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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政治权利文本中隐含着公民民主资格与公民民主能力的二元规范结构,此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宪法文本与传统政治平等自由理论之间的某种错位,不过该二元构造之原理及其内涵之正义性为此错位提供了适当的诠释方案。若宪法中能明确写入公民民主资格与民主能力,以此促成政治权利体系文本与规范的重构,则宪法政治权利体系之文本和规范可以与政治自由平等理论形成和谐自洽的逻辑结构。