。除此之外更有兼有者,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便是明例。参照诸国做法,我国《票据法》针对支票保付的内容必须增多,只要开户银行成为支票付款人并于支票上作出“保付”记载的,便要担负支票到期时的绝对付款责任,唯此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因偶发行的资金周转困难进行的空头支票签发行为。
2.承认支票的部分付款制度。票据部分付款的效力在许多国家的票据立法中及有关的国际公约中均被承认。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有此一条:“持票人不得拒绝支票的部分付款。”
3.细化和完善《处罚通知》的规定。一方面,应当调整、细化现行处罚标准。并不是以处罚作为最终目的,而是通过处罚,从而培养社会信用,提高社会守法意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票据流通秩序。因此,应分情况给予空头支票签发者的不同额度的处罚或减免。
(二)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通知》中规定有所谓“黑名单”制度,即把本地区签发空头支票的信息汇总并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其他银行定期通报的制度。但这一做法在实际生活中产生的作用不大。例如,依照央银行济南分行于07年实施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因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受到央行处罚的,倘若企业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没能足额交纳罚款,该企业因签发空头支票而被处罚的信息将会被有权机关记录进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这将会极大提升社会监督力度,使企业签发空頭支票的违法成本大大增强,有利于诚信体系的完善。
(三)提高银行及企业的管理水平
从企业出票人自身出发,应极力增强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使得财务人员深入理解票据法律纪律,严格遵照程序进行业务活动。从金融机构本身出发,商业银行应具备正确经营理念和责任意识,面临空头支票的出票人时提高重视,严加防范,随时上报,配合查处;此外,应加强银行内部监管,增强临柜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其履行业务职能是尽量规避差错,从银行这一环避免空头支票行为的产生。
参考文献:
[1]董安生主编.票据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08.
[2]邢海宝.票据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24.
[3]郑申.票据影像化从单调走向多彩世界[N].金融报,2007,2(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