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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农田水利建设规划要从考虑,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协调公共利益、个体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建立多元利益机制是政府调控农田水利空间资源、土地资源,达到总体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政策效果。本文通过探讨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多元利益机制需要解决问题,进行因果分析,提出优化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多元利益机制的途径,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农田水利规划 多元利益机制 规划监督制衡
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多元利益机制是政府调控农田水利空间资源、土地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是对矛盾、冲突中的个体利益尽可能均衡以达到总体利益最大化目标的综合性公共政策。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多元利益机制管理的目的是从整个区域农田水利的全局与长远考虑,在农村发展中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协调公共利益之间、各方个体利益之间、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1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促进规划实施管理,既要保证公共利益,又要保护开发者应得利益,在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实施管理实践中应逐步引入谈判、协商手段,借助于这种辅助手段,平衡各方利益,达到最大的综合效益。规划设计部门通过协调,量化规划建设行为,各方利益通过协议形式加以明确。这是我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非常欠缺的方面,做好规划管理必须解决的问题。因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工作就应该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制度和合理规划管理的运行机制来保护多元利益,当多种公共利益相互冲突时,通过合理的运行机制由公众来进行取舍,协调与平衡各公共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规划之本。
一、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多元利益机制需要解决问题
首先,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指导原则把政府放第一位,就要求项目要让政府受益或满足政府意愿的项目才会开展。能为政府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项目政府才会主动提出这项工作,促进甚至是直接推动此类项目的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工作中政府组织所谓的专家,当然这些专家的观念和建议一定也就更倾向于政府了。这就能解释为什么有专家技术论证要求的农田水利规划审批手续仍能顺利办理的原因了。当政府本身的利益有可能受到损伤时,政府肯定会把自我保护放在第一位的。
其次,公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在我国已成为越来越多人所关注的问题,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目前我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所取得的效果较小,在公众参与过程中,“参与—反馈—再参与”的机制始终没有形成。在规划的实施和监察过程中缺乏公开透明,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进程较为缓慢,长官意志还常发挥作用。在以往的针对公众参与规划的尝试中,较多的是通过由规划专业人员设计问卷调查的方式来进行,公众的参与是一个单向的过程,参与也似乎成为一种变相的收集资料,大多数规划管理者还是以“专业者”的角色自居。
二、优化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多元利益机制的途径
第一、调整规划管理工作原则。公众参与是最有效的优化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多元利益机制手段,通过专家领衔和部门合作进行优化,最后才应该是政府组织来行政。这些先后主次的关系问题直接影响着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工作的操作程序和运行机制。采用何种运行机制,有没有较为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就决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有没有把维护多元利益看成是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根本了。
第二、建立领衔专家的抽选制度,使审批既专业又不偏向特定社会阶层。在原有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的基础上扩大专家的范围,让收买专家成为不可能。也让专家可以有一个不受政府控制的参政环境。把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的公示听证等安排建立公告制度,必要的话对专家库人员进行通知制度,保证专家能有效对规划实施和监察进行监督。
第三、重视规划监督权均衡配置。监督指向实质上与权力指向相一致,任何一个健全的民主社会,其监督指向都应当是自上而下、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统一、平衡配置,专门的规划监督机构应有独立的地位,监督本身就是外在的强制,要有超然独立的地位。3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农田水利规划监督机制,各监督机制分工应明确并规范化,过多的规划监督主体对同一监督客体或同一监督客体的同一行为进行监督,会使有的监督主体有名无实,有的监督措施令出多门,难以协调和实现。这不仅严重影响了规划部门的威信,更弱化了农田水利建设监督体系的总体效能。
第四、设定严格的规划公开机制。政府应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政策、法规和管理程序,提供公众规划技术服务,增进公众在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建设、管理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管理权,广泛吸引公众参与现代城市管理。把各地有关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和办事程序等能公开的尽量公开,采用形式多样的上墙公开、报纸公开、网络公开等多总形式相结合的办法,做到规划管理依据公开,是之后规划管理工作公平公开的前提。笔者认为规划设计部门应该业务工作都在阳光下透明地操作,接受上级、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监督。公开规划审批依据的内容应包括行政技术依据和行政审批的各项制度和运行机制规定。
总之,在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管理原则指导下,通过政府机构调整,制定严密的规划监察管理制度配以详尽合理的运行机制,才能建立合理、有效的农田水利建设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多元利益机制。我们可以进一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已有的研究成果,找到适合我国国情和政体的,引入到国内的规划管理程序中,改善当前农田水利规划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各个阶层公众的价值观和利益代表参与政府规划管理工作,使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第六条
[2]刘骥:“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体制与方式研究”,2007年电子科技大学硕士论文,P21
【关键词】:农田水利规划 多元利益机制 规划监督制衡
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多元利益机制是政府调控农田水利空间资源、土地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是对矛盾、冲突中的个体利益尽可能均衡以达到总体利益最大化目标的综合性公共政策。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多元利益机制管理的目的是从整个区域农田水利的全局与长远考虑,在农村发展中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协调公共利益之间、各方个体利益之间、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1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促进规划实施管理,既要保证公共利益,又要保护开发者应得利益,在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实施管理实践中应逐步引入谈判、协商手段,借助于这种辅助手段,平衡各方利益,达到最大的综合效益。规划设计部门通过协调,量化规划建设行为,各方利益通过协议形式加以明确。这是我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非常欠缺的方面,做好规划管理必须解决的问题。因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工作就应该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制度和合理规划管理的运行机制来保护多元利益,当多种公共利益相互冲突时,通过合理的运行机制由公众来进行取舍,协调与平衡各公共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规划之本。
一、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多元利益机制需要解决问题
首先,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指导原则把政府放第一位,就要求项目要让政府受益或满足政府意愿的项目才会开展。能为政府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项目政府才会主动提出这项工作,促进甚至是直接推动此类项目的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工作中政府组织所谓的专家,当然这些专家的观念和建议一定也就更倾向于政府了。这就能解释为什么有专家技术论证要求的农田水利规划审批手续仍能顺利办理的原因了。当政府本身的利益有可能受到损伤时,政府肯定会把自我保护放在第一位的。
其次,公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在我国已成为越来越多人所关注的问题,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目前我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所取得的效果较小,在公众参与过程中,“参与—反馈—再参与”的机制始终没有形成。在规划的实施和监察过程中缺乏公开透明,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进程较为缓慢,长官意志还常发挥作用。在以往的针对公众参与规划的尝试中,较多的是通过由规划专业人员设计问卷调查的方式来进行,公众的参与是一个单向的过程,参与也似乎成为一种变相的收集资料,大多数规划管理者还是以“专业者”的角色自居。
二、优化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多元利益机制的途径
第一、调整规划管理工作原则。公众参与是最有效的优化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多元利益机制手段,通过专家领衔和部门合作进行优化,最后才应该是政府组织来行政。这些先后主次的关系问题直接影响着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工作的操作程序和运行机制。采用何种运行机制,有没有较为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就决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有没有把维护多元利益看成是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根本了。
第二、建立领衔专家的抽选制度,使审批既专业又不偏向特定社会阶层。在原有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的基础上扩大专家的范围,让收买专家成为不可能。也让专家可以有一个不受政府控制的参政环境。把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的公示听证等安排建立公告制度,必要的话对专家库人员进行通知制度,保证专家能有效对规划实施和监察进行监督。
第三、重视规划监督权均衡配置。监督指向实质上与权力指向相一致,任何一个健全的民主社会,其监督指向都应当是自上而下、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统一、平衡配置,专门的规划监督机构应有独立的地位,监督本身就是外在的强制,要有超然独立的地位。3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农田水利规划监督机制,各监督机制分工应明确并规范化,过多的规划监督主体对同一监督客体或同一监督客体的同一行为进行监督,会使有的监督主体有名无实,有的监督措施令出多门,难以协调和实现。这不仅严重影响了规划部门的威信,更弱化了农田水利建设监督体系的总体效能。
第四、设定严格的规划公开机制。政府应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政策、法规和管理程序,提供公众规划技术服务,增进公众在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建设、管理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管理权,广泛吸引公众参与现代城市管理。把各地有关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和办事程序等能公开的尽量公开,采用形式多样的上墙公开、报纸公开、网络公开等多总形式相结合的办法,做到规划管理依据公开,是之后规划管理工作公平公开的前提。笔者认为规划设计部门应该业务工作都在阳光下透明地操作,接受上级、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监督。公开规划审批依据的内容应包括行政技术依据和行政审批的各项制度和运行机制规定。
总之,在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管理原则指导下,通过政府机构调整,制定严密的规划监察管理制度配以详尽合理的运行机制,才能建立合理、有效的农田水利建设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多元利益机制。我们可以进一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已有的研究成果,找到适合我国国情和政体的,引入到国内的规划管理程序中,改善当前农田水利规划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各个阶层公众的价值观和利益代表参与政府规划管理工作,使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第六条
[2]刘骥:“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体制与方式研究”,2007年电子科技大学硕士论文,P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